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電網電死人,夥同妻子拋屍!德化男子獲刑4年

德化 永春縣 泉州 經濟 棘胸蛙 海峽都市報閩南版 2019-06-28
私設電網電死人,夥同妻子拋屍!德化男子獲刑4年

· 重磅追蹤!·

私設電網意外電死村民

德化男子徐某夥竟夥同妻子拋屍水潭

死者家屬經過近一年的等待

如今,案件終於有了結果

私設電網電死人,夥同妻子拋屍!德化男子獲刑4年

經德化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徐某夥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事件回顧

2018年9月13日傍晚5點半,永春桂洋鎮壺永村村民鄭某友上山抓石蛙後失聯。因為失蹤地位於永春、德化交界處,兩地數百警民上山搜尋。5天后,鄭某友在德化縣蓋德鎮鳳山村一處廢舊礦洞內水潭深處被發現,當時人被用袋子裝著,身上綁著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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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德化警方發佈情況通報,經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徐某夥和徐某議等3人在田地裡私自架設高壓電網,用於電野豬,後徐某夥發現意外電死了鄭某友後,夥同妻子徐某梅將屍體抬到山上一廢棄石洞內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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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海峽都市報的連續報道後,引起了很大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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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四人獲刑 賠償死者家屬近42萬

今天上午,記者從家屬提供的德化縣人民法院判決書上看到,案件是在2019年5月27日判決的。

經德化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初,徐某夥、吳某良、徐某議為防止野豬破壞莊稼,共同出資購買變壓器(“電貓”)、電線等設備,從德化縣蓋德鎮鳳山村石牌176號厝架設電纜線至厝西側約285米處,在“湖頭山”等角落的農田周圍架設鐵絲線電網,由徐某夥於每日晚上對電網通電管理。

2018年8月間,徐某夥、吳某良又對架設的破損電網進行維護。同月9月13日22時許,徐某夥再次對電網通電,後聽到警報器響起,便將電網斷電,對線路進行巡查,發現鄭某友在架設電線的田角位置觸電身亡。爾後,徐某夥為掩蓋真相逃避處罰,召集並夥同其妻子徐某梅,準備塑料布、尼龍繩等物品,將鄭某友屍體抬至蓋德鎮鳳山村“陳山坪”石牌鐵礦廢棄的礦洞內,用塑料布將屍體與石頭包裹,沉入洞內水池裡。

次日,鄭某友家屬組織群眾並聯系媒體進行搜尋,同月18日14時許,發現鄭某友屍體。經鑑定,被害人鄭某友不排除電擊致死的可能。

德化縣人民法院認為,徐某夥、吳某良、徐某議明知在農田周圍私設電網可能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後果,輕信能夠避免,造成1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徐某梅明知是犯罪的人仍幫助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案發後,徐某夥、徐某梅為隱蓋罪行,藏匿屍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應酌情從重處罰。徐某夥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吳某良、徐某議、徐某梅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自行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根據其犯罪情節,對吳某良、徐某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對徐某梅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徐某議、徐某夥、吳某良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徐某夥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吳某良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徐某議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徐某梅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徐某夥、吳某良、徐某議的行為造成鄭某友死亡,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經核定,本案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419613.25元。

今天上午,海都記者從德化縣人民法院獲悉,目前這起案件已經判決生效。記者聯繫鄭某友家屬得知,判決書上明確,3名被告人應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經濟損失,但目前只支付了3.5萬元,剩餘38萬多元都沒有支付。

海都記者 楊江參

值班編輯 劉榮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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