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低息貸款
卻是“環環相扣”的巧妙陷阱
直到“新房主”帶著房產證上門趕人
才得知自家房子已被人悄悄賣掉
僅借貸了十萬元,房子怎麼就沒了?
這是怎麼一回事?
2015年11月,楊某因急需用錢,經朋友介紹找到了毛某所在的小額貸款公司。毛某介紹公司的貸款業務“利息低、無抵押”,之後楊某陸續向毛某借款10萬元左右未還。
接觸中,毛某逐漸獲得了楊某的信任並瞭解到,楊某有一套使用權房屋。為牟取非法利益,毛某與劉某結夥,為楊某設計了一整套“套路”:
先將使用權房屋轉化為產權房,利用這套產權房虛增借款為60萬元,找到另一個借貸人“平帳”(實質是借新貸還舊貸),再走100萬虛假流水,籤100萬抵押借款合同,同時辦理抵押借款合同和房屋買賣全權委託的公證,及抵押權登記等。
如此一來,一旦出現違約,不用楊某出面,房子也能被賣抵債。說幹就幹,毛某隨即夥同劉某,於2015年12月24日將楊某的房屋變更為產權房。
毛某先是以抵押房產可以繼續低利息貸款為由,誘使楊某繼續借款。
之後,劉某聯繫謝某,稱有人以房抵押借款60萬元,由謝某找到出資人萬某“平帳”。
接下來,萬某指使李某簽訂了與楊某的100萬虛高借款合同,並製造虛假銀行流水,辦理房屋買賣全權委託的公證等全套手續。
萬某名義上出資60萬元,以反覆轉賬、取現的操作方式,製造轉賬楊某100萬元的虛假流水。一撥操作下來,借款人楊某實際到手6萬元。
對此,楊某曾提出疑問,但毛某說這是“行規”,多借的算是幫公司“走個帳”,並口頭約定還款時間為一年,楊某因急用錢,由不得多想,只能照單全收。
至此,楊某在實際得款6萬元後,需在15天內償還100萬元,才可能讓自己的房屋不被出售。可想而知,楊某既無力償還100萬借款,又被矇在鼓裡,以為一年後才還款。
2016年3月,謝某將楊某名下的房產以127萬元的價格出售,賣房得款由謝某、萬某予以分贓。
一切看似滴水不漏,“順理成章”的進行。楊某在拿到房屋產權後,不到三個月的時間,房屋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易手他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毛某等被告人以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為幌子,以辦理公證、抵押登記等手續為手段,主觀上具有侵吞被害人楊某錢財、房屋的故意,客觀上環環相扣,分工明確,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劉某、謝某、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
被告人毛某、劉某、謝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被告人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套路貸”的主要類型
房貸
犯罪嫌疑人針對名下有房產的本地客戶,誘騙其貸款,層層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銀行流水痕跡,通過暴力討債或法律訴訟,達到強佔受害人房產的目的。
車貸
犯罪嫌疑人針對抵押機動車的客戶,故意設置各類陷阱,以沒有按期還款或者車輛GPS信號失聯為由,惡意造成受害人“違約”,將車輛強行拖走或者使用備用鑰匙悄悄開走,迫使車主支付高額的“違約金”和“拖車費”。
現金貸
犯罪嫌疑人以網絡借貸平臺和借貸APP應用為依託,以有消費需求又無經濟實力的年輕人、在校大學生、無業人員等群體為主要侵害對象,以“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進行虛假宣傳,引誘受害人落入“套路貸”陷阱。
如何遠離“套路貸”陷阱
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不計後果,盲目借貸
選擇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
一旦發現遭遇“套路貸”,要及時向警方報案,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要因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嚇、威脅,在“套路貸”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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