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借名買車引發糾紛 法官:借名買車誰出錢車算誰的

法律 豐田汽車 民法 交通 人民網 2019-05-17

原標題:借名買車 誰出錢車算誰的

不少城市出臺機動車限購政策後,“借名買車”現象出現,相應法律問題也隨之產生。借名購車協議是否有效?涉案車輛算誰的?發生交通事故由誰賠償?一起兄弟間借名買車糾紛案引發關注,今天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對判決進行了詳細解讀。

案例

弟弟借名購車 哥哥訴還車被駁回

此糾紛案原告、史家哥哥稱,其弟弟於2013年7月出資購買了一輛豐田牌機動車,並一直佔有使用,而車登記在哥哥的名下。因弟弟一直未取得購車指標,無法過戶,為避免弟弟繼續用車帶來的法律風險,哥哥遂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該車所有權歸自己所有,弟弟應立即返還車輛。

史家弟弟辯稱,早在2006年,就借用哥哥的身份證購買了一輛捷達牌機動車,後來那車報廢,他又使用哥哥的購車指標購買了這輛豐田車。雖然這車登記在哥哥的名下,但實際出資人和使用人都是自己,所有權應歸自己所有。

庭審中,史家哥哥表示已與弟弟協商一致,自己可隨時要回該豐田車,並按要回時的現值向弟弟給付車輛折價款。但弟弟對此不認可,明確表示不同意將車給哥哥。

法院查明,史家弟弟尚未取得在京小客車配置指標。法院認為,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對於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而言,物權的設立和變動採用交付生效主義,登記只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物權設立和變動的生效要件。因史家哥哥以涉案車輛登記在其名下為由要求確認涉案車輛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民事活動應遵循自願、公平原則,現史家哥哥雖主張與弟弟就車輛返還事宜存有口頭協議,但弟弟不認可,且明確表示不同意以折價方式將車交付給哥哥,故對於史家哥哥要求弟弟返還車輛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而此案所涉車輛涉及的號牌、配置指標事宜,不屬於民事案件審理範圍,應由相關車輛管理行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法院依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遂判決駁回史家哥哥的全部訴訟請求。

解讀

根據實際出資認定機動車權屬

機動車限購政策實施後,一種特殊的供需關係悄然發生:有人急需購車但未取得購車指標,有人取得購車指標卻無購車需求,雙方一拍即合借名購車,而由此引發的法律爭議也隨之而來。

海淀法院東昇法庭的陸金偉認為,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申請機動車登記,而在借名購車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因未獲得相應購車指標,無法將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只能借用他人名義登記,進而出現“車戶分離”現象,即機動車登記的所有權人與機動車的實際所有權人不一致。解決此問題的關鍵在於確定機動車名義登記人與機動車實際出資人中究竟誰是機動車的所有權人。陸金偉認為,應根據實際出資情況來認定機動車的權屬。

法官強調,這類借名購車權屬認定往往還涉及“執行異議”問題,故在認定“實際出資人”身份時,應嚴格審查涉案機動車的購置合同、發票、付款流水、機動車保險辦理情況、機動車年檢情況、機動車佔有情況等證據,以防機動車名義登記人以此方式逃避強制執行。

“購車指標”轉讓出租出借協議無效

此外,“借名”雙方常常會簽署有關“購車指標”的轉讓、出租或出借等協議。法官認為,上述協議因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證法》等法律規定,損害了機動車登記管理和身份證管理的公共秩序,進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由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陸金偉認為,應根據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的歸屬來確定責任主體。

陸金偉表示,涉及此類案件時,應通過司法建議方式,將相關“借名購車”事實告知相應的有權行政機構,由其對借名雙方進行行政處罰,如依規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收回已取得的購車指標等,實質解決“車戶分離”的法律亂象。

本報記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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