「掃黑除惡」從重點打擊黑惡勢力到深挖“保護傘”並重的新突破

法律 刑法 經濟 時政 建始縣人民法院 2018-12-08
「掃黑除惡」從重點打擊黑惡勢力到深挖“保護傘”並重的新突破

近日,在武漢召開的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推進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郭聲琨強調,當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正處於從全面推開向縱深推進的新階段,要求以深挖徹查“保護傘”為關鍵點,推動專項鬥爭持續深入、不斷實現新突破。

“保護傘”是黑惡勢力做大成勢的重要因素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作為有組織犯罪的高級形態,它區別於團伙犯罪、集團犯罪的根本標誌,是在一定行業或者一定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所謂“非法控制”,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主要表現為“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通常以實施某一起或者連續實施多起犯罪為目的,並不追求對行業或者地域的非法控制,黑社會性質組織除以組織形態實施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外,還追求對行業或者地域的非法控制,如插手民間糾紛或者經濟糾紛,強行收取“保護費”、強行“罰款”,打擊競爭對手,致使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群眾或者商戶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後也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等。

為實現非法控制,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方面要藉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打開路,打出聲勢、打出惡名,在人民群眾中製造心理威懾,同時,他們為了逃避打擊,又要千方百計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為其通風報信、保駕護航,躲避打擊。黑惡勢力沒有“保護傘”的包庇或者縱容,在當前加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力度下,難以長期盤踞一方、稱霸一方、做大成勢。反過來,黑惡勢力一旦通過行賄等手段拉攏、勾結或者控制國家工作人員作為其“代理人”“保護傘”,則更加有恃無恐、恣意妄為,攫取更多經濟利益,從而成為一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毒瘤”。

一些典型案例清晰揭示出黑惡勢力與“保護傘”之間共生滋長關係。國家工作人員本應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執法為民、公正執法,但卻與黑惡勢力狼狽為奸、沆瀣一氣,致使社會秩序遭到破壞,正義難以伸張,群眾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我們說掃黑除惡鬥爭之所以任務艱鉅,與“保護傘”或直接或間接、或淺或深存在、沒有被徹底打掉有直接關係。“保護傘”一日不徹底剷除,黑惡勢力就會“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深挖徹查“保護傘”要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自掃黑除惡鬥爭開展以來,一些地方既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又追查背後的“保護傘”,倒查黨委政府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監管責任,創新開展“一案三查”,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也要看到當前深挖徹查“保護傘”還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一些地方和部門政治站位不高,不敢“刀尖向內”,甚至存在不願查、不敢查、不真查、不深查、不會查的問題,害怕“拔出蘿蔔帶出泥”,凸顯在社會治安、反腐倡廉建設方面存在的短板;也有一些地方害怕“燈下黑”問題被查處後影響當地形象、政績和投資環境,在深挖徹查“保護傘”上有畏難情緒,縮手縮腳,瞻前顧後,工作力度弱。一些地方和部門在深挖徹查“保護傘”上態度消極曖昧,不擔當,在工作推進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應付了事,致使一些群眾認為掃黑除惡、反腐“拍蠅”一陣風。有的“保護傘”至今還隱藏在幹部隊伍中,沒有被揪出來,有的向黑惡勢力通風報信,有的給案件調查工作設置各種阻力和重重障礙,有的喪失原則立場為涉案人員說情開脫,甚至干預案件調查處理,有的案件消極偵查、久偵不結,放縱犯罪,還有的“保護傘”雖被查處,但並未真正打掉,打而不死、死而不僵,“黑老大”能量依然很大,通過各種方式“減刑”出獄釋放後甚至打擊報復辦案民警和舉報人、證人,氣焰囂張。有的地方在“拍蠅”時害怕群眾、不敢發動群眾,雷聲大雨點小。

掃黑除惡與深挖徹查“保護傘”協同辦案機制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磨合、完善。掃黑除惡鬥爭涉及部門多,情況錯綜複雜,單靠政法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單打獨鬥難以形成有力震懾,只有各部門密切協作配合,才能提高專項鬥爭的整體性、協同性。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監察法相關規定,黑惡勢力“保護傘”涉嫌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由公安機關管轄,與包庇、縱容行為密切相關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濫用職權、受賄等犯罪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中央已明確政法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建立信息溝通、雙向移送、同步介入、核查反饋機制,按照“兩個一律”的要求,確保“掃黑”與“打傘”同步進行。但在執行時,政法機關如何同紀檢監察機關“無縫銜接”,如何依法依規建立完善線索移送處置機制,確係實踐中的難點。當前,政法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還不夠完善,個別關鍵節點還不順暢,線索雙向移送和查辦結果反饋制度、同步辦案機制運轉還需要整體協調推進。

突出重點、完善機制、依法嚴懲“保護傘”

當前掃黑除惡鬥爭正處於從全面推開向縱深推進的發展轉換階段。隨著專項鬥爭向縱深領域推進,所面臨的問題將更為複雜,深挖徹查“保護傘”的任務將更加艱鉅,必須拿出決戰決勝的勇氣,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1.緊盯重點,深挖徹查群眾身邊的涉黑涉惡腐敗犯罪和“保護傘”。當前,影響農村基層政權穩定的各種因素相互交織,但危害最為嚴重的,莫過於黑惡勢力染指基層政權以及個別基層幹部蛻化變質為黑惡勢力的“保護傘”。發生在群眾身邊的黑惡勢力、腐敗分子若得不到嚴厲懲治,無疑將極大地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對於把持農村基層政權、壟斷農村經濟資源、侵吞農村集體財產、把“黑手”伸向貧困群眾低保金、救助款等的“黑村官”,對於同黑惡勢力狼狽為奸,藉助黑惡勢力橫行鄉里、欺壓百姓的“保護傘”,要依法嚴厲打擊,做到除惡務盡。

2.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嚴格依法辦案。開展掃黑除惡鬥爭要充分發揮政策的導向作用,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要從嚴打擊,特別是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從嚴懲處。對犯罪後真誠認罪悔罪,或者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以兌現政策,依法從寬,做到不枉不縱。

3.抓緊完善查處“保護傘”辦案協調機制。根據中央要求,公安機關開展掃黑除惡鬥爭要嚴格落實“一案三查”,既查辦黑惡勢力犯罪,又追查涉黑涉惡腐敗問題和“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對於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徹底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同時,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的,亦應及時移送同級政法機關;政法機關在工作中發現黨員幹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和工作推動不力的線索,應及時移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於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和腐敗問題長期、深度交織的複雜案件以及脫貧攻堅領域涉黑涉惡腐敗案件,紀檢監察機關可與政法機關同步立案、同步調查,做到紀法銜接,掃黑除惡和反腐拍蠅同步推進,對於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可成立聯合專案組辦理。

4.築牢根基,切實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掃黑除惡的治本之策,是大力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郡縣治,天下安”,基層組織是整個國家治理體系的神經末梢,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既能為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提供基礎性保障,又能為國家的民主政治建設提供源頭活水。“掃黑除惡”與深挖徹查“保護傘”突出在“打擊”,重在依法懲治;基層組織建設突出在“建設”,重在源頭治理。唯有標本兼治,才能徹底剷除黑惡勢力的滋生土壤。當前,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就要徹底整頓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不斷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精細化水平,嚴防黑惡勢力侵蝕基層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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