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於天,但法亦容情,“柯檢”不“苛”!

法律 經濟 政法 社會 柯城區人民檢察院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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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於天,但法亦容情,“柯檢”不“苛”!

在檢察機關出臺21條意見精準護航非公經濟的一年多時間裡,柯城檢察院轉變辦案的思維方式和司法理念,以是否嚴重影響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作為風險評估標準,堅持以法治思維保障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護航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那麼,柯城檢察院做了什麼呢?

2017年4月底,柯城檢察院對浙江某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吳某某、某促化工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和某友化工的主要負責人吳某作出了不批捕決定。

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別是浙江某藍化工集團的銷售經理吳某某、某促化工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和某友化工的主要負責人吳某。

2015年至2017年期間,因實體經濟運行困難,為減少成本,某藍化工多次通過某促化工和某友化工向外違規銷售疊氮化鈉。(某藍化工是浙江省唯一具有疊氮化鈉生產資質的企業,某促化工、某友化工是銷售相關企業)

小科普時間

疊氮化鈉亦稱“三氮化鈉”,白色六方系晶體,無味,無臭,有毒。是生產降壓藥的重要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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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1日,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以吳某某、陳某某和吳某涉嫌非法買賣、運輸、存儲危險物質罪立案。

同年3月,柯城檢察院在獲知該案後,指派經驗豐富的檢察人員提前介入

1

查閱案件材料

2

走訪浙江某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及相關企業

3

與企業人員會談,瞭解企業現存的困難

調查發現

某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在2016年經歷了破產重組後,新任經營者為了儘快讓企業重新步入正軌,決定延用原來的銷售渠道和銷售模式。而原銷售經理吳某某被刑拘,致使企業運轉停滯,之前商談好的銷售業務也不得不叫停。相關貿易企業某促化工和某友化工也深受影響,面臨後續產業改革轉型和再發展難題。兩家企業負責人若繼續被羈押,則可能造成停工停產的風險和三家企業上百員工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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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清點、查封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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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情,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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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企業工作人員會談中,檢察人員向企業員工闡明瞭違規銷售疊氮化鈉危害公共安全的相關法律常識,引導他們準確理解法律原意,敦促企業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採取措施立即整改,使企業的生產、銷售走上正軌。

不批捕

決定

在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後,柯城檢察院認為,三家企業雖然違規經營了疊氮化鈉,但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且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犯罪嫌疑人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柯城檢察院依法對三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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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浙江省檢察院出臺護航民企發展的“21條意見”。意見要求,檢察機關要慎重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做到既嚴格依法辦案,又儘可能減少辦案對民企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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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檢察院站在法律的底線之上,“輕拿輕放”,依法對該案三人作不批捕決定,踐行文明辦案,有效助力企業接下來的轉型升級,幫助企業繼續健康發展實體經濟,避免“案子辦了,企業垮了”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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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航非公經濟”這道必答題柯檢將一直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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