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打白骨精”的司法隱喻

法律 白骨精 孫悟空 唐三藏 蚌埠檢察 2017-05-15

張未然

“三打白骨精”的司法隱喻

《三打白骨精》經典連環畫

《西遊記》第二十七回,白骨精處心積慮要吃唐僧肉,起初變成了一個小媳婦,被孫悟空識破,白骨精使個“解屍法”跑了,把一個假屍首留在地上。一籃子香米飯,“卻是一罐子拖尾巴的長蛆;也不是麵筋,卻是幾個青蛙、癩蛤蟆,滿地亂跳。”證據面前,唐僧“才有三分兒信了”,但一旁的八戒卻說,這是大師兄“故意的使個障眼法兒”,唐僧果然相信了八戒,責怪孫悟空打死無辜平民。隨後,白骨精變作個老婦人,來向唐僧索要女兒,被孫悟空認出後重施故技逃走。唐僧大怒,責怪孫悟空“把平人打死一個,又打死一個”。繼而,白骨精變成一個尋找老伴、女兒的老公公,被孫悟空打死後,地上留下的“卻是一堆粉骷髏在那裡”,行者道:“他是個潛靈作怪的殭屍,在此迷人敗本,被我打殺,他就現了本相。”唐僧聞說,倒也信了,八戒卻旁邊挑唆:“師父,他的手重棍凶,把人打死,只怕你念那話兒,故意變化這個模樣,掩你的眼目哩!”唐僧又信了八戒,終將孫悟空驅離。

為了分析的方便,我們不妨把他們師徒間的爭執置換為司法場景。這裡,唐僧是法官,孫悟空是訴訟中的被告人,受害人白骨精已經滅失,考慮八戒的態度,實際上他扮演了受害者代理人的角色。孫悟空終被唐僧驅離,意味著被告方在這場訴訟中敗訴了。那麼,問題是,掌握了事實真相的孫悟空怎麼會輸掉這場官司呢?在這場訴訟中,法官的品行及職業操守是無須懷疑的,小說中唐僧就是正義力量和先進文化的代表。筆者認為,蘇力先生在《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中的觀點,不但可以用來解釋“竇娥之冤”,同樣也可以解釋“孫悟空之冤”。即從法理的角度來看,該案提出的深刻問題是:在一個相關的科學技術和專業技術都不發達的社會條件下,案件審理者能通過並且應依據什麼來獲得一個基本正確的判斷?

我們知道,孫悟空有一雙火眼金睛,眼皮一睜,就能夠辨識白骨精是個妖孽,毫無疑問,這是一個客觀真實。可是,作為法官的唐僧呢,他並沒有這樣一雙慧眼,他以及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八戒親眼目睹了一個小媳婦、老婦人以及老公公被孫悟空打死的全過程,這應該被視為一種證據真實。客觀真實和證據真實完全一致,是司法的完美狀態,然而,兩者並不總是一致的,就像兩個自然人之間無欠條的借貸,的確存在一個借貸行為,這是客觀真實,然而,由於沒有欠條,就會出現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和客觀真實的差異。而司法活動恰恰是依據證據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作結論。

具體到本案,除了強調白骨精是個妖怪,一向伶牙俐齒的孫悟空並沒有實際上也不可能提出足夠有效的證據來說服唐僧,從而縮小證據真實和客觀真實的距離。當然,他找來了土地、山神做證人,然而,這兩位證人卻奇怪地並沒有為孫悟空出庭作證,也沒有出具任何證人證言。退一步講,即使他們來到唐僧面前,為孫悟空作證,大抵也於事無補。我們知道,在整個天庭,除了二郎神的第三隻眼及李天王的照妖鏡,像孫悟空一樣,能夠輕易辨清妖怪的人並不多。作為低位階的神仙,土地、山神根本不具有這種本領,因此,他們不可能分辨出白骨精是人是妖,那麼,如果不是出於情面或畏懼給孫悟空作偽證,在法庭上他們又能說什麼呢?

孫悟空也提供了物證。例如白骨精留下的那一籃子“齋飯”、粉骷髏真身,一般看來,這幾乎是“鐵證如山”了,基於此人們通常會指責唐僧好壞不分,一味聽取八戒的讒言。在審判實踐中,“鐵證如山”或“沒有合乎情理的懷疑”實際上都是裁判者的一個判斷,其客觀性更多的是一種社會共識的產物,而並非是某個客觀實在的對應,也不是證據本身的性質。我們常常會認為某些證據是鐵證如山,其效力不容置疑,社會中的其他人也會這樣認為,須注意,這種確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我們同他人分享了許多共同的前提。一旦當我們不能分享這些前提時,我們就會對同樣的證據作出不同的判斷,甚至會認為被其他一些人認為是非常有力的證據根本不是證據。

例如,當一個人說1+1=2,我們也認為這是正確的,而我們之所以認為正確,是因為我們大家彼此間都分享了相同的關於數的常識而形成了共識。否則,我們完全可以說1+1等於任何一個數。

由於孫悟空是太乙真仙,唐僧是凡夫俗子,在或人或妖的判斷上,他們之間並沒有分享共同認知的前提,彼此不具有社會共識,因此,孫悟空眼裡的那些強有力的證據,在唐僧眼裡可能根本就不是什麼證據,他搞不明白,明明一籃子香米飯,怎麼眨眼就生了蟲子;打死的是一個人,怎麼是一架骷髏躺在地上。相反,八戒雖然是天蓬元帥轉世,可在眼力的修煉方面,和凡人無異,因此,在人、妖的判斷上,他和唐僧是具有社會共識的。因而,在唐僧的經驗看來,和孫悟空相比,八戒的話更可信。這也就不難理解,不管孫悟空怎麼解釋,唐僧也只是“才有三分兒信了”。而當八戒說,孫悟空的那些證據,是大師兄“故意的使個障眼法兒,變做這等樣東西,演幌你眼”的時候,便迅速獲得了唐僧的認同。

因此,根據現有的證據,沒有人能相信孫悟空是無辜的,哪怕把這裡的法官換成包拯、海瑞,也無法為孫悟空洗雪冤屈,其原因是一樣的,他們和孫悟空之間同樣也沒有分享共同的社會知識,因而,不管孫悟空如何論證,都難以彌補他所發現的客觀真實和證據真實之間的差距。由此,我們看到,很多時候,司法的悲劇並不都是法官的道德問題,在一個科學技術不發達、認知受限的時代和社會中,這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展而言之,和竇娥冤這幕戲劇一樣,三打白骨精也反映了人類在探求或重構事實真相的能力侷限以及由此帶來的宿命的思考。事實上,唐僧和孫悟空由此造成的分歧和矛盾幾乎貫穿了整個西行,這是否隱喻了,它是人類面臨的一個永恆的侷限和悲劇境遇?

有必要指出,由於客觀真實和證據真實的不一致,孫悟空並不是總輸官司,他也有勝訴的時候。第四十五回,車遲國一節,鹿力大仙等指控孫悟空等人“打殺了我兩個徒弟,放了五百個囚僧,把三清聖象毀壞,偷吃了御賜供養”,還在國師瓶中撒尿,這些指控都是成立的,即都是客觀真實。然而,孫悟空卻發表了一系列辯護意見:“他說我昨日到城外打殺他兩個徒弟,是誰知證?我等且屈認了,著兩個和尚償命,還放兩個去取經。他又說我搗碎車輛,放了囚僧,此事亦無見證,料不該死,再著一個和尚領罪罷了。他說我毀了三清,鬧了觀宇……我僧乃東土之人,乍來此處,街道尚且不通,如何夜裡就知他觀中之事?既遺下小便,就該當時捉住,卻這早晚坐名害人。天下假名託姓的無限,怎麼就說是我?”而對於自己的神通,則絕口不提。

車遲國國王起初欲殺四眾,聽了這一番辯解,竟一時決斷不定。之所以如此,原因並不在於書中所說“那國王本來昏亂”,而是作為法官,他也面臨了和唐僧一樣的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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