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人離職交接不全可能違法,最全財會交接指南在這裡

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說走就走的離職,對於財會人來說,可沒有那麼簡單,辭職交接不到位,哪都走不了。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二十五條也規定:“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小編經常在會計網論壇看到很多財會新人問這樣的問題:如果辭職,不辦交接程序,要不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我在公司已經工作了8個月,公司一直拖著不給我轉正也不給我買保險,籤的勞動合同也是生產線工人的合同,當時為了辦公租房申請時臨時籤的。我想要申請勞動仲裁,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如果辭職不做交接,會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新人剛入行時,很容易遇到黑心企業,刻薄老闆,有時真是忍無可忍,憤而辭職。這種情況下,根本沒想到要辦理什麼工作交接,糊里糊塗就這麼走人了,結果留下了無窮後患。要是遇到壞一點的老闆,他就不跟你提什麼交接了,就等以後公司賬務有什麼問題,拿你來背鍋呢!

財會人員離職,沒有進行工作交接,或者交接工作沒有完成,將來風險可是非常大的!

一名出納會計,幾個月前在原本的公司遞交了離職申請,並已局部清點無誤後由總監簽字了。但最近,原公司發現系統了少了一筆錢,把責任推到他身上,要求負責任進行賠償,事實上已經沒他責任了呀!

離職後,甚至離職幾年後,原來就職的公司賬務出現問題,你肯定也跑不了。都怪你,離職的時候,沒有好好做完工作交接!

一、工作交接重點之一:變更稅務信息

王女士之前為A公司財務負責人,後來因個人原因,辭職到了B公司擔任財務負責人。在給B公司辦理相關涉稅業務的時候,王女士被告知辦理業務受限,並且會影響當前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原因就出在:A公司因長期不申報轉為了非正常戶,而王女士辭職時沒有在稅務機關辦理更換財務負責人程序,這導致王女士在稅務系統中一直顯示為A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變更財務負責人,需要攜帶A單位的相關資料,但是隔了那麼久,A公司早已不知蹤影……

企業上了稅收黑名單,會計人員都會被連累。一旦上了國稅系統的黑名單,會計去稅局辦稅時就會被拒絕,還會影響下家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萬一該企業涉嫌偷稅漏稅,原來經手的財務人員都會受到影響……這些都會直接影響你的整個職業前途。因此離職時,千萬要記得去稅局變更財務負責人的信息。

財會人員在辦理離職時,要督促單位負責人和現任財會人員,到稅務局辦理財務人員變更登記。變更財務人員需要提供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和新會計人員身份證、從業資格證。

二、工作交接重點之二:所有的交接單必須簽字確認

財會人員的工作內容交接,要比其他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嚴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須做好交接單,並且必須要有第三人在場,作為監交人。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核對所有的資料後,在交接單上簽字,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依據。

必要時,找個會計師事務所來做個稅審,老闆不願意出錢做審計的話,自己出錢做一份,沒多少錢,但是未雨綢繆,審計沒問題,將來公司財務要是出了差錯,你就能撇清干係了。交接過程中,有條件的話,最好帶上錄音筆。

1、會計資料交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單中加以說明,由交接人員負責。各類總賬、明細賬核對後填寫交接報告,交接雙方、單位負責人、監交人簽字。

2、科目餘額交接:所有賬本的科目餘額應與總賬的科目餘額持平,並清楚地記錄下科目餘額的金額。

3、所交賬簿交接: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 ,明細分類賬等 。

4、交接現金:並對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收支進行核對。

5、印章票據的交接: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核對數量。

6、納稅資料交接:記賬憑證(註明起止日期); 抵扣聯扣稅憑證(註明起止日期);納稅申報表,(註明起止日期); 發票專用章、發票使用登記簿、稅控IC卡等; 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等;其他事項,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填寫。

7、上述交接資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並人手一份。

有了這份寶典,財會人交接不犯愁!

目的

為了規範財務人員的管理,確保財務人員變動崗位時,區分崗位變動前後崗位責任人的責任,確保會計工作的前後銜接,防止賬目不清、責任不清等混亂現象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範圍

適用於集團所有公司財務人員。

職責

1、移交人責任:

編制《交接清單》,並按照《交接清單》逐項移交。

負責整理管理範圍內的工作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保證其完整性和真實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關係,準備移交。

2、接收人責任:

檢查交接人的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並與移交清單相符。

對於重要的文件、資料、資產與實物確保真實無誤。

熟悉工作的各項流程和運作。

3、監交人的責任:

審核交接的各類資產、文檔資料、實物。

及時發現問題並協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擬定處理方案上報主管。

工作內容及流程

1、工作交接要求

財務人員因崗位調動、輪換、離職、職位代理、請長病假、休假期間(一週以上,且無法上網辦公)的工作交接,移交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處理善後事宜,與接收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否則,一律不得離崗。

財務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崗位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逐項移交清楚,接收人應全面接管移交工作,並認真接辦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過程中,如發現原經管的財務人員業務有違反會計制度、財經紀律等問題,應停止交接,接收人員應馬上向主管領導報告。

接收人員到任開始接管移交人員會計崗位之時為會計交接基準時點。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崗位任職期內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財務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財務主管人員或直屬上級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公司關停、並轉、撤消時,應安排必需的財務人員,辦理善後工作,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編制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

核實所有內外往來的賬目,部門間財產物資賬,並儘可能處理結清,處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2、工作交接內容:

現金及有價證券

印章類:財務專用章及用印記錄,發票專用章等。

票據類:未使用的空白票據(銀行匯票、支票、收款收據、結算憑證等)、已使用過的存根、票據領購發放登記簿

發票類:普通發票,增值稅進、銷項發票

資料類:銀行開戶登記、銀行印鑑卡、銀行對賬單,報稅資料,各類盤點表(現金,固定資產,存貨等),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發票領用薄等

報表報告類:審計報告,稅務申報表、彙算清繳報表、各項報表電子檔,董事會決議,借款合同等

內部報表報告類:管理報表、財務報表、預算報表、分析報表等

電子作業類:網上業務工作的登錄賬號及密碼,U盾,拷貝的數據磁盤等

會計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

3、工作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按崗位職責逐項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編制憑證的,應填制完畢。核實所有內外往來的賬目及資產物資賬,並儘可能處理結清,處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編制交接清單,交接清單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項目,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內容要詳細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等內容。從事網上業務工作的,需移交登記賬號及密碼、拷貝的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以及崗位所需聯繫人員,資料完成遞交日期等內容。

2)移交點收

現金依財務系統賬面記錄餘額進行當麵點交,不得短缺,接收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財務系統賬面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賬面餘額交接。會計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財務專用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U盾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清點清楚,與登記簿相符。

3)對於電子數據要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財務負責人(各級財務主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對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涉及與外部溝通的崗位,移交人必須帶領接收人與外部聯繫人見面說明或向接收人移交外部聯繫人資料。

4)專人負責監交

一般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其部門財務主管監交。公司財務部主管辦理交接手續,由相應財務本部主管監交,財務本部經理辦理交接手續,由其相應財務本部主管或群財務主管監交。群財務主管辦理交接,由事業群總裁監交。交接清單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財務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交接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交接清單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清單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各執一份。

交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當期可以處理,由移交人處理完畢後交接,如果沒有及時處理,由移交人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對於交接過程中發現問題,短時間不能處理完畢的,監交人應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訂處理意見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領導。

正常的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如賬務上的收繳等),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負責繼續處理。如果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額承擔責任損失。

如果移交人故意隱瞞問題,則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附件

交接清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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