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門紅茶”商標案獲得一審勝利

祁門紅茶 法律 財經 高沃知識產權 2017-05-07

高沃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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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備受關注的“祁門紅茶”商標案於2017年4月24日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5】第84747號關於第429207號“祁門紅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安徽國潤茶業有限公司(簡稱國潤公司)就第4292071號“祁門紅茶”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至此“祁門紅茶”商標案一審獲得初步勝利。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代理參加了庭審。現在高沃小知帶大家瞭解一下“祁門紅茶”商標的坎坷歷程。

“祁紅”歷史開篇

1979年7月,鄧小平視察黃山時曾這樣讚歎:“你們祁紅世界有名”。此後的三十多年,祁門紅茶一直是祁門人的產業支柱和金字招牌。

2004年9月28日,祁門縣祁門紅茶協會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祁門紅茶”證明商標申請,且將“祁門紅茶”的產地限定在祁門縣境內。

2008年11月,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並公告,核定適用商品為第30類“茶、茶葉代用品”等商品上。

公告期間,來自池州市的安徽國潤茶業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認為“祁門紅茶”的產區覆蓋範圍並不僅僅是“祁門縣所轄行政區域內”,還應包括“池州石臺、東至以及黃山黟縣等地”。

之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從保護和促進安徽名優農產品發展的大局考慮,召集相關協調會,會上達成一致意見:由祁門紅茶協會向國家商標局遞交變更“祁門紅茶”地理標誌使用範圍;提出異議的企業向國家商標局提交撤回異議請求的申請。

2011年8月,商標局准予國潤公司撤回異議申請。2008年底,祁門紅茶協會取得了“祁門紅茶”證明商標的所有權。但祁門紅茶未按照協調會形成的意見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增加祁門紅茶產地範圍的修正報告。

2012年6月28日,‘祁門紅茶’商標核准註冊。

但直至2015年9月,通過補證程序,祁門紅茶協會在11年之後才領到“祁門紅茶”證明商標證書原件。(此來源於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記者的調查)

“祁紅”爭議中篇

2011年12月27日,國潤公司對“祁門紅茶”商標提出爭議申請,請求將“祁門紅茶”產區的覆蓋範圍由祁門縣所轄行政區劃內調整為貴池、東至、祁門、石臺、黟縣境內;依照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撤銷爭議商標註冊。2015年10月1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5】第84747號關於第4292071號“祁門紅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距離“祁門紅茶”證明商標證書下發不過兩個多月,“祁門紅茶”商標又一次陷入了紛爭。

此次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祁門紅茶協會以“祁門紅茶”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向商標行政機關申請註冊時,將該地理標誌所表示的地區僅限定在祁門縣所轄行政區劃的做法違背了客觀歷史,違反了申請商標註冊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裁定“祁門紅茶”證明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對於這份裁定,祁門紅茶協會會長王昶表示難以接受,“關於歷史上產區擴大化的問題,紅茶協會從未隱瞞和歪曲,並且進行了正面的迴應。國家商標評審委員認定紅茶協會構成欺詐,依據何在?”

“祁門紅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涵蓋的產區範圍是祁門紅茶協會與池州企業的核心爭議所在,也是“祁門紅茶”商標屢次引起爭議而難歸祁門的原因。在國潤公司的官方網站上,“中國最大祁門紅茶生產商”的宣傳字樣很是顯眼,其中對祁門紅茶作出如下介紹:簡稱祁紅,世界三大高香紅茶之首,中國十大歷史名茶唯一紅茶,1875年餘幹臣在安徽池州東至縣堯渡街創制成功,主產於安徽省東至、祁門、石臺、貴池及黟縣。因祁門是最早的紅茶集散地,為了便於出口,上述茶區所產紅茶,統稱“祁門紅茶”。對於這樣的爭議,祁門紅茶協會會長王昶向記者表示:在申報過程中,我們沒有否認歷史上確實存在祁門紅茶產區擴大化的問題,在計劃經濟時代,池州地區按照計劃要求,的確也生產過祁門紅茶,實際上江西省浮樑等地也曾經生產銷售過。產區問題在建國後發生了變化,步入市場經濟後,還涉及到質量標準問題也有區分。自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後期起,為與祁門紅茶有所區別,在收購中已開始將祁門縣之外所產紅茶定名為‘池紅’,而1984年起,除將祁門之外所產紅茶定名為‘池紅’外,出口外銷時正式定名為‘安紅’,並一直延續至今,所以我們一直將祁門紅茶產區劃定為祁門縣,這也是事實。

據祁門縣茶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祁門紅茶是祁門縣第一產業支柱,全縣18萬人口,10萬是茶農,如果祁門紅茶商標真被撤銷,不僅對紅茶產業帶來致命打擊,還直接關係民生大事”。

“祁紅”初步終結篇

2015年12月,祁門紅茶協會不服商評委作出的無效宣告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10月19日,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庭審。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祁門紅茶協會申請註冊“祁門紅茶”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之情形。該條款係指申請商標註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註冊,或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的行為。對於“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註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商標註冊人在申請註冊商標的時候,採取了向商標行政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等騙取商標註冊的行為。

本案中訴爭的“祁門紅茶及圖”商標,即為依法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參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管轄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根據祁門紅茶協會在申請訴爭商標時向商標行政機關提交的由安徽省農委農業局於2004年7月1日出具的皖農農(經作)【2004】2號《關於祁門紅茶協會申請辦理“祁門紅茶”證明商標》可知,其申請註冊訴爭商標系經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且上述證明所附的《關於“祁門紅茶”生產地域的有關說明》中也載明瞭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範圍。因此,祁門紅茶協會將訴爭商標作為證明商標予以註冊時,其提交的材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申請註冊證明商標的形式要求。

根據本案主要爭議的事實,即“祁門紅茶”的產區究竟僅限於安徽省祁門縣境內,還是除祁門縣外還包括安徽省石臺、貴池、東至、黟縣等地區。綜合全部在案證據,可知該事實正如安徽省農委農業局於2006年1月9日出具的對池州市農業委員會《關於申報“祁門紅茶”證明商標涵蓋茶區請示的答覆》所闡明的:“關於‘祁門紅茶’產權歷史範圍歷來有兩種看法,即大、小祁門紅茶產權之說。”但法院審理認為兩者並無實質分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綜合本案的在案證據顯示的相關事實,法院認為: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之情形,並不在於確定“祁門紅茶”的產區範圍客觀如何,而在於祁門紅茶協會在申請該證明商標時主觀上是否欺瞞商標行政機關之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偽造申請材料等欺騙行為。根據本案在案證據,並無證據顯示祁門紅茶協會在申請該證明商標時實施了偽造申請材料等欺騙行為,且被告亦未舉證證明祁門紅茶協會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所標示地區違背了客觀歷史的行為系出於欺瞞商標行政機關之故意。因此,商評委所作被訴裁定的相關認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撤銷。

“祁紅”之爭的反響

“祁門紅茶”證明商標案至此一審宣告結束,至於後續其他當事人是否上訴不得而知,但是在此我們可以瞭解到的是產區範圍的標註及材料真實性對於證明商標的註冊至關重要。高沃知識產權認為,“祁門紅茶”漫長的歷史過程讓我們反思,據理力爭維護自己權利是一個艱難的過程,雖然路程漫漫但是利益久遠,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要輕易放棄,相信我們擁有最精銳的律師團隊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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