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免責的9大情形!

法律 法務 信貸風險管理 信貸風險管理 2017-10-18

保證人免責的9大情形!

作者 |李明君

保證人免責的9大情形!

出品 | 信貸風險管理微信公眾號

保證人免責的9大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所謂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免責的9大情形!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不同的保證有不同的後果。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擔保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行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在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得到清償的情況下,方能要求保證人擔保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在擔保債務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情形下,不再適用有關保證期間的規定。因此,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註明保證人是哪種保證,否則,就可能起不到保證的作用。

保證不是無期限的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人具有一定的風險性,那麼,在什麼情況下,保證人可以免責呢?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免除保證人的責任:

1、超出保證期限,保證人將不承擔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超出這個期限,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

2、債務人轉讓債務未取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一般保證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債權人放棄或怠於行使權利的,保證人免除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僅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不免除擔保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6、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7、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8、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保證是擔保的方式之一,既然選擇了保證,就要讓擔保合同起到應有的作用,不要因為上述情況,導致保證人免除了保證責任,導致債務的保證履行成為一紙空文。所以應該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當債務即將到期時,既要向債務人索要,也要向保證人進行索要,不要認為反正債務人與保證人是一回事,僅向一方當事人催要,忽視了向另一方催要;二是要注意訴訟的期限,要區分訴訟時效與保證時效的問題,切忌關心訴訟時效的存在而忽略了保證時效的存在;三是要注重保留催討證據,為將來可能的訴訟準備材料。抓住保證人的尾巴,也許你離成功只差那麼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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