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中的車禍


雨中的車禍


事發路段

2018年1月2日午夜,大雨過後,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青化路上的車輛來來往往,在武鋼六號門的西側路段,一個人和一輛被碾壓變形的自行車靜靜地躺在那裡。

110接警後到達現場,被害人彭某已當場死亡,他身體遭受多輛車碾壓,附近卻沒有任何肇事車輛停留。

當公安機關完成調取監控視頻和事故車輛分析,最終聯繫到肇事嫌疑車主時,已是1月3日中午,而此時肇事嫌疑車輛已經行駛400多公里到達江西省宜春市境內。在車主羅某、駕駛員李某微信定位幫助下,3日下午15時,民警終於找到肇事嫌疑車輛,但遺憾的是,在雨水沖刷和車胎離心力的聯合作用下,肇事車輛上早已沒有半點事故痕跡。民警訊問犯罪嫌疑人李某時,他對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採取既不認罪也不否認的態度,並始終辯解不知有事故發生。

李某駕駛車輛是否真的為肇事車輛?李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是否有過失行為?李某過失行為是否與被害人死亡具有直接因果聯繫?李某是否具有逃逸行為?同駕該車的車主羅某是否也負有刑事責任?面對互相缺乏關聯的眾多案件材料,我一時竟無從下手。沒辦法,就只有老辦法——“從案件中來,到案件中去”,通過尋找案件材料中的蛛絲馬跡以求找出事實真相。

第一步,實地復勘。為確認李某的確到過案發現場,我按照其供述的行車路線,對其駕駛線路進行實地復勘,通過對其供述和實際路線對比,發現有多處重合點,以此肯定李某確實駕車經過事故現場。

第二步,查看監控。由於案發前剛下過雨,加上案發時間路燈照明有限,監控視頻中根本看不清車牌和人像,只能看到車燈和地面反射陰影。我只能用專業軟件一幀一幀地播放,一個3分鐘不到的視頻被我反反覆覆地看了一個半小時,終於確認在事故嫌疑車輛經過後有陰影物倒地,由此認定該車就是肇事車。

第三步,讀懂鑑定。在偵辦該案中,公安機關鑑定材料就有11份,由於內容過於專業,我只能通過上網查定義,線下反覆讀,將其學懂弄通。針對其中一份司法鑑定關於身前傷、死後傷的區別,我反覆查閱資料,甚至搜索講法醫的美劇“補課”,確定了第一輛車輛的碾壓就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

第四步,攻破辯解。嫌疑人李某的態度一直不明朗,反覆說“可能車輛擦碰到了樹枝”。但通過現場復勘的照片及交警繪製的現場圖,我發現被害人所騎自行車及其遺體位於道路右側邊緣線0.9米內(按照法規,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1.5米的範圍內行駛),說明被害人行駛符合法律規定,且事發路段樹枝稀少,並未延伸到機動車道上,這樣李某聽到的所謂掛樹枝聲,要麼是他聽錯了、要麼這個聲音就是車輛與被害人自行車碰撞的聲音、要麼是車輛側視鏡當時真的碰到樹枝。如果車輛真的碰到了樹枝,則說明他的車輛已經嚴重侵佔同向行駛的被害人行車路線了。無論哪種情況,都極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並導致被害人死亡。

第五步,釐清責任。通過訊問李某,我發現,車主羅某明知李某還處於實習期,為了省工錢,聘用其駕駛牽引掛車,同時,此次運輸貨物安排、駕駛路線選擇均是羅某負責,李某隻負責駕駛部分路段。知道這個情況後,我當即認為,應當追究羅某的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隨後對羅某進行了追捕。面對完整的證據鏈條,李某、羅某均認罪並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院對我們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議均認可採納。李某、羅某二人終因交通肇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一年零一個月。

通過這起案件的辦理,我也深刻體會到,辦案不能只是“列單子、等證據”,要敢於走出去,用好檢察機關調查權和補充偵查權。很多案子,去現場看一看、實地走一走,對於建立證據之間的關聯性,查清案件事實非常有益。再就是要善於摸清辦案規律。正所謂百事得其道者成,無論是疑難複雜的案件事實還是晦澀難懂的證據材料,均有其內在規律可循,有時辦案就像剝洋蔥,只有層層分解、化繁為簡,方能直擊案件本質內核,找到事實真相。此外,要將辦好案變成一種習慣。只有在辦案中使出渾身解數,結案時才能無愧於心。

(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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