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三人偷排67噸廢液,悉數被判刑

鋼板清洗劑供應商向企業銷售清洗劑,本是個合法的買賣,但如果在沒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還要回收處理廢液,本身就是違反了規定。不僅如此,還隨意傾倒廢液,那就會踩中環境汙染刑事犯罪的高壓線,必定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為做成生意承諾一併處理廢液

上海雲瀛複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瀛公司”)是一家生產鋼、鋁複合材料的企業,對鋼板進行清洗,是公司生產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為此,公司安排員工陶薇專門負責案涉鋼板清洗液的採購和鋼板清洗廢液處置工作。


2016年2月,個體運輸戶貢衛國因其所在單位常州市彼荌油品有限公司生產鋼板清洗劑,遂找到陶薇,表示自己可以向雲瀛公司供應鋼板清洗劑,陶薇表示要向領導彙報一下。2月底,陶薇打電話給貢衛國,稱公司領導同意讓其先送一車(5桶)鋼板清洗劑試試。

經過第一次接洽,雙方決定長期合作。2016年3月,雲瀛公司與貢衛國簽訂合同,約定由貢衛國按公司需求提供鋼板清洗劑,每次供應6噸左右,每噸價格是0.19萬元。除了訂立供貨合同,雙方還訂立鋼板清洗廢液回收處理協議。

害人害己!三人偷排67噸廢液,悉數被判刑


圖片來自網絡


那麼,回收處理協議所稱的廢液是從哪兒來的呢?鋼板清洗劑送來之後,倒入鋼板車間的池裡,工人將鋼板放入池內進行清洗,清洗掉鋼板上的鏽跡。清洗到一定數量後,清洗劑就變成廢液。工人用泵將廢液灌入塑料桶,存入放置危險廢物的房間。

之所以在訂立供貨合同的同時還要訂立廢液處理協議,雲瀛公司總經理喬宗敏事後道出原委:“公司生產中產生的鋼板清洗廢液需要由專門資質的單位才能處理,但是沒有實際處理過。我們公司的生產要進行下去,便默許由常州提供鋼板清洗劑的廠家拉回常州處理。”

正如喬宗敏所說,由於清洗鋼板產生的廢液含有重金屬成分,屬於危險廢物,可能對環境造成危害。按照一般操作流程,需要委託有資質的專門機構予以處置,跨省、市區域轉移的還需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經相關部門批准。“我不知道轉移鋼板清洗劑要辦理什麼手續,喬宗敏也沒跟我講過。”陶薇事後為自己辯解。

廢液畢竟是危險物品,陶薇知道處理廢液需要有相關資質。陶薇一開始也很謹慎,還特意要貢衛國出示相關資質證明,貢衛國拿不出證明,但為了做成生意,他敷衍陶薇說:“這廢液我拉回去是要回收利用的,由一家有資質的公司負責處理。”貢衛國還特意拿出一張常州某處理劑公司的危險廢物許可證複印件給陶薇看,陶薇信以為真,同意與貢衛國合作。許可證到期後,陶薇追問貢衛國有沒有新的許可證,貢衛國說我沒有,也弄不到,後來陶薇就沒有再過問此事。

貢衛國當然清楚處理廢液是個吃力不討好的活,但云瀛公司當初答應購買他的清洗劑時,明確提出要處理廢液。“我不處理廢液,我也就做不成送鋼板清洗劑的生意。”貢衛國說。為了能做成生意,貢衛國只能無條件服從,然而他當時大概沒想到這為他陷入犯罪深淵埋下了種子。

非法傾倒廢液造成汙染

貢衛國拉到常州的廢液真的如他所說回收利用了嗎?一開始的時候他確實是動了廢物利用的腦筋。貢衛國供述稱,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間,自己通過中間人聯繫到常州市嘉翔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翔公司”),該公司答應回收廢液,用於中和該公司的鹼性廢液。

但2017年2月起,嘉翔公司表示不要貢衛國的廢酸了,貢衛國從上海運回的廢液頓時沒了著落。貢衛國思前想後,決定直接把廢酸傾倒在沒人的地方。“每次我從上海回來在薛家下高速,開到羅溪鎮之後,有時傾倒在河裡,有時傾倒在鄉下溝渠裡。”貢衛國供述。

害人害己!三人偷排67噸廢液,悉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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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控,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貢衛國多次駕駛卡車將雲瀛公司的鋼板清洗廢液運至常州市,非法傾倒於常州市新北區春江路與遼河路交叉口附近汙水井、常州市新北區羅溪鎮黃河西路附近等處。2017年12月30日,貢衛國再次將廢液運至常州市新北區黃河西路685號附近,利用塑料管引流將鋼板清洗廢液非法傾倒至下水道。

貢衛國傾倒的廢液,造成蘭陵河水體被嚴重汙染,經江蘇省泰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抽樣檢測,蘭陵河增光橋斷面河水超過Ⅳ類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經常州市高新區(新北)環境保護局認定:涉案鋼板清洗廢液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金屬表面(酸洗)除鏽產生的廢槽液等,類別HW17,廢物代碼336-064-17。

涉案單位及個人悉數獲刑

案發後,貢衛國、陶薇、喬宗敏因涉嫌汙染環境罪,分別於2018年1月9日、1月16日、3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常州市武進區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雲瀛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鋼板清洗廢液,因含有重金屬成分,屬於危險廢物,可能對環境造成危害,需要委託有資質的專門機構予以處置,跨省、市區域轉移的需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經相關部門批准。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間,被告人喬宗敏作為被告單位的總經理,全面負責日常生產及管理工作,被告人陶薇作為被告單位工作人員,負責案涉鋼板清洗液的採購和鋼板清洗廢液的處置。兩人在明知被告人貢衛國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未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經相關部門批准,多次要求被告人貢衛國將被告單位產生的鋼板清洗廢液拉回常州市並處置。

害人害己!三人偷排67噸廢液,悉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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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貢衛國多次駕駛卡車將被告單位的鋼板清洗廢液運至常州市,非法傾倒於常州市新北區春江路與遼河路交叉口附近汙水井、常州市新北區羅溪鎮黃河西路附近、常州市新北區黃河西路685號附近下水道。上述期間,被告人貢衛國非法傾倒案涉鋼板清洗廢液67.33噸。經常州市高新區(新北)環境保護局認定:涉案鋼板清洗廢液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金屬表面(酸洗)除鏽產生的廢槽液等,類別HW17,廢物代碼336-064-17。案發後,被告單位上海雲瀛複合材料有限公司已支付處置、修復費用1824300元。2018年7月31日,常州市新北區羅溪鎮人民政府出具刑事諒解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雲瀛公司明知貢衛國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為單位利益違反國家規定,委託其處置危險廢物,貢衛國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嚴重汙染環境,構成汙染環境罪。喬宗敏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陶薇作為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貢衛國作為實施者,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2018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上海雲瀛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喬宗敏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陶薇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貢衛國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此外,禁止喬宗敏、陶薇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汙工作有關的活動。

本以為廢液隨地一倒了事,沒想到到頭來,相關單位和個人悉數被判刑罰金,涉案單位還要為此承擔180餘萬元的修復費用,真可謂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來源: 石霖 檢察風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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