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報“網警恐嚇女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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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陌生男子求交往,個人信息全被曝光。詢問對方身份,男子竟然答覆自己是“網警”。

9月14日,鄭州警方通報“網警濫用職權恐嚇女子求交往”事件:真相竟然是男子為考察女友戀愛忠誠度,找網站測試員冒充“網警”完成測試。

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諸如“測試感情忠誠度”、“鑑渣諮詢”等所謂服務已成為網絡商城被標上架的一類有償服務,但其服務的可靠性難以保障。此外,法律界人士表示,買賣情感測試類服務的行為已涉嫌違法,被測試者應該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通報

冒充“網警”恐嚇女子 涉事三人被警方處罰

12日,有網友通過微博反映,其個人信息疑遭“網警”查詢。該名女網友稱,一個微信暱稱為“海洋館長”、自稱是公安網警的人在微博上看了她的資料後,利用職務之便,查詢並展示了她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對方要求她做他女朋友,遭到拒絕後開始對她進行人身攻擊。

在網傳的“海洋館長”與另一名微信用戶聊天的記錄中,這名用戶疑似向“海洋館長”提供他人的身份證號以及電話等信息,並提示其一定要保密。事發當晚,河南鄭州警方在其微博下留言,“已第一時間展開了調查,會及時通報情況。”

14日中午,兩名當事人在微博對此事予以澄清並致歉。其中一名網友表示,自己是事發女博主的男朋友,“海洋館長”為他購買的“測試男女朋友忠誠服務”的測試員,女友的信息都是他提供給對方的。

隨後,河南鄭州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發佈警情通報:9月12日18時11分,網民“oooovik”爆料稱:有“網警”違規查詢其個人信息。發現該情況後,鄭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9月13日凌晨,將自稱“網警”的楊某(男,25歲,周口鹿邑人,某網站朋友忠誠度測試員)抓獲。

經查,9月 11日8 時許,付某(男,22歲,四川成都人)在某網站下單購買忠誠度測試服務,楊某接到派單後,與付某取得聯繫。付某將其女友宋某(女,22歲,四川廣元人,微博網名 ooooviki)的手機號碼告訴楊某,要求測試宋某的戀愛忠誠度。

楊某通過搜索付某提供的手機號碼添加宋某為微信好友,並對宋某進行測試。在此期間,宋某對楊某獲取自己的手機號碼產生疑問,楊某謊稱自己可以通過公司監控其個人信息,並將與付某共同虛構能查詢個人信息的微信聊天截圖,及付某製作的宋某個人真實信息圖片(前期付某通過給宋某定車票、定外賣食品掌握的宋某身份證號碼和家庭住址)發給宋某,自稱是網警。宋某感到個人信息被外洩,遂發微博求關注。

9月 12日 23 時許,付某看到網上事態擴大後向宋某坦白了找人測試其忠誠度的情況,並勸說宋某刪除微博信息。宋某拒絕了付某的要求,並繼續在互聯網上擴散、傳播相關信息。

目前,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依法對楊某、付某、宋某進行處罰。

調查

網絡平臺售賣“測試”服務 買家與被測者信息被洩露

在該案中,所謂的“忠誠度測試服務”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北青報記者調查發現,在網絡購物平臺中不乏銷售“男友測試”、“渣男測試”、“忠誠度測試”的商家正在兜售此類服務,價格在幾元錢至上百元不等。銷量最高的商家,月銷售數達到500以上。

這些商家普遍以工作室為名稱註冊網店,店內所銷售的商品大多隻有“渣男測試”一種商品。據商品介紹所述,“測試員會提供給買家完整的聊天記錄,測試過程安全保密,不穿幫。”賣家還保證自己的行為不違法、不涉黃。

北青報記者隨機選擇了一月銷量達500以上的商家進行諮詢。

根據介紹,北青報記者隨後以38元的價格購買一天的測試。購買後,商家要求購買者提供自己的微信,以方便與“測試老師”溝通。在提供微信後,大約等候了20分鐘,“測試老師”才申請添加買家微信。在與“測試老師”溝通中,“測試老師”會詢問買家需要測試人的相關信息。北青報記者留意到,這些信息包括姓名、年齡、工作單位、喜好等較為私密的個人信息。

在北青報記者將虛構的信息提供給“測試老師”後發現,測試卻遲遲不開始。問及為何不進行測試時,客服的回覆則是,“老師會同時和4個人聊天,可能在為其他客戶測試。”

除了在平臺中直接付款的測試外,北青報記者還發現,有商家要求買家通過微信完成測試轉賬,“不接受拍下商品付款,只接受微信付款”。與此同時,賣家還存在故意延遲報價,直至買家將想要測試人的個人信息提供後才報價。有賣家會在尚未添加被測試者的情況下通知買家,“我已經加了他的微信”,來誆騙買家趕緊付款。

隨後,北青報記者將相關情況反映給電商平臺客服。截至發稿時,部分此類商家的頁面已經無法打開。

說法

類似服務涉嫌違法 被測試者要用法律維權

針對所謂情感測試網絡商品,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它是遊走在人性與商品之間的新型網絡產品,其本質是一種服務。

趙良善表示,在河南鄭州警方公佈的案例中,無論服務的買賣雙方還是被測試者,行為均有不合法之處,所以三人都受到了來自法律的懲處。

律師解釋,買家擅自購買服務並向網絡賣家提供被測試者的個人信息,如未經被測試者同意,將涉嫌侵犯了被測試者的隱私權。因為被測試者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具有決定權。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之規定,隱私權屬於公民民事權益,一旦被他人侵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之規定,權利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從提供服務的賣家角度來看,以提供測試為名,掌握他人個人信息,並不同程度地利用他人個人信息、肖像與被測試者交流,並利用被測試者的聊天情況、肖像等作為店鋪宣傳,達到營利目的,侵犯了被測試者的隱私權及肖像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之規定,權利人有權要求賣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

在操作過程中,網絡賣家如冒充網警身份提供服務招搖撞騙的,或涉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將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被測試者在發現侵權行為時,應當及時起訴,採取正確途徑解決問題,而非擴散到網絡。在他人已解釋清楚後,仍然不刪除,導致事態擴散,引起社會輿論,造成社會秩序混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當然,買家和網絡賣家作為事件參與者,同樣涉嫌尋釁滋事,涉嫌上述行政處罰。如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趙良善提示,若被測試者發現個人資料遭到洩露,應當及時要求停止侵權,刪除個人信息。如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以報警,請求警方出面確定具體侵權人,一定不能通過不當方式解決問題,避免自身被牽扯。

本組文/本報記者 熊穎琪 王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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