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殺害退休法官傅明生的被告人龍建才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 傅明 婚姻 法制 柳江法院 柳江法院 2017-08-28

2017年8月25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龍建才故意殺人一案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龍建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殺害退休法官傅明生的被告人龍建才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庭審現場

宣判!殺害退休法官傅明生的被告人龍建才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旁聽庭審

被告人、被害人的部分親屬,媒體記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群眾50人旁聽了宣判。

玉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龍建才犯故意殺人罪,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5月31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7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4年7月14日,被告人龍建才的妻子陳某惠以自己與龍建才結婚後,龍建才經常賭博並對其打罵、虐待,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人民法院沙坡人民法庭提起離婚訴訟,時任沙坡人民法庭庭長的被害人傅明生(歿年63歲)擔任合議庭審判長審理該案。在審理期間,龍建才兩次採取粗暴蠻橫的手段強拉陳某惠回家,嚴重妨礙訴訟活動。合議庭多次對其進行法制教育,但龍建才仍不悔改,陸川縣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合議庭經多次組織雙方進行和好調解無效後,基於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實際,於同年11月23日依法判決准予陳某惠與龍建才離婚,二人婚後所生二子由雙方各自撫養一人,撫養費各自負擔,在龍建才家的家庭財產歸龍建才所有。

龍建才不服,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原玉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玉林地區中院”)提起上訴。1995年5月29日,玉林地區中院依法判決駁回龍建才上訴,維持原判。

龍建才為此對傅明生懷恨在心,產生報復殺害傅明生的想法,後龍建才多次尋找傅明生欲進行報復但因未找到傅明生而作罷。案發前,龍建才購買了一把水果刀,用布袋裝好別在腰間伺機作案。2017年1月26日13時許,龍建才攜刀來到陸川縣沙坡鎮沙坡街傅明生家,發現傅明生獨自坐在一樓房間看電腦,即靠近並從傅明生身後用左臂勒住傅明生頸部,右手持刀朝傅明生頭頸部連續刺、割,傅明生流血倒地,龍建才又繼續持刀刺、割傅明生頭頸部數刀,致傅明生左、右頸動、靜脈斷離,引起大量失血死亡。隨後,龍建才持刀上樓尋找傅明生的妻子未果,遂將放置在通向樓頂的樓梯間內一煤氣罐開關打開並下樓,當其走到一樓樓梯口時被接到群眾報案趕到現場的公安人員抓獲,龍建才所持的作案水果刀亦被公安人員繳獲。經法醫鑑定,傅明生系被單刃尖刀長銳器刺、割頭頸部,致左、右頸動、靜脈斷離,引起大量失血死亡。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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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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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龍建才接受宣判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龍建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龍建才在1994年因自身原因導致妻子陳某惠向法院起訴與其離婚,以被害人傅明生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在多次組織調解,做雙方和好工作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判決雙方離婚,是依法履行司法職責所繫,判決結果既充分考慮了雙方的感情現狀,也充分照顧了雙方的利益需求,但龍建才心胸狹隘,不反思自身原因,竟遷怒於依法履職的傅明生,為洩私憤,在長達20餘年的時間裡多次尋找傅明生欲行報復,終將傅明生殺害,其犯罪意圖堅決,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極壞,犯罪後果和罪行均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龍建才歸案後雖如實供述犯罪,認罪態度較好,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龍建才口頭表示上訴。

來源:玉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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