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碩士民法大綱變化 | ||
大綱/分析 | 章節 | 修改描述 |
民法大綱 | 第一章第三節 | 將“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改為“六、合法原則”,新增“七、公序良俗原則,八、綠色原則” |
民法大綱 | 第二章第三節 | 第三節標題刪除“民事責任” |
民法大綱 | 第二章第四節 | 第四節標題改為“民事責任” |
民法大綱 | 第二章第五節 | 新增“第五節 民事法律事實” |
民法大綱 | 第三章第二節 三 | “自然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改為“自然人欠缺行為能力的認定” |
民法大綱 | 第三章第三節 五 | “監護的終止”改為“監護關係的終止” |
民法大綱 | 第三章第四節
一下面第四個 小黑框 | “宣告失蹤的撤銷”改為“失蹤宣告的撤銷” |
民法大綱 | 第三章第四節 二下面第四個 小黑框 | “宣告死亡的撤銷”改為“死亡宣告的撤銷”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標題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改為“法人”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二節 | “法人的民事能力”改為“營利法人”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二節 一 | “營利法人的概念”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二節 二 | “營利法人的機構”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二節 三 | “營利法人出資人的責任”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三節 | “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改為“非營利法人”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三節 一 | “非營利法人的概念”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三節 二 | “非營利法人的類型”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四節 | “非法人組織”改為“特別法人”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四節 一 | “特別法人的概念”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四節 二 | “特別法人的類型”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五節 | “法人的設立、變更、終止”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五節 一 | “法人的設立”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五節 二 | “法人的變更” |
民法大綱 | 第四章第五節 三 | “法人的終止” |
民法大綱 | 新增第五章 (之後各章順序各增加一章) | “非法人組織” |
民法大綱 | 第五章第一節 | “非法人組織概述” |
民法大綱 | 第五章第一節 一 | “非法人組織的概念和特徵” |
民法大綱 | 第五章第一節 二 | “非法人組織的類型” |
民法大綱 | 第五章第二節 | “合夥企業” |
民法大綱 | 第五章第二節 一 | “合夥企業的概念和類型” |
民法大綱 | 第五章第二節 二 | “普通合夥企業” |
民法大綱 | 第五章第二節 三 | “有限合夥企業” |
民法大綱 |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為 | 改為“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三節 三 | “意思表示的瑕疵”改為“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
民法大綱 | 新增第六章第三節 四 | “意思表示的解釋”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四節 |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改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 立和有效”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四節 二 |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改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五節 (第六章第五節之後各節順 序打亂,新大綱的順序如 下) | 改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五節 一 |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五節 二 |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五節 三 |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六節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六節 一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六節 二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六節 二 | 整段改為【分析】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導致民事 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1.重大誤解的民事 法律行為 2.因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3.一方或者第 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4.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六節 三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七節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七節 一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七節 一 | 整段改為【分析】現行法認可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的情形主要有: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的依法不能從 事的法律行為。其行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確認。2. 無權代理行為,但表見代理除外。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七節 二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七節 三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第八節 |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民法大綱 | 第六章 代理 | 改為“第七章 代理” |
民法大綱 | 第七章第二節 一 | “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改為“委託代理和法 定代理” |
民法大綱 | 第七章第五節 | “代理關係的終止”改為“代理的終止” |
民法大綱 | 第七章第五節 二 |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終止”改為“法定代理的終止” |
民法大綱 | 第七章 訴訟時效與期間 | 改為“第八章 訴訟時效與期間” |
民法大綱 | 第八章第一節 六 | “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改為“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
民法大綱 | 第八章第一節 六下面第一個 小黑框 | “訴訟時效的中斷”改為“訴訟時效的中止” |
民法大綱 | 第八章第一節 六下面第二個 小黑框 | “訴訟時效的中止”改為“訴訟時效的中斷” |
民法大綱 | 第八章 人身權 | 改為“第九章 人身權” |
民法大綱 | 第九章第二節 二 | “具體人格權改為“一般人格權”” |
民法大綱 | 新增第九章第二節 三 | “具體人格權” |
民法大綱 | 第九章第二節 三裡新增 | “婚姻自主權” |
民法大綱 | 第九章 物權法概述 | 改為“第十章 物權法概述” |
民法大綱 | 第十章 所有權 | 改為“第十一章 所有權” |
民法大綱 | 第十一章 用益物權 | 改為“第十二章 用益物權” |
民法大綱 | 第十二章 擔保物權 | 改為“第十三章 擔保物權” |
民法大綱 | 第十三章 佔有 | 改為“第十四章 佔有” |
民法大綱 | 第十四章 知識產權 | 為“第十五章 知識產權” |
民法大綱 | 第十五章 債法概述 | 改為“第十六章 債法概述” |
民法大綱 | 第十六章第三節 | “不當得利”改為“無因管理” |
民法大綱 | 第十六章第四節 | “無因管理”改為“不當得利” |
民法大綱 | 第十六章 合同法總論 | 改為“第十七章 合同法總論” |
民法大綱 | 第十七章 合同法分論 | 改為“第十八章 合同法分論” |
民法大綱 | 第十八章 婚姻家庭法 | 改為“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 |
民法大綱 | 第十九章 繼承法 | 改為“第二十章 繼承法” |
民法大綱 | 第二十章 侵權責任法 | 改為“第二十一章 侵權責任法” |
民法大綱 | 增加第二十一章第一節三 | “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聚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