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能生育,妻子要求離婚,法院如何判決?

不完美媽媽 前列腺 法律 陽痿 早洩 戀愛 天穗法律服務 2019-07-13

孩子對於每個家庭來說都是二人愛情的結晶,上天賜予的最美好的禮物。

現在因為生活習慣和飲食習以及先天等各方面原因,很多人都在生育上有著不小的問題,如果夫妻雙方一人無法生育。沒有孩子怎麼辦呢?

丈夫不能生育,妻子要求離婚,法院如何判決?

案例回顧

段某與丈夫趙某2007年自願登記結婚,婚後雙方一直沒能生育孩子。經醫院檢查,發現趙某患有前列腺疾病,精子成活率低,後經多次治療,一直無法治癒。

2013年12月,段某向法院起訴,稱趙某不具備生育能力,剝奪了其做母親的權利,造成夫妻雙方感情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丈夫不能生育,妻子要求離婚,法院如何判決?

律師解析

《 婚姻法 》 及相關實踐顯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認定準許或不准許離婚的核心是 “ 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感情是否破裂是綜合夫妻雙方感情基礎、感情狀況、矛盾原因、有無和好可能性等多方面考量的。

當然,在法律條文中對於某些情況,調解無效,法院是應當准許離婚的。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上述條件外,任何以單一理由確定能不能離婚的論斷,都是極不嚴謹,甚至錯誤的。 “ 不能生育 ” 顯然也不包括在上述條件之中。

丈夫不能生育,妻子要求離婚,法院如何判決?

案例乾貨

不能生育並不屬於任何一方的過錯,也不能認定是侵犯對方的生育權,更不能以此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畢竟有些夫妻對於能否生養並不看重,或者他們更看重的是夫妻生活過程中的相處融洽度及舒適度。單一憑不能生育的情況,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判決離婚。

其他生理缺陷情形的判定基本同上,包括陽痿、早洩、故意隱瞞生理缺陷等。其中存在某一項情況,也基本不能導致法院判決離婚的直接依據。

雖然不能生育不能作為單一的離婚條件,但仍然可以作為離婚判定的考慮因素之一,甚至可能是感情破裂的爆發重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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