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碩士民法大綱變化

法律 刑法 動漫 厚大法碩 厚大法碩 2017-09-24

2018年法律碩士民法大綱變化

2018年法律碩士民法大綱變化



大綱/分析

章節

修改描述

民法大綱

第一章第三節

將“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改為“六、合法原則”,新增“七、公序良俗原則,八、綠色原則”

民法大綱

第二章第三節

第三節標題刪除“民事責任”

民法大綱

第二章第四節

第四節標題改為“民事責任”

民法大綱

第二章第五節

新增“第五節 民事法律事實”

民法大綱

第三章第二節

“自然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改為“自然人欠缺行為能力的認定”

民法大綱

第三章第三節

“監護的終止”改為“監護關係的終止”

民法大綱

第三章第四節

一下面第四個

小黑框

“宣告失蹤的撤銷”改為“失蹤宣告的撤銷”

民法大綱

第三章第四節

二下面第四個

小黑框

“宣告死亡的撤銷”改為“死亡宣告的撤銷”

民法大綱

第四章標題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改為“法人”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二節

“法人的民事能力”改為“營利法人”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二節

“營利法人的概念”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二節

“營利法人的機構”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二節

“營利法人出資人的責任”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三節

“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改為“非營利法人”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的概念”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的類型”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四節

“非法人組織”改為“特別法人”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四節

“特別法人的概念”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四節

“特別法人的類型”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五節

“法人的設立、變更、終止”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五節

“法人的設立”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五節

“法人的變更”

民法大綱

第四章第五節

“法人的終止”

民法大綱

新增第五章

(之後各章順序各增加一章)

“非法人組織”

民法大綱

第五章第一節

“非法人組織概述”

民法大綱

第五章第一節

“非法人組織的概念和特徵”

民法大綱

第五章第一節

“非法人組織的類型”

民法大綱

第五章第二節

“合夥企業”

民法大綱

第五章第二節

“合夥企業的概念和類型”

民法大綱

第五章第二節

“普通合夥企業”

民法大綱

第五章第二節

“有限合夥企業”

民法大綱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為

改為“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三節

“意思表示的瑕疵”改為“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民法大綱

新增第六章第三節

“意思表示的解釋”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改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

立和有效”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改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五節

(第六章第五節之後各節順

序打亂,新大綱的順序如

下)

改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五節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五節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五節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六節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六節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六節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六節

整段改為【分析】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導致民事

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1.重大誤解的民事

法律行為 2.因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3.一方或者第

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4.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六節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七節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七節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七節

整段改為【分析】現行法認可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的情形主要有: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的依法不能從

事的法律行為。其行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確認。2.

無權代理行為,但表見代理除外。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七節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七節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

民法大綱

第六章第八節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大綱

第六章 代理

改為“第七章 代理”

民法大綱

第七章第二節

“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改為“委託代理和法

定代理”

民法大綱

第七章第五節

“代理關係的終止”改為“代理的終止”

民法大綱

第七章第五節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終止”改為“法定代理的終止”

民法大綱

第七章 訴訟時效與期間

改為“第八章 訴訟時效與期間”

民法大綱

第八章第一節

“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改為“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民法大綱

第八章第一節

六下面第一個

小黑框

“訴訟時效的中斷”改為“訴訟時效的中止”

民法大綱

第八章第一節

六下面第二個

小黑框

“訴訟時效的中止”改為“訴訟時效的中斷”

民法大綱

第八章 人身權

改為“第九章 人身權”

民法大綱

第九章第二節

“具體人格權改為“一般人格權””

民法大綱

新增第九章第二節

“具體人格權”

民法大綱

第九章第二節

三裡新增

“婚姻自主權”

民法大綱

第九章 物權法概述

改為“第十章 物權法概述”

民法大綱

第十章 所有權

改為“第十一章 所有權”

民法大綱

第十一章 用益物權

改為“第十二章 用益物權”

民法大綱

第十二章 擔保物權

改為“第十三章 擔保物權”

民法大綱

第十三章 佔有

改為“第十四章 佔有”

民法大綱

第十四章 知識產權

為“第十五章 知識產權”

民法大綱

第十五章 債法概述

改為“第十六章 債法概述”

民法大綱

第十六章第三節

“不當得利”改為“無因管理”

民法大綱

第十六章第四節

“無因管理”改為“不當得利”

民法大綱

第十六章 合同法總論

改為“第十七章 合同法總論”

民法大綱

第十七章 合同法分論

改為“第十八章 合同法分論”

民法大綱

第十八章 婚姻家庭法

改為“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

民法大綱

第十九章 繼承法

改為“第二十章 繼承法”

民法大綱

第二十章 侵權責任法

改為“第二十一章 侵權責任法”

民法大綱

增加第二十一章第一節三

“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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