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失聯,初中生為車禍死亡父親索賠不得?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近40萬

母親下落不明,父親突遇車禍去世,日照初中女生起訴肇事者和保險公司索賠,卻發現母親的身份信息都是假的,這又導致法院無法進行死亡宣告。“消失”的母親,讓女孩的官司一度陷入周折。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齊魯晚報記者 馬雲雲 崔巖

通訊員 胡科剛

女孩要為死亡父親打官司

卻發現失聯母親身份不明

餘芳芳出生於2004年,家住日照市東港區某村,和父親餘貴新相依為命。2015年10月的一天,餘貴新酒後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在村口與孫某駕駛的大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餘芳芳從此無依無靠。

餘芳芳很小就沒了媽媽,不是父母離婚或母親去世,而是媽媽出走了。1996年,餘貴新和外地來的女子孫橋連結婚,2004年餘芳芳出生。但幾年後,孫橋連突然不告而別,生死不明,留下幼小的女兒。此後,餘芳芳一直隨父親生活。憑藉餘貴新勞作,日子過得還算不錯。沒想到一場車禍,又讓餘芳芳沒了父親。

事發後,餘芳芳與其唯一的親屬姑姑餘貴紅共同生活,餘貴紅1959年出生,在該村寡居多年,以種地為生,兩個女兒均已外嫁。

2016年1月,餘芳芳以其姑姑餘貴紅為監護人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要求孫某及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孫某及保險公司則抗辯,餘芳芳母親應為共同原告,本案原告主體不適合;餘芳芳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扣除其母親應負擔部分。

可經法院向民政部門核實,孫橋連的籍貫雖標註為雲南省,但身份證號碼卻是山東省的,孫橋連身份信息的虛假,導致連“孫橋連”是否其真實姓名都無從查證。

餘芳芳撤回訴訟,並向法院提起宣告其母親死亡的特別程序訴訟。但因其母親的身份信息不明確,無法進行死亡宣告,法院未予以立案。2018年3月,餘芳芳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孫某及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不能因無法進行死亡宣告

讓孩子應得權益一再拖延

一邊認為缺少一名共同原告,一邊則壓根找不到人,法院會怎麼判?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餘芳芳母親身份不明,即不能通知其作為原告參與訴訟,亦無法對其進行死亡宣告,對孫某及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未予採納。

因此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賠償餘芳芳因其父親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近4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對當事人的受損利益進行及時救助和填補是法院裁判的首要目的。”日照中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林認為,餘芳芳是未成年人,且正處於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齡,生前由其父親一人撫養,其父親去世後,雖接受姑姑的監護,但姑姑年事已高,生活和教育費用支付能力存在困難。如果執著於餘芳芳的母親必須參加訴訟,可能會因其母親一直不到庭,使得餘芳芳的合法權益永遠得不到實現。不能因為一個身份不明的人不能到庭和不能進行死亡宣告,而使一個孩子的應得權益一再拖延或者永遠無法得到兌現,使其不能健康、快樂地成長。

王林林說,如果餘芳芳的母親屆時出現並提出相關訴求,在確認其系餘芳芳母親並享有權利的情況下,可另行主張其應得的賠償。

“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於孫橋連的身份不真實,因此無法宣告其死亡。”王林林說,這種情況一旦發生糾紛,就可能牽扯到各種人身和財產關係,例如在這起案件中,因為信息不真實,孫橋連和餘貴新間也不會被認定為夫妻關係,只能按照同居關係進行財產分配,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製度的規定。

父親生前好友

為何不能當法定代理人

案件中在審理中有個“插曲”:因餘芳芳是未成年人,她在第一次起訴時的法定代理人並不是姑姑餘貴紅,而是同村的叔叔朱某。為此,法院曾到村裡瞭解過情況,村幹部說,朱某是餘貴新的生前好友,“兩人關係很好,類似親兄弟”,但法官向餘芳芳詳細瞭解了情況,得知其還有個親人,也就是姑姑餘貴紅,於是以其所列法定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要求其更換法定代理人。

“朱某也許是好意,餘貴紅和餘芳芳家都在一個村,但在當地傳統觀念認為,姑姑已經出嫁,就不應再管孃家事。”王林林分析。我國法律規定,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次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既然餘芳芳仍有其他近親屬,就應由近親屬擔任其監護人。

法律還規定,如果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案件審結後,日照中院進行了後續跟蹤,尤其是錢到位後如何保管、使用?法院建議,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可以採取餘芳芳、餘貴紅、村委會、銀行等部門,多方共管的方式,以餘芳芳的名義開設專用銀行賬戶,銀行卡、密碼分別持有。對於款項的支取,區分不同的階段,在餘芳芳成年之前,款項的支取堅持定期性和必要性,只能定期支取一定限額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等;餘芳芳成年之後,可由其自由支配。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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