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讓家長簽字,如果學生髮生溺水與學校無責,屬於推卸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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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監管權”的轉移情況,不能“和稀泥”,更不能“各打五十大板”

節假日和週末等法定假期中,學生在離校的情況下,校方對於學生在校期間的監管權階段性完成,自然移交給家長。如果校方開足開全安全課,結合季節特點和學生的年齡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常規教育,比如利用安全課、主題班會、安全主題日等對學生進行防溺水、防雷電、防詐騙、方欺凌、防災減災、防侵害、交通安全、消防知識、用電防火、食品安全等安全教育活動,已經盡到了提升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的義務和責任。

同時,在假期前都會有《致家長朋友的一封信》,在信中對於防溺水和交通安全等常見傷害事件再次提醒,讓家長簽字並由學生帶回“回執”的目的是確保信件能真正讓家長讀到並予以重視,而不是由學生代簽或對家長隨口一說。另外,在假期前的家長會或假期中,校方(包括班主任)會多次當面或在家長群中提示假期安全問題。

在上述情況下,在學生不在校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與校方沒有責任關係,應該有家長承擔監管不利的責任。校方也不存在“推卸責任”,因為校方的安全教育盡職盡責,是家長該承擔“監護失責”的責任,何來校方“推卸責任”一說?

但是,如果校方沒有開設安全課,或以提升成績為名用“主課”侵佔安全課,或者忽視日常安全教育,在“安全課”缺失的情況下,單純用“家長簽字,校方免責”是無法洗白的,校方存在推卸“安全教育失職”的現象。

在校外真出現意外傷害,為什麼校方依然要“賠償”?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旦學生在校外出現意外傷害,部分家長第一時間想到的是“學校應該有什麼責任?”,而不是考慮自身監護的缺失。在這些人的意識中,孩子目前的身份是“學生”,學生就應該由“學校”和“教師”負責。於是,要求校方負責並予以賠償,至於賠償金額依照心情而定或背後有“高人”出招,畢竟這個賠償金額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些家長中的“明白人”會要求學校出示安全課和安全教育的材料,包括課程表、教案、課件、安全作業甚至安全教育的視頻和書面證據。當然,這種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如果這些材料齊全,沒有漏洞可以利用,那麼“校鬧”開始登場。大批親屬(包括職業“校鬧”和媒體人)在學校集合,條幅、靈堂(甚至遇害孩子的遺體)都擺到學校,出動維持學校秩序的人員也無濟於事。可能期間還有部分不良媒體趁機大搞聲勢,混淆視聽。這種鬧劇的結局往往是校方出錢買“平安”,在中間人的協調下,以“人道主義援助”的名義對家屬予以不同金額的“補償”。

因為所謂的“人死為大”,加上家屬已經承受了喪子之痛,所以大眾往往對於這種“索賠”予以默認甚至聲援,於是“學生出了事一定是學校的事”成了一種思維定式甚至潛規則。

追究家長“監護不力”責任,或許能為家長敲響警鐘,喚醒責任意識,減少悲劇的發生

校方在安全教育中的失職,很容易查清和界定,也很容易按照法律法規對於責任人予以處分。但是,如果家長監護不力導致事故的發生,對家長有沒有處分呢?

在傳統觀念中,有“大了不罰,罰了不大”的判詞,引申到這類事情上就是“家長失去了孩子,是100%的受害者,不會再追究家長的責任了”。

實際上,如果參照國家慣例(律法),在對受害者家屬予以法律範圍之內的撫卹的同時啟動相關“監護不力”的追責程序。孩子面臨的意外和不幸,如果是家長監護不力造成的,不能因為是孩子的“生身父母”“養育之恩”而抵消或者豁免;同時,對於向學校“索賠”的程序和金額應由法院依法參與和界定,對於不合理的訴求予以駁回,對於“校鬧”要依法處理,尤其是唯利是圖、擾亂社會秩序的職業“校鬧”要依法打擊。

雖然對於受害者的家長予以追責看似不合理、不近人情,但只有有法可依、依法處理,才能為家長敲響警鐘,並做到警鐘長鳴,才能有效避免家長的監管盲區和監管真空,最終減少此類悲劇和隱患的發生,真正的受益人還是家長和學生。

【該文是本人在悟空問答中的優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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