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立遺囑贈與房產給大兒子 幾年後轉移房產給二兒子 房產到底歸誰?

法律 靈壽普法 2019-04-22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者部分被撤銷。

老人生前立遺囑贈與房產給大兒子 幾年後轉移房產給二兒子 房產到底歸誰?

2019年3月,原告劉A某將劉B某、劉C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其父親生前住房一套,經法庭審理查明,原告劉A某的父親劉某某與妻子鄭某婚後生育三個兒子劉A某、劉B某、劉C某,鄭某於2006年病故,自鄭某去世後,劉某某一直獨自生活在與鄭某共同購買的一套86平米的樓房中。

2018年9月劉某某病故後,劉C某將該房屋裝修出租給他人居住,劉A某得知後,要求劉C某騰出房屋,稱其父親生前立有遺囑,遺囑寫明將該住房由他一人繼承;劉C某辯稱,遺囑屬實,但是該遺囑是2012年所寫,2016年父親生前已經將產權轉移到他名下,現該房產所有權人已經不是劉某某。因遺囑處分與實際處分不一致,雙方發生糾紛,爭論較激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繼承該房產。

提問:劉某某立下的遺囑和實際處分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不一致時,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以實際處分房屋所有權的行為為主。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者部分被撤銷。本案的爭議房產在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處分並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的行為表示,故以實際處分房屋所有權的行為為主。具體理由如下:

一、遺囑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規定對自己的財產予以處分及安排,在其死亡後才發生繼承效力的行為符合遺囑的構成要件。故在遺囑人並未死亡的情況下,該遺囑並未生效,遺囑人有權對該遺囑予以變更或撤銷。

二、遺囑撤銷和變更的條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與遺囑的設立一樣,都要求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變更或撤銷遺囑。如果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後喪失了遺囑能力,則在其遺囑能力恢復前對遺囑所做的變更和撤銷都不發生法律效力,原來的遺囑仍然有效。

(2)須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是遺囑人生前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原來所設立的遺囑進行修改,因此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必須是遺囑人的自願、真實的意思表示。遺囑人因受脅迫、欺詐而變更或撤銷遺囑的,不發生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法律效果,原遺囑仍然有效。

(3)須為遺囑人親自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而進行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為之,不適用代理。遺囑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其變更和撤銷必須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來進行。我國《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通過的《遺囑公證細則》第22條規定:“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並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4)須在遺囑生效前作出

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必須在遺囑人生前,即遺囑尚未生效時作出。如果遺囑人死亡,不可能再存在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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