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證券索賠案兩地法院開打

法律 北大方正 方正證券 投資 投資快報 2017-06-08

近日,備受矚目的方正證券投資者索賠案開展得如火如荼。《投資快報》記者從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處瞭解到,其於6月5日再次向法院提交了26位投資者的起訴材料,參與索賠的投資者中更有一位是損失超百萬元的香港投資者。與其此前5月9日在長沙中院立案不同的是,此次立案主要選擇在北京一中院進行,投資者直接將大股東方正集團作為唯一被告告上法庭。這就意味著,方正證券投資者索賠案可以在長沙和北京兩地法院開打。

信披違規被罰 大股東或難逃連帶責任

5月5日,證監會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證監會對方正證券信息披露違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

該處罰消息一出,便引起了軒然大波。“全國各地的眾多投資者聞訊而來,紛紛電話諮詢甚至委託我們索賠。”謝良律師說。5月9日,其受某股民委託,已到長沙中院進行了立案,當時也已將方正集團作為第二被告。

巧合的是,5月9日當晚,方正證券正式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會查明:方正集團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隱瞞關聯關係,未配合方正證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方正集團未將簽署補充協議的相關情況告知方正證券,未配合方正證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對此,證監會決定:對方正集團、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方正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對李友、何其聰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餘麗、郝麗敏、雷傑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韋俊民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證券法》第69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維權律師指出,該虛假陳述案中,方正集團也是虛假陳述行為人並且受到處罰,理應對方正證券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立案期間股價波動大 香港股民受損也很慘重

數據顯示,方正證券在證監會對其立案調查後,股價出現較大波動。2015年7月15日,方正證券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當日,方正證券開盤直跌8.53%,收盤時跌幅仍維持6.53%。股價波動如此巨大,讓很多投資者損失慘重,其中不乏虧損超百萬的投資者。

參加本次索賠的投資者中,有一位是來自香港的股民楊小姐。其於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間,分多次買入方正證券共計58.85萬股,買入均價約為11.68元,基於對方正證券的信任,其中有30萬股,自買入後截止至2015年7月15日即方正證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公佈之日仍未賣出。“楊小姐的買入時間恰好符合索賠條件,經計算,按法律標準核算損失約為106.9萬元。目前參加索賠的投資者還有很多正在準備資料,後續我們還將分批立案。”謝良說。

索賠條件及索賠資料

值得一提的是,同類案件中,投資者索賠勝訴概率相對較高。往前回溯,虛假陳述索賠案中,如佛山照明案、美達股份案、華鑫股份原大股東案、紫鑫藥業案、海潤光伏案、上海物貿案等,均獲法院勝訴判決。就以佛山照明案為例,信披違規同期公司股東人數達16萬有多,而最終僅2700多名投資者通過訴訟獲賠約1.8億元。而本次方正證券案中,信披違規同期公司擁有高達32萬之多的股東,是佛山照明的兩倍,這也意味著該案索賠規模或許遠超佛山照明案。

謝良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投資者可依法根據證監會的處罰決定進行索賠。預計方正證券可能的索賠條件如下:在2011年8月9日至2015年7月14日買入且在2015年7月15日之後賣出或持有的推定虧損投資者。

參照同類案例,投資者若提起索賠需要提供資料如下:1、證券營業部蓋業務章的資金對賬單(對賬起止日期:2011年8月9日至2015年10月31日);2、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經審核符合條件者,本人再到當地公證處辦理一份身份證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用途:國內訴訟);3、證券營業部蓋章的賬戶基本信息證明(開戶確認單或賬戶信息表均可,含姓名、身份證號、證券賬戶號、資金賬號等基本信息。若對賬單中含身份證號,則不用提供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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