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武賢受馮梳勝指使 協助企業逃稅被判刑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南方都市報 2017-04-13
程武賢受馮梳勝指使 協助企業逃稅被判刑

頭條精讀:中山市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綜合行政執法局原局長程武賢犯貪汙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5萬元。程武賢的罪行都發生於他在火炬開發區工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業開發公司)任職期間,其中貪汙土地辦證費57 .8萬元,受人指使虛構事實協助企業轉讓土地,逃稅557萬餘元。

馮梳勝被查後程武賢被捕

程武賢是中山人,今年48歲,他曾任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開發有限公司原財務部經理、總經理,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兼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

2014年9月12日,中山市原市委常委、火炬開發區黨委書記馮梳勝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12月25日,時任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的程武賢接受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逮捕。

原審法院判定程武賢兩項罪名:貪汙罪、濫用職權罪,其中後一項犯罪與馮梳勝有關。

2005年期間,被告人程武賢與胡澤泉(另處理)分別擔任工業開發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判決書顯示,他們二人受馮梳勝(另處理)指使,虛構工業開發公司收回中山市春暉園林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暉公司)所購土地的事實,以工業開發公司的名義,協助春暉公司轉讓位於火炬開發區沙邊村共計2666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給中山市澄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澄品公司),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在這個過程中,逃避繳納營業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共計人民幣5570536.3元。

案發後家屬代為退贓45萬

關於貪汙罪的案發時間在20 0 0年至2001年期間,被告人程武賢在工業開發公司擔任財務部經理期間,利用負責該公司財務操作和處理的職務便利,夥同時任該公司開發部經理的葉錦榮(另處理)共同貪汙了中山市怡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華集團)和中山市安利信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利信公司)支付給工業開發公司的土地辦證費,共計人民幣578204.8元。事後,被告人程武賢與葉錦榮將贓款分佔。

2014年12月25日,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將被告人程武賢帶回調查後,其如實供述了貪汙罪行,並主動交代上述濫用職權罪行。2014年11月24日、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程武賢家屬分別為其向中山市監察局、中山市人民檢察院退回貪汙贓款人民幣20萬元、25萬元。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程武賢的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程武賢在濫用職權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程武賢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罪行,有自首情節,對該部分犯罪可減輕處罰。被告人程武賢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貪汙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該部分犯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新進展

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原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程武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5萬元;被告人程武賢退贓的45萬元由扣押機關中山市監察局、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發還20萬元、25萬元給工業開發公司;責令被告人程武賢退賠工業開發公司128204.8元。

程武賢不服,提出上訴:程武賢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供述了貪汙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此外,程武賢認為原判量刑過重。

中山中院經審理查明,經查,中共中山市紀委紀律檢查室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程武賢在紀委調查階段並未交代違紀違法行為,直至被檢察機關調查後才供述了其貪汙的犯罪事實。因此,程武賢並未自動投案,不屬自首。至於量刑方面,原審判決對其量刑均在法定的幅度之內,並無不當之處,提出量刑過重無據,本院不予採納。

最終中山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程武賢履歷

1989.09-2000.05中國銀行中山港辦事處副主任、業務發展部、存款部副主任,中行浪網辦事處主任;

2000.05-2006.11中山火炬開發區工業總公司財務部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監;

2001.09-2006.11中山火炬開發區審計辦辦公室主任、主任科員;

2006.11-2010.04中山火炬開發區黨委委員(正科級);

2010.04-2012.08中山火炬開發區黨委委員(副處級);

2012.08-被捕前中山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兼任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具體分管環保、交通、安監、行政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