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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微信 購房 天津 廣場舞 河西司法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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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說公證(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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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說公證(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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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換的故事

【案例簡介+簡要分析】

王某需要將自己名下承租的一處公有住房進行置換。王某和他的妻子李某於2017年登記結婚,王某是離婚後再婚。王某想要置換的這套公有住房是於與李某再婚前一年左右購買的,準備用做婚房使用。但是房子的對面就是一個小花園,平時廣場舞、遊人玩耍吵鬧噪音較大,而且房子是頂層,夏天溫度較高,住了一段時間之後王某與李某決定更換一下居住環境。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徵得配偶、同戶籍近親屬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

王某手中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於2016年開始,按照行業慣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每5年至10年進行一次續期或者更換新房本,倘若該公有住房在王某與其前妻婚內就存在,且王某與其前妻在離婚時未對上述公產房承租權進行約定,那麼辦理公證手續未徵求王某前妻的同意就會侵犯其合法權益。因此公證員不能僅憑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的開始日期作為判斷當事人取得公有住房的時間。

由於王某不是通過正規中介公司購買的上述公有住房,因此無法提供購房的合同和發票,而且房屋經營管理單位也不配合出具王某取得公有住房時間的證明。王某與其前妻幾年前離婚,王某陳述離婚時還沒有這處公有住房,因此王某與其前妻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也並沒有對這處公有住房的承租權進行約定。

公證員在受理案件時,瞭解到王某的無奈,秉承“一切想在當事人的前面”的辦案原則,公證員努力幫助當事人查找線索。公證員在與王某溝通時瞭解到他是從非正規中介公司購買的這處公產房,王某沒有直接接觸過前承租人,只知道前承租人姓氏比較獨特。公證員考慮到該公有住房前承租人在進行置換時可能也辦理過公證手續,但是由於不知道前承租人的全名,因此公證員只能從2014年政策出臺時逐一查找公證系統,終於在2016年辦公系統中查詢到疑似前承租人的信息,隨即調取公證卷宗,發現卷宗中公有住房就是王某購買的那處公產房,幫助王某解決了燃眉之急。

想當事人之所想,急當事人之所急,儘自己最大的努力幫助老百姓解決實際困難,雖然能做的都是一些小事,不是豐功偉績,但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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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換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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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需要將自己名下承租的一處公有住房進行置換。王某和他的妻子李某於2017年登記結婚,王某是離婚後再婚。王某想要置換的這套公有住房是於與李某再婚前一年左右購買的,準備用做婚房使用。但是房子的對面就是一個小花園,平時廣場舞、遊人玩耍吵鬧噪音較大,而且房子是頂層,夏天溫度較高,住了一段時間之後王某與李某決定更換一下居住環境。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徵得配偶、同戶籍近親屬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

王某手中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於2016年開始,按照行業慣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每5年至10年進行一次續期或者更換新房本,倘若該公有住房在王某與其前妻婚內就存在,且王某與其前妻在離婚時未對上述公產房承租權進行約定,那麼辦理公證手續未徵求王某前妻的同意就會侵犯其合法權益。因此公證員不能僅憑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的開始日期作為判斷當事人取得公有住房的時間。

由於王某不是通過正規中介公司購買的上述公有住房,因此無法提供購房的合同和發票,而且房屋經營管理單位也不配合出具王某取得公有住房時間的證明。王某與其前妻幾年前離婚,王某陳述離婚時還沒有這處公有住房,因此王某與其前妻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也並沒有對這處公有住房的承租權進行約定。

公證員在受理案件時,瞭解到王某的無奈,秉承“一切想在當事人的前面”的辦案原則,公證員努力幫助當事人查找線索。公證員在與王某溝通時瞭解到他是從非正規中介公司購買的這處公產房,王某沒有直接接觸過前承租人,只知道前承租人姓氏比較獨特。公證員考慮到該公有住房前承租人在進行置換時可能也辦理過公證手續,但是由於不知道前承租人的全名,因此公證員只能從2014年政策出臺時逐一查找公證系統,終於在2016年辦公系統中查詢到疑似前承租人的信息,隨即調取公證卷宗,發現卷宗中公有住房就是王某購買的那處公產房,幫助王某解決了燃眉之急。

想當事人之所想,急當事人之所急,儘自己最大的努力幫助老百姓解決實際困難,雖然能做的都是一些小事,不是豐功偉績,但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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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公證處公證員始終堅持

“公證為民”的服務宗旨

尤其注重調查隊伍的培訓與建設

堅持主動調查核實

讓當事人少跑路

全心全意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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