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正式出臺2017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細則

鎮江市正式出臺2017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細則

8月25日,鎮江市經信委正式下發《2017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一點汽車研究院發現,根據補貼細則,鎮江市的補貼對象為2017年全市範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地方財政不予補貼。

從補貼標準來看,在車輛補貼方面,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30%;新能源乘用車、專用車(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40%;地方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後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

在對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方面,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對閒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

全文如下:

2017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及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 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文件精神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鎮政辦發〔2017〕14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特制定本細則。本辦法所指的地方財政補貼包含省級、市級、轄市、區級補貼。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2017年全市範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地方財政不予補貼。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於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鎮江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2016-2020)》,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關於印發<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新汽〔2015〕11號)相關要求。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1、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30%。

2、新能源乘用車、專用車(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40%。

地方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後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對閒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具體標準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補貼分擔方式

(一)鎮江市範圍內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根據鎮江市地方財政補貼標準計算補貼金額,補貼資金由省財政負擔。

(二)應由我市各級財政負擔的車輛購置補貼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其中:丹陽、揚中、句容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其他組織購置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由轄市財政全額承擔;市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其他組織購置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轄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其他組織(含駐鎮單位)購置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企業根據稅源屬地、其他單位根據機構所在地,按市、區體制比例分擔;私人消費者(僅限於購置乘用車)按汽車銷售機構(4S店)稅源屬地原則和財政體制比例負擔。

(三)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補貼按建設屬地原則,即根據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地,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四、補貼資金申報

(一)申報方式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其他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私人乘用車按照汽車銷售機構(4S店)稅源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按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向屬地所在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由汽車銷售機構(4S店)向屬地所在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

2、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承建服務運營單位向充電設施所在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

3、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市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其他組織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

(二)申報時間

1、2017年車輛購置地方補貼資金申報共分兩次,分別為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

各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核彙總後,在規定時限內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申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彙總表(車輛購置)(附件2)等相關申請材料。

2、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於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投入運營後於2018年1月底前申請。各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核彙總後,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彙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3)等相關申請材料。

(三)申報材料

公共領域消費者申請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4);

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參數情況表(附件5);

3、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

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複印件;

5、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複印件;

6、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7、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並保障用於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由生產廠家蓋公章的新能源汽車相關車型的技術參數(詳見附件1中相關的技術要求);

9、5年內不轉讓及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附件6);

10、車輛數據已接入市級監測平臺的相關證明;

11、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汽車銷售機構 (4S店)申請私人領域新能源乘用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2、汽車銷售機構 (4S店)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參數情況表(附件5);

6、購車者身份證複印件(非本市戶籍的需一併提供一年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

7、由生產廠家蓋公章的新能源汽車相關車型的技術參數(詳見附件1中相關的技術要求);

8、5年內不轉讓及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附件6)

9、車輛數據已接入市級監測平臺的相關證明;

10、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申請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承建運營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表7)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項目備案批覆文件複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託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驗收合格材料;

7、充電樁正常運營且符合申報條件的證明材料;

8、充電設施數據已接入市級監測平臺的相關證明;

9、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附件8);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補貼資金撥付

(一)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貼由轄市、區財政撥付到位。

1、應由市級財政分擔的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按照補貼負擔原則,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由市財政局及時足額撥付至市直企事業單位及轄區財政部門。各轄區財政部門收到市財政預算指標單及撥付通知後,應及時足額撥付給補貼對象。同時按本細則有關要求,將本地區應當承擔的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2、應由各轄市財政分擔的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由轄市財政部門負責撥付,並將撥付文件或有關依據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備案。

3、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補貼資金由汽車銷售機構(4S店)稅源屬地財政部門撥付給當地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補貼後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二)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由所在轄市、區財政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三)鎮江市範圍內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

按照2017年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要求,地方補貼資金中的省補資金採用“先預撥、後清算”辦法下達,由省轄市統籌用於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市財政局根據各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將省預撥資金預撥至各轄市、區財政局,待省財政完成清算工作後,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清算。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註冊地限於本市範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註冊地範圍內轉讓);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範圍原則上限於全市範圍內;非鎮江市戶口的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鎮江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鎮江市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對私人消費者補貼實行“一人一車”政策。

(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樁建設運營單位投資建設充電樁必須符合市相關規劃,建立完善企業監控平臺,加強對充電設施安全狀態的實時監控,保證充電設施運行安全,並主動接受市有關部門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管。享受鎮江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對推廣應用的所有新能源車輛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控和管理。對新生產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要安裝車載終端,對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免費提供車載終端、通訊協議等相關監測系統的升級改造服務,通過企業監測平臺對整車及動力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系統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和管理,在2017年底前將公共服務領域(私人購買的乘用車除外)車輛相關狀態信息接入至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後服務能力,在推廣應用的市區、轄市至少建有1個固定的售後服務點,並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並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五)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建立完善企業監控平臺,對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並按照《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技術規範》(NB/T33017)要求,將其有關數據接入至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

七、明確職責分工,落實主體責任

(一)市經信委牽頭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報材料的審核等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對申請納入市級財政補貼範圍的新能源汽車及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市財政局根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提供的審核確認報告按規定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二)各轄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切實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做好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文件規定加強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管工作,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節嚴格把關。各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三)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如國家、省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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