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刑

法律 金融 法制 社會 石門縣人民法院 2017-05-11

以高額利息為回報,先後向92人借款逾4000萬元,近日,石門縣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5年。

申某經營有一家汽車維修廠,2008年4月至2015年2月間,申某以其經營的汽車維修廠擴大經營,需要資金週轉為由,以月息1%-30%的高額利息作為回報,先後向劉某、熊某等92名被害人以“借款”的形式吸收資金。所得資金少部分用於了汽車維修廠廠房等設施建設,大部分挪作他用。後經司法鑑定所鑑定,申某以“借款”的形式向92名借款人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4077.9313萬元,期間償還本金1505.5256萬元,支付利息1956.3924萬元,還本付息合計3461.918萬元。

後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反映,其向社會上人員大量借款,欠款上千萬元,債主經常逼債致使其經營的汽修廠已無法經營的事實。2016年1月,公安機關經偵大隊以申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

石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申某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律的規定,採用“民間借貸”承諾給付高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申某系自首,且案發前歸還了被害人大部分資金,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判處申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並責令其退賠非法吸收的各被害人存款本金人民幣1140.2519萬元。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