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男子醉酒跳橋墜亡 宴請者被判擔責

法律 社會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2018-12-15

飲酒宵夜後,長沙兩名男子醉酒跳橋,一人身亡,一人受傷。死者家屬將宴請組織者王某訴至法院。

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王某被判擔責三成,支付賠償金25萬餘元。

醉酒引發墜亡悲劇

2017年5月26日,張某大病出院。為表示慶祝,當晚,好友王某邀請張某和其他朋友喝酒宵夜到凌晨兩點。

散席後,王某與張某搭乘出租車離開。當行駛至開福區波隆立交橋時,王某強行要求司機停車。司機拒絕停車,捱了王某兩拳,在橋上停車並報警。

王某和張某先後下車,張某從橋上跳下。王某隨即跳橋搜尋,並撥打好友黃某電話求助。黃某趕到事發地點並撥打120,兩人被送醫救治,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司法鑑定,張某符合高墜引起胸腹腔多臟器損傷、腹膜後巨大血腫形成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濃度為148.98mg/100ml,達到中毒血濃度。

經查明,張某存在擴張性心肌病合併冠脈狹窄等自身疾病,死亡當日剛從中南大學湘雅醫院治療出院。

張某的妻子和女兒認為,王某的不當行為導致張某死亡,應承擔侵權責任,遂將王某訴至開福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93萬餘元。

宴請組織者擔責三成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王某邀請包括張某在內的一眾朋友飲酒宵夜的事實清楚,雖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有勸酒、拼酒之嫌,但在飲酒後毆打出租車司機並強行要求其在車流較大的橋上停車,使張某置於危險境地。被告作為宴請的組織者,未能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對張某之死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過量飲酒導致人的辨別及控制能力減弱的風險及後果。死者明知自身有心臟方面的基礎性疾病,且當天才出院,仍大量飲酒直至醉酒狀態,忽視自身安全,發生跳橋墜亡的悲劇,亦存在一定過錯。

一審法院認定王某對張某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其向原告支付各項賠償款共計25萬餘元。

共同飲酒須盡注意義務

被告王某不服判決,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一審判決,追加出租車公司及其他參與飲酒人員為共同被告。

二審法院認為,該案現有證據尚不能認定對張某醉酒存在其他共同侵權人,出租車司機在人身遭受不法侵害後停車報警屬於正當權利及措施,非共同侵權行為,故王某要求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的上訴意見法院不予支持。二審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提醒,在現實生活中,因各種交際應酬,難免觥籌交錯、一頓豪飲。宴請參與者相互之間負有共同飲酒合理限度內提醒、照顧、保護、通知等注意義務,未能盡到一定注意義務而造成活動參加者損傷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原文鏈接: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8-12/07/content_1356944.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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