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

法律 國家司法考試 時政 法治獲嘉 2017-05-20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

在法的門前,我們都曾有一個共同的身份即 「法科生,但要進入法律的「江湖」,成為 一名真正的法律人,就必須要有一個法律人認同你的 「身份憑證」——那就是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生活中有一個木桶理論,決定木桶盛水量的,不在於最高的那塊木板,而在於最短的那塊。然而國家司法考試對法律職業而言,已非短板問題,而是桶底問題。桶板再短,多少尚能盛水,桶底一掉,斷然滴水難存,換言之,今日之司考,於今日之法科學子而言,已非發展問題,而是生存問題。法律職業共同體主要可以分作以下四類—— 律師法官檢察官 公證員,而國家司法考試則是你加入任一法律職業都必須購買的門票,如果沒有這張門票,就只能做遊走在法門之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職業以及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資格考試,沒有通過考試的,則不能從事這四種職業。由此可見,大家要想從法科生轉變為一名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人,一名名符其實的法律職業工作者,大家就應該高度認識到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於你們而言意味著什麼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編寫修訂的《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根據法學理論的發展及現行法律法規的變化,對相關考核知識點範圍及部分法律法規進行了適當增刪,是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依據。為了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需要,應廣大應試人員的要求,根據《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編寫委員會對《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彙編》的內容進行了修訂,是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重要資料,可以作為廣大應試人員系統複習及應考的參考用書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

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及輔導用書

2017年5月19日出版發行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

時值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及輔導用書出版發行之際,小編與所有參考考生一樣,懷著無比迫切的心情想知曉今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及輔導用書的最新考點內容和變化。在這裡,我們為大家帶來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和輔導用書最新變化等內容,供大家參閱分享。

變化一、考點內容及數量主要變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對於《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的修訂要求,2017年大綱主要依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對相關考點內容加以調整完善,考點總量減少2個。

變化二、附錄法律法規主要變化

2017年附錄法律法規總量累計增加 7 件(新增 16 件,修訂 10 件,刪除 9 件)。

2017年法律法規總量下載數據包

變化三、2017年司法考試大綱部門法主要變化

目次及主要變化內容展陳

Ⅰ 憲法部分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

憲法部分增加重要考點: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制度

章節2016年大綱內容2017年大綱新增(修訂)內容
第三章 第五節 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制度

內容摘要:

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有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明確要求。第101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第10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別提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部分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

章節2016年大綱內容2017年大綱新增(修訂)內容
第三章 第四節2016檢察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忠誠、公正、清廉、文明。2017檢察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忠誠、為民、擔當、公正、廉潔。

民法部分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章節2016年大綱內容2017年大綱新增(修訂)內容
第一章 第二節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則;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內容摘要:

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我國民法總則第3~10條的規定中,有的條文直接用原則命名,如第5條規定的“應當遵循自願原則”、第6條規定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第7條規定的“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如第8條規定的“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0條規定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等。概括其內容,大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民法內容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審判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如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則;另一類是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原則,如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

1、平等原則(略)

2、自願原則(略)

3、公平原則(略)

4、誠信原則(略)

5、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則

民事活動雖然是私法關係,得意思自治,但不能違反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是由法律和社會共同體維護的秩序,這是與家規、校風相對應的;善良風俗,指符合倫理道德的習慣和風俗。

民法總則將公序良俗與法律並列,可見公序良俗的原則地位;在民事法律關係無法律可遵循時,可以適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這裡是給習慣畫出的紅線,即適用習慣處理民事關係,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則的本質在於:一是限制私權的行使,維護個人與社會共同體的和諧;二是在民法規範、公共政策不能周全的私生活領域,可依習慣處置;三是體現民法規範與傳統倫理在價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即所謂的法以德為本。

6、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簡稱綠色原則。生態文明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為了體現這一精神,民法總則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作為一個宣示性原則,這個原則應該包含這樣幾方面的含義。

(1)作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這個原則應適用於民事活動的全部領域,而非局部領域。

(2)要求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或在履行義務時,要有節約資源、有利生態環境的自律,不應作出與此原則相悖的行為。

(3)這個原則也是一個限制性原則,對不符合甚至違反這一原則的法律行為,應該有所約束。由於這是個全新的民法原則,還有待於通過審判實踐的案例積累及學術探索,來確定其內涵及適用範圍。

二、民事權利客體:

章節2016年大綱內容2017年大綱新增(修訂)內容
第一章 第四節第四節物與有價證券:物的概念和特徵 物的分類(動產與不動產 特定物與種類物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 主物與從物 原物與孳息)、貨幣、有價證券(概念、 法律特徵、類型)民事權利客體:物(物的概念和特徵 物的分類 貨幣和有價證券) 人格利益 無體財產、其他民事權利客體

三、民法部分新增加一節:民事責任

章節2016年大綱內容2017年大綱新增(修訂)內容
第一章 第五節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民事責任的分類;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因保護他人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競合;民事責任的優先適用。

內容摘要:

1、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民事責任是違反約定或者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狹義的民事責任,即是民事義務,廣義的民事責任還包括使用強制執行的公力救濟。與其他法律責任相比較,民事責任有如下特徵:

(1)民事責任是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在行為規範中,應當實施的行為,屬於義務而非責任,只有當事人不法地不履行義務時,方發生責任。因此,責任存在於裁判規範中,司法機關是依裁判規範而非行為規範課以當事人責任。

(2)民事責任屬於公力救濟。責任對應的是公法上的制裁,義務對應的是私權,民事責任的判處和執行依賴於國家公權力。

(3)民事責任的效果,是救濟權人得以公力救濟方式訴請執行機關予以強制執行。凡權利人以自己力量實施的救濟,屬自力救濟,公力救濟所實施的強制執行,即民事責任。

2、民事責任的分類

(1)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根據責任發生的原因與法律要件不同,可以分為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違約責任,是指違反約定義務產生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權與人身權產生的責任。其他責任就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履行不當得利債務、無因管理債務等產生的責任。

(2)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在同一責任有數人承擔時,如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並能區分各自責任大小時,數個責任人承擔按份責任;責任份額無法區分時,均分責任;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數個責任人須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侵權、違約或者違反其他民事義務,民法規定義務人以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對權利人施以救濟。民法總則第179條規定了11種具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具體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在民事責任方式中,互不衝突的責任方式,可以並行適用,如支付違約金與繼續履行、停止侵害與賠償損失等;如互相重疊、衝突的責任方式,則須擇一適用,如支付違約金覆蓋的實際損失,就不得再適用賠償損失。在賠償損失的責任方式,原則上是彌補實際損失,如施以超出損失的懲罰性賠償的,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4、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1)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不可抗力是客觀情況,如地震、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對於因不可抗力不履行民事義務的,非有法律特別規定,當事人得免除承擔民事責任。

(2)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對於現實的不法侵害加以反擊,以救濟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行為。民法總則第181條第1款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個原則,在面臨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制止侵害的行為,免除行為人責任。但正當防衛須限制在必要限度以內,超過必要限度的,民法總則第181條第2款又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權或財產權因現實中的急迫危險而造成損害,不得已採取的加害他人的行為。民法總則第182條第1款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對人為險情實行避險的規定,若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民法總則第182條第2款規定:“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避險人不承擔責任,但要給予補償,補償也是義務,沒有責任有義務。緊急避險本質上是“丟卒保車”,如果是“丟馬保車”,就有點不對了,民法總則第182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緊急救助行為

即見義勇為行為。這是指對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正遭受的危險,並無法定義務而實施救助之行為。即見義勇為之行為,與見危不救相對應,屬於道德義務,並非法律義務。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比如汶川地震時,救護人員為了救一個雙腿被鋼筋樑柱壓著的少女,為了保住命最後鋸掉腿救出,即屬緊急救助行為,施救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5、因保護他人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救助別人可能導致自己損害,這時候救助人的損害誰來賠償,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救助行為與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的區別:

(1)救助對象須是他人,若本人則屬自助行為;

(2)緊急救助行為若能滿足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法律要件時,應優先適用該要件。

因此,民法總則規定緊急救助行為:

一是填補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以外的法律空白,彌補缺漏;

二是對受助人的損害,免除見義勇為者無過失或一般過失之賠償責任,有利於弘揚社會正氣,也符合法律正義原則。

6、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由於精神具有團體特徵,一個家族、一個學校、一支軍隊等團體,會有共同的精神追求,形成具有共性的人格特徵,在長期的薰陶和養成中,漸漸形成共有的精神品質,當其中一人的精神人格受到侵害時,團體內的其他成員也會遭受損害。精神型人格的團體範圍再擴大,就上升到民族性,就是民族的共同特徵,可以說是民族精神。英雄烈士所表現人格精神,即屬於民族精神,侵害英雄烈士人格的,其本質是損害社會共同體的精神認同,所以屬於對公共利益的損害,侵害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民法總則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對侵害英雄烈士精神人格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是符合精神人格具有團體性特徵的理論的。

7、民事責任競合

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卻符合多個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由此產生數個互相重疊的民事責任情形,如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等。在民事責任競合,根據公平原則,行為人只要承擔一個民事責任即可,但具體承擔哪個責任,選擇權歸權利人。

8、民事責任的優先適用

民事責任優先原則也稱私權救濟優先原則。侵權行為既侵犯個人權利,也有可能同時構成行政違法或者犯罪。此時,侵害人可能既要負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又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即發生民事責任與公法責任的競合。在公法責任中也有財產責任,如行政責任中的罰款,刑事責任中的罰金等,當公法責任與民事責任競合,侵權人財產數額不足以同時支付競合的各責任之金額時,選擇先履行其中一個的責任,即意味著其他責任的落空。民法總則第187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根據這條規定,責任人同一行為導致負損害賠償責任和罰金或罰款等公法責任的,其財產又不足以支付的,優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有餘額時再承擔其他公法上的財產責任。

四、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章節2016年大綱內容2017年大綱新增(修訂)內容
第二章第五節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內容摘要:略

五、法人

章節2016年大綱內容2017年大綱新增(修訂)內容
第三章法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章 第一節第一節法人的分類民法通則的分類: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第一節法人的分類民法學上的分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
第三章 第三節第三節法人機關:法人機關的概念、法人機關的類型(意思機關、執行機關、代表機關、監督機關)、法人與法人分支機構。第三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組織機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法人組織機構的概念和類型(意思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三章 第五節第五節法人聯營:聯營的概念和形式、聯營規避行為的效力。第五節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的概念和特徵、非法人組織的類型、非法人組織的設立、非法人組織民事責任的承擔。

內容摘要:略

六、訴訟時效與期間

章節2016年大綱內容2017年大綱新增(修訂)內容
第六章訴訟時效與期限訴訟時效與期間

內容摘要:略

七、違約責任

章節2016年大綱內容2017年大綱新增(修訂)內容
第十九章合同責任違約責任

內容摘要:略

刑事訴訟法部分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

2017年刑事訴訟法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大綱考點全面更新,由原來的 13 個考點調整為 7 個考點,實際減少 6 個考點 。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主要變化

周國平先生著書闡釋幸福時曾說道「一個人要獲得幸福,就必須既不太聰明,也不太傻。這種介於聰明和傻之間的狀態叫做生活的智慧。」此話轉述至新一輪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及輔導用書上市之際,相必同有異曲同工之妙:「一名考生要逾越360,就必須既不太痴心絕對,也不太泰然自若。這種介於痴然與泰然之間的狀態叫做司法考試。」

面朝國家司法考試之門,作為小編我們立此存照:你們的司考,我們的責任!分享上述智識貼旨在饗諸位考生朋友,希冀我們都能深省並懂得:「每一個優秀的人,都有一段沉默的時光。那一段時光裡面,必然會付出很多努力,忍受諸多孤獨和寂寞,希望你不抱怨不訴苦,相信日後說起時,連自己都能被感動。」

祝好,2017年!

加油,我們的司考!

轉自: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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