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女子離婚獲賠百萬家務補償 中國此訴求較難得法院支持

【編輯 何婧】

今日,阿根廷法院的一起判決在網上引發熱烈討論。一名70歲女子起訴前夫,要求他為自己所做家務作出賠償。1982年,兩人結婚後女子負責做家務和帶小孩。2009年,兩人分居並於兩年後離婚,女子一度陷入經濟困局。最終法院判其前夫賠償800萬比索(約合人民幣117萬)。

關於家務補償,我國在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曾作出規定。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阿根廷女子離婚獲賠百萬家務補償 中國此訴求較難得法院支持

(來源:網絡)

據《中國婦女報》提供的資料顯示,在中國,有0一3歲子女的女性中,患疲勞綜合症的高達30%以上。許多婦女疾病也是高度緊張和勞累所致。目前離婚率居高不下的一個原因就是丈夫不願意承擔家務勞動。《中國統計摘要》指出,若把家庭勞務轉化為固定工資支付,每年為420億人民幣。

然而我國目前婚姻家務補償制度的執行仍步履維艱。

沒有條款作為法官審判的依據

2010年,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曾發佈過一篇名為《審視離婚自由下家務補償制度的重塑》的文章,文章指出,目前我國的家務補償制度只有可以適用的依據,卻沒有怎麼適用、如何適用的條款作為法官審判的依據。在審判實踐中,會出現兩種極端。要麼法官無所適從,以原(被)告沒有充分證據為由無視是否需要家務補償的考慮,要麼法官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彈性過大,不管哪種情形,都有可能違背事實,損害原告或被告的利益,不能真正起到家務補償制度立法的初衷。

尚法新聞(ID:zgsbfzzk)在裁判文書網上搜索關鍵字“家務補償”,共檢索到6起相關離婚糾紛案,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只有兩起。這兩起案例中對於女方提出的家務補償,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因都為缺乏相應依據。

在現實中,也會出現其他問題。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中,如果在法律沒有規定相當明確的情況下,一般會依據原、被告所述的案件真實情況作出判決,如果是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破裂,而同時犯有重大過錯的一方在平時婚姻生活中確實付出了較多義務,實際上,法官在審理案件中首先是依法辦案,但是在法律沒有很明確的情況下,就依法理依道德,上面所述的情形會讓法官傾向道德進行判決。

但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制或是夫妻約定財產製中,適用是否需要限制,法官是無法從法條中得到明確答案的。

分別財產制是前提

薌城法院的文章還指出,目前我國離婚家務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過窄。根據《婚姻法》,請求家務補償有三個前提,首先要滿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其次是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較多義務;第三點是,必須在離婚時請求。若尚未離婚或已經離婚或離婚後再婚的,不可請求賠償。

但在現實中,由於傳統觀念的沿襲,採取婚前財產約定製度的很少,更多的家庭對財產實行的是婚後所得共同財產制,因此履行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就不能請求另一方補償,法律並未給予當事人公正的補償。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華律網上曾公佈過一起案例,1999年7月,黃某(男)與劉某某(女)結婚,兩人都是事業型,生活獨立。結婚時兩人書面約定:婚後的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兩人婚後生活甜蜜,兒子出生後,劉某某毅然放棄工作,在家照顧幼子和多病的婆婆,而黃某則一心放在事業上,收入激增。自2007年開始,劉某某發現黃某對家庭的態度愈發冷淡,後來得知黃某有了外遇並同居。劉某某多次規勸,而黃某依然不知悔改,劉某某決定離婚。但由於雙方有書面約定,婚後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劉某某婚後放棄工作,在經濟上顯然吃虧。

法院根據女方提交的調查證據,綜合考慮了女方為家庭付出較多的義務和男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事實,從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出發支持了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黃某一次性補償劉某某人民幣16萬元,損害賠償6000元。

然而這只是個案。受傳統文化影響,在中國,多數家庭習慣於夫妻共同財產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在其2003年發表的論文中指出,根據調查統計,中國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不到5%。

薌城法院認為,立法不應當考慮夫妻財產製類型,無論實行分別財產制,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只要一方對婚姻家庭做出了特別貢獻,一方超出法定義務的付出,而另一方因此付出而獲得了利益,離婚時,無論有無現存財產,他方都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但是,薌城法院提出也不能一刀切,對於該問題應當從兩個方面把握。首先,家務補償制度以分別財產制為適用前提應當繼續堅持。其次,在堅持分別財產制的原則下,法律應當適當擴大適用範圍,有選擇的適用該制度。

(資料來源:裁判文書網、薌城法院、《中國婦女報》、《中國統計摘要》)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