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課 訴訟時效和期間
關於訴訟時效,值得特別注意的有兩點:
第一,即使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原告仍有權起訴。因為在起訴後被告不一定會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也有可能在原告起訴後,被告主動履行義務或者在法院的調解下履行義務。
第二,法院不能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來作出判決。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法院不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
在明白以上兩點後,注意一下訴訟時效的具體時間以及起算時間點就可掌握了。
(一)一般規定
1、一般訴訟時效:三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最長訴訟時效:二十年。超過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長)
3、分期履行:
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4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5、未成年人受侵害:
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6、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等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
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三)訴訟時效中斷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 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訴訟時效請求權的排除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其他
(五)只能法定,約定無效。
(六)期間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