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葉青被雙開

法律 葉青 政治 大學 經濟 新京報 2018-12-08

新京報快訊 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市委批准,市紀委監委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葉青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葉青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安排其子出境,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旅遊活動,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錄用工作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在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侵佔公私財物,收受禮金;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和司法活動;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葉青身為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本應模範遵守黨紀國法,自覺維護公平正義,但其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紀律底線失守,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隱瞞多項個人重要事項不向組織報告,違規在幹部錄用工作中為他人打招呼,把人民賦予的職權地位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熱衷於和私企老闆吃喝玩樂,為他們承攬工程去站臺、說情,大肆“以權謀房”“以房斂財”“以案謀私”,大搞權錢交易,以“低價購房”“以借為名”“合作做生意”“掛名工資”等多種方式收受賄賂,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是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是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交織的典型,是“四個意識”“兩個維護”缺失的典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葉青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葉青簡歷

葉青,男,漢族,1955年9月出生,浙江紹興人, 197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1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學歷。

1979年11月至1986年12月,任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副科級檢察員、起訴科科長;

1986年12月至1989年5月,任上海市軍天湖農場檢察院科長、副檢察長;

1989年5月至2000年7月,任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書記、檢察長、黃浦區紀委副書記;

2000年7月至2002年8月,任長寧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2003年7月至2008年3月,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008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上海市紀委監委)

編輯 林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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