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集體土地出資及租賃的問題解析

通過整理分析現有的一些上市公司案例,其實不難發現在企業首發上市過程中關於集體土地的一些問題並不十分複雜,主要就是集體土地的出資問題和集體土地租賃的問題。而在實務中遇到這種問題常常覺得沒有頭緒的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國家對於土地管理立法和執行的混亂,導致在整理和判斷這一問題時有些無所適從。由於土地問題有著嚴格的監管制度,這些問題處理過程中都會有政府部門的背書,因而在處理這些問題時只要能夠了解事情整個脈絡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就可以了。

(1)集體土地分類

要清楚瞭解集體土地一些問題的解決思路,那麼首先要明確集體土地的分類情況。

企業上市:集體土地出資及租賃的問題解析

根據目前的規則體系,集體土地如果從大的範疇裡劃分,主要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而農用地又可以分為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共五類,耕地又可以分為基本農田和其他耕地。

根據目前國家的土地使用和監管政策,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不得任意買賣,且主要由集體組織內部人員通過承包租賃的方式進行使用。集體土地分類就要求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時必須嚴格按照每個分類不同的要求進行使用,不然就可能是違規行為。

(2)集體土地與畜禽養殖

集體土地除了我們理解上的農民用以種菜種糧食之外,在規劃化利用上可能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企業上市:集體土地出資及租賃的問題解析

①規模化農業開發,比如種植園林植物、糧食、牧草等;②規模化畜禽養殖;③工業用地。第一種情況基本上不構成障礙,第三種情況基本上就是違規建築,需要清理或糾正,對於第二種情形,實踐中倒是有一些爭議,好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在這個問題上給了我們一些思路。主要意見如下:

① 用地原則

A、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規劃佈局和選址,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儘可能不佔或少佔耕地的原則,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B、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確定後,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防止借規模化養殖之機圈佔土地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

C、佔用耕地的,原則上由養殖企業或個人負責補充,有條件的,也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投資項目予以扶持。

② 審批手續

A、集體組織內部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B、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③ 使用模式

從目前實踐來看,企業利用集體土地主要有兩種典型方式:一種是發行人與村委會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直接簽訂租地協議後,在該租賃土地上自行建場,另一種是合作建設農戶在與村委會或承包人簽訂用地協議後,按照發行人提供的設計方案投資建場,建成後再租賃給發行人使用。這兩種模式在實踐中都比較常見,當然管理起來也是截然不同的思路,不過只要程序合規不存在糾紛也不會存在什麼重大問題。

(3)審核重點關注

從現有審核實踐來看,企業上市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的問題主要有四大類:①集體組織外的人員是否有權租賃集體土地;②租賃土地程序是否合規以及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③是否嚴格按照集體土地的用途進行使用,是否違反了相關土地管理法規;④租賃集體土地是否損害了集體組織以及相關人員的利益。

第一種情況在實踐中遇到的倒不是很多,主要情形可能就是集體土地約定不得租賃給集體組織以外的人使用而租賃。如果存在上述瑕疵的情形,那麼首先要做的就是重新理順租賃關係,如果通過一些措施能夠彌補租賃關係的則儘快處理,如果租賃關係無法修復的話則需要儘快清理並提供補救措施。

第二種情形在實踐中屬於出現問題最多的一種情形,主要是情調租賃協議和租賃程序的合規性,這裡又分兩種主要情形:

① 發行人與村民簽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合同問題。在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出於方便管理的目的,一般都是由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民代表來簽署協議,那麼可能需要關注的問題有:關注出租合同程序是否合法,農戶是否有出租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是否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是否需要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等。

② 發行人土地租賃協議是與法人簽訂需要關注事項。發行人與一家公司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簽署了流轉合同,重點關注到這種流轉合同是否合法,以及這家公司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是否存在瑕疵,這個問題重點關注並分別介紹林地經營權的權屬沿革及流轉手續辦理情況。

第三種情形在實踐中也比較常見,不過一般出現這種情形就屬於性質比較嚴重的行為。總結起來,不按照國家規定用途使用集體土地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

①基本農田被用作其他耕地用途;②耕地被用作建設用地用途;③建設用地被用作工業用地用途。基本農田是國家耕地保護的紅線,不論是什麼用途和目的均不得佔用,在多數農業類上市公司審核過程中,都會被關注是否存在佔用基本農田的情形。耕地被用作建設用地也是不可以的,除非改變土地用途,比如最常見的農村耕地轉變為宅基地的情形,應該由縣級政府部門出具相關文件。

第四種情形可能包含幾層內涵:①集體土地租賃價格是否公允;②集體土地租賃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村民決策程序;③集體土地租賃是否存在爭議或者糾紛;④集體土地是否存在不能一視同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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