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

春節守護值班 中國海員之家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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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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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

一 申請適任證書者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員服務簿》;

(二)滿足以下年齡要求:

1、女性船員小於60週歲,男性船員小於65週歲;

2、申請海船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年齡不小於20週歲;

3、申請值班水手和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年齡不小於18週歲;

(三)完成本規則規定的相應船員教育和培訓;

(四)具有本規則規定的海上服務資歷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記錄;

(五)符合海船船員體檢標準,特別是關於視覺、聽覺和講話能力等方面的標準;

(六)通過本規則規定的適任考試和評估,完成本規則規定的船上培訓或見習;

(七)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的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所屬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在主管機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具體負責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適任證書

第六條 適任證書的適用範圍按照所適用的船舶航區、等級、職務和職能確定,並符合海事管理機構簽註的船舶或主推進動力裝置種類限制。

適任證書持有人應當在適任證書適用範圍內擔任職務或者擔任低於適任證書適用範圍的職務。但擔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職務的船員必須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第七條 適任證書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適任證書編號;

(二)持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點、持證人簽名;

(三)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

(四)持證人適任的航區、等級、職務和職能;

(五)限制項目;

(六)簽發機關名稱和簽發官員署名;

(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證書到期,持證人可按照本規則規定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對女性持證人,不得超過六十週歲生日;男性持證人,不得超過六十五週歲生日。

第八條 適任證書的“限制項目”規定適任證書所能適用的船舶種類、主推進動力裝置種類和航區。

船舶種類分為:貨物運輸船舶、非運輸船、客船、滾裝客船、油輪、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高速船、水產品運輸船。

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的種類分為:內燃機、蒸汽輪機、燃氣輪機。

航區分為: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沿海航區和近岸航區,但GMDSS適任證書的航區分為:A1、A2、A3和A4海區。

“限制項目”由簽發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簽註。

第九條 適任證書的類別、等級、職務和適用範圍

(一)適任證書類別分為甲、乙、丙、丁類四種。

(二)適任證書適用的船舶等級分為:

1、一等適任證書:3000總噸及以上或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適任證書:500至3000總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適任證書:未滿500總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船舶。

但無限航區(含近洋航區)、沿海航區(含近岸航區)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適任證書適用的船舶等級為500總噸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適任證書職務分為:船長、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值班機工;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通用操作員、GMDSS限用操作員。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統稱為駕駛員,駕駛員和值班水手統稱為甲板部船員。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統稱為輪機員,輪機長、輪機員、值班機工統稱為輪機部船員。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通用操作員、GMDSS限用操作員統稱為無線電人員。

(四)甲類適任證書適用於:

1、無限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

2、無限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3、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

4、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

5、GMDSS通用操作員。

(五)乙類適任證書適用於:

1、近洋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區500至3000總噸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4、近洋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5、無限航區5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無限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機工。

(六)丙類適任證書適用於:

1、沿海航區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區500至3000總噸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4、沿海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5、GMDSS限用操作員;

6、沿海航區5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機工。

(七)丁類適任證書適用於:

1、近岸航區未滿500總噸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3、近岸航區未滿500總噸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區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機工。

在拖輪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所持適任證書等級應與該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的等級相一致。

第十條 適任證書由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第三章 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

第二節 輪機部船員

第十八條 申請輪機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完成以下專業教育和培訓:

(一)申請無限航區、沿海航區船舶的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主管機關規定的值班機工適任培訓或者完成航海類技工學校相關專業的教育。

(二)申請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輪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於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中專及以上的學歷教育。

(三)申請無限航區船舶的大管輪、輪機長適任證書者,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或完成本條(二)項規定的教育,並再完成不少於1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

第十九條 申請輪機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均應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部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還應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申請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和輪機員適任考試、評估者,還應完成高級消防培訓、精通急救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條 申請輪機部船員職務晉升考試、評估者,應具有以下海上服務資歷:

(一)申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 應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船舶上服務滿6個月;

(二)申請三管輪適任證書者, 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值班機工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

(三)申請大管輪適任證書者, 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二管輪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

(四)申請輪機長適任證書者, 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大管輪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8個月。

第二十一條 申請航區擴大考試、評估者, 應持有與所申請航區較低一級航區但相同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6個月。

持有沿海航區輪機部船員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6個月者,可跨航區申請無限航區相同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

第二十二條 申請功率提***試、評估者,應持有較低一級功率但相同航區和職務的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

第二十三條 同時申請航區擴大和功率提***試、評估者,應持有與所申請的航區和功率均較低一級但相同職務的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8個月。

第六章 船上培訓和船上見習

第五十六條 已通過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沿海航區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者,應在5年內完成下列船上培訓或船上見習:

(一)通過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適任考試和評估者,應持《船上培訓記錄簿》,在船上完成不少於12個月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船上培訓記錄簿》中所規定的船上培訓項目和內容;其中應有6個月是在船長或高級船員的監督下履行了相應的駕駛臺或機艙值班職責。

(二)通過船長、輪機長適任考試和評估者,可在擔任大副、大管輪或見習船長、輪機長職務期間完成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船上見習記錄簿》中所規定的船上見習項目和內容。

申請GMDSS無線電人員證書和各類適任證書的航區擴大、噸位或功率提高的,免予船上培訓或船上見習。

第五十七條 已通過近岸航區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考試和評估者,應在5年內完成不少於3個月相應職務的船上實習。

第五十八條 組織安排船上培訓和船上見習的公司應按主管機關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訓或見習計劃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適任證書的簽發與管理

第五十九條 通過適任考試、評估並完成第六章規定的船上培訓或見習者,可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簽發適任證書的申請,並提交《船員服務簿》和《船上培訓記錄簿》或《船上見習記錄簿》(申請近岸航區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應提交船上實習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於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規則條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相應類別、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委託他人或公司提出申請的,適用本規則第四十四 條的規定。

第六十條 完成不少於2年的航海類教育的學員通過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考試、評估者可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相應航區、專業的值班適任證書。但須在船長、負責航行值班的高級船員或合格的普通船員的指導下履行值班職責不少於3個月後,方可參加航行值班。

第六十一條 持有三副、三管輪適任證書者,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可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本規則第四十五條(一)至(八)項規定的材料申請辦理二副、二管輪適任證書。經海事管理機構按本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審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相應類別、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

第六十二條 持有適任證書者,應在適任證書有效期的最後12個月內, 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

第六十三條 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者,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在最近5年內具有不少於12個月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範圍相應的海上服務資歷,且安全記錄良好。

(二) 在最近5年內具有不少於12個月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範圍相應的海上服務資歷,但安全記錄不良,或在最近5年內不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範圍、相應的海上服務資歷或證書失效者,應當參加並通過規定的抽查科目和項目的考試和評估。

第六十四條 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者,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本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一)至(八)項規定的材料。經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審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相應類別、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適任證書被損壞、遺失,持證人可向原簽發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補發適任證書的申請,並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本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六)、(八)項要求的材料和相關證明。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經審核合格,簽發相應類別、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

補發的適任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與原適任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章 公司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公司應備有完整、最新的船員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國際公約。公司應建立船員檔案,確保對船員錄用、培訓、任職、解職、安全技術考核以及有關船員考試、評估、證書或簽證持有情況等信息進行連續和有效的管理,保持並隨時可查到在其船舶上服務的所有船員的文件和數據,包括船員的資歷、培訓、持證、適任情況以及健康狀況等。

公司負責對錄用的船員進行有關精通業務和知識更新的培訓,並應保持完整的培訓記錄。

第八十條 公司指派船員任職時,應保證被指派的船員:

(一)按本規則和有關船舶配員規定的要求持有適當的適任證書;

(二)熟悉其在船舶的具體職責,以及船舶的佈置、裝置、設備、工作程序、特性和侷限性;

(三)在緊急情況下和執行安全或防汙染職能時,能有效行使職責。

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向其管理的每艘船舶的船長提供書面指示,規定船長應該遵循的旨在幫助新船員熟悉其職責的有關要求和程序,確保為新到船上工作的每個船員提供一個在履行其職責之前熟悉船上設備、操作程序以及為正確履行其職責所需的其他安排的合理機會。上述有關要求和程序的內容應包括:

(一) 給出一段合理的時間,在此期間,每個新船員將有機會了解其即將使用或操作的具體設備,船上具體的值班、安全、環境保護和緊急程序以及需要懂得的正確履行指定職責的有關安排;(二)指定一名瞭解情況的船員,負責使每個新船員獲得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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