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志願@東南大學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東南大學

高考志願@東南大學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東南大學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全稱為東南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一流大學建設A類高校,學校法定住所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四牌樓2號。

第三條 我校培養的本科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東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自主招生、綜合評價錄取、高校專項計劃、國家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少年班、藝術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

第五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佈的本年度《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東南大學本科生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決策機構,由校長擔任主任。本科生招生委員會下設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領導和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組長,教務處、學生處、監察處、本科生招生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擔任組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經本科生招生委員會授權,負責學校本科生日常招生工作的決策。

第七條 東南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發佈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三)開展招生宣傳、諮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四)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五)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七)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完成新生複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監察處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教育部等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我校根據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考生對我校各專業的認可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條 我校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佈的為準。

第十一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20%。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二條 我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優質生源集中的省(區、市)。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投檔時,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專業錄取時,對各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我校認可考生具備的所有加分項目中最高一項加分,且最高不超過20分。

第十四條 所有已投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分科類排隊,從高分到低分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順序錄取。同一專業錄取時,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英語(外語)、數學成績,理工類和綜合改革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英語(外語)成績。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其他專業。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本規則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以外的我校投放生源計劃的省(區、市)。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生源地為江蘇省的考生(含自主招生、綜合評價錄取、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物理或歷史(理科考生選測物理,文科考生選測歷史)科目的等級必須達A級或以上等級,另一門選測科目的等級必須達B級或以上等級;報考東南大學醫學院相關專業的考生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等級必須達2B級或以上等級。

第十六條 對於生源地為江蘇省的考生(含自主招生、綜合評價錄取、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學校根據考生選測科目的測試等級實行加分進行專業投檔的錄取政策。若物理科目測試的級別為A+,則在考生投檔分上加2分進行專業投檔;若選測科目中非物理課程測試的級別為A+,在考生投檔分上加1分進行專業投檔,兩項可以兼得。

第十七條 對於生源地為浙江省和上海市的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選考科目必須與報考專業要求相一致。我校錄取時按照浙江省和上海市公佈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徵集志願。徵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九條 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及我校制定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有關規定及我校按要求制訂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校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江蘇省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三條 學校本科招生網站:http://zsb.seu.edu.cn/,諮詢電話:4006910286,傳真: 025-52090273。學校紀委監察處投訴電話:025-52090126。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通過我校本科招生網向社會發布,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佈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佈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東南大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並施行。我校原政策、規定自本章程公佈之日起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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