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鄧紫棋不能再叫“鄧紫棋”,個人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鄧紫棋 蜂鳥 法律 音樂 藝術 中國網 2019-03-16

今年3月7日,鄧紫棋宣佈與經紀公司蜂鳥音樂解約。

雖然藝人與經紀公司“分手”是再正常不過的商業行為,然而鄧紫棋與蜂鳥音樂的“分手”,卻引發了一場不大不小的風波。

除此前傳出的雙方存在分歧,蜂鳥音樂存在若干嚴重違約和不法行為外,根據工商資料顯示,早在2014年,蜂鳥音樂就已將“鄧紫棋”這個藝名註冊為商標。也就是說,解約後的鄧紫棋,可能今後不能再使用“鄧紫棋”這個藝名了……

當鄧紫棋不能再叫“鄧紫棋”,個人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據鄧紫棋微博

那麼,鄧紫棋到底還能不能使用這個藝名?

《商標法》第3條明確規定,“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要想使用商標使用權,就必須依據《商標法》第43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規定,與商標註冊人簽訂使用許可協議。不然,就是違法,商標註冊人可以依法對侵權者予以法律追究。

作為藝名,蜂鳥音樂將“鄧紫棋”註冊成為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而“鄧紫棋”這個藝名的知名度,顯然不是蜂鳥音樂單方面形成的,而是通過鄧紫棋音樂事業的發展以及與音樂愛好者之間的互動逐步形成,已與鄧紫棋建立了較為穩定的對應關係。因此,鄧紫棋並非完全沒有使用這個藝名的權利。蜂鳥音樂應當與鄧紫棋友好協商,拿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儘管如此,“鄧紫棋”藝名之爭告訴我們,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在如何保護知識產權、維護自身權利方面,還是有許多值得思考的方面。

從個人來說,在與經紀公司、合作企業、勞務公司等簽訂勞務合同和合作協議時,不管有沒有知名度,都應當就知識產權保護附加一些條件,設定一些約束條款,以確保自身權利不受侵犯。

對單位來說,在與個人簽訂相關協議時,也要就此進行明確。一旦協議中予以明確,就可以避免糾紛。相關的法律法規,也要進一步明確個人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權利,明確權利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減少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譚浩俊

編輯 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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