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歲女童從高層樓道窗戶墜亡 家屬起訴小區物業被駁

不完美媽媽 法律 中國網 2019-04-12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6歲女童在小區12層樓道玩耍,通過凳子爬上窗戶後墜亡,其家屬以小區物業未盡管理責任為由起訴索賠67萬餘元。新京報記者今日(4月11日)從北京密雲法院獲悉,法院認為,涉案窗戶設置不存有明顯安全隱患,家屬明知孩子危險動作仍無制止行為,據此駁回了女童家屬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女童函函(化名)的母親楊某稱,她與王某於2010年6月19日登記結婚,2012年3月8日,育有一女函函。2014年,楊某與王某協議離婚,函函由母親楊某撫養,兩人居住在北京市密雲區某號院5號樓12層。

楊某說,2018年9月10日,函函在12層的樓道里玩耍,自己當時正在廚房做飯,看到函函拿著小板凳放在樓道窗戶旁邊開始攀爬,爬到樓道窗戶上後,楊某當即把函函從窗戶上抱了回來,隨後繼續回廚房做飯。但之後,函函踩著板凳爬上了樓道的窗戶,不慎墜亡。楊某、王某後將該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密雲法院,以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安全管理責任為由,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函函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7萬餘元。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小區的物業服務嚴格按照規定管理,該小區的樓房設計及消防驗收均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任何缺陷和安全隱患,物業不存在違約行為,物業管理不存在任何過錯。樓道屬於開放的狀態,窗戶與地面的高度是95公分,窗戶整個設計不存在任何缺陷。事發當天,物業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並配合業主方進行搶救。

物業公司方面同時指出,原告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認為死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孩子已經上小學,根據其年齡、智力水平和認知來看,根本不存在翻越窗戶的情況,而是死者兩次自行搬小板凳進行攀登,原告曾將死者抱回,應明知孩子當時可能存在風險,而沒有加強對孩子的看管,還將小板凳遺留在現場。原告應對孩子墜亡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在於物業公司對函函之死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首先,根據公安機關勘查結論,函函墜亡處窗戶下沿距離樓道地面約有95釐米,函函應系藉助木凳攀爬至窗沿,綜合前述情節可以推定,時年6歲的函函在不借助外力幫助情況下,以其自身能力應難以攀爬並坐在涉案窗沿上,故依據本案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涉案窗戶設置存有明顯安全隱患,函函墜亡原因應系其自行攀爬所致。

法院表示,其次,根據公安機關卷宗內容記載以及證人陳某陳述可以認定,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得知函函墜樓情況後,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並履行了配合救助義務,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物業公司存在怠於救助或延誤救治函函事實的存在。第三,楊某作為函函直接監護人員亦為涉案樓房長期居住人員,在發現函函當日危險及異常行為之後,對函函之危險及異常行為欠缺有效的管理及干預。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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