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結婚,跟丈夫領證的卻是姐姐'

不完美媽媽 法律 民法 戀愛 文章 法苑在線 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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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小周湖北人,小劉四川人,倆人在外打工時相識,不久便產生了愛情的火花。在小周的老家登記結婚時,由於小劉的年齡未滿20週歲,不符合結婚條件,於是倆人便耍了個小聰明,借用小劉的姐姐大劉的身份證去登記。矇混過關後,兩人“依法”取得了結婚證,結婚證上的照片是小劉和小周,身份信息是小周和大劉。經歷了十年的風雨之後,倆人有了自己的孩子,並積累了一定的財產,但兩人的感情卻越來越淡,越走越遠,最終決定分道揚鑣。然而伴隨著自己離婚的念頭接踵而來的一系列問題出現了:離婚怎麼離?和誰離?這讓小周犯了難。若和小劉離吧,兩個人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即使解決了孩子和財產的問題,和大劉的結婚手續還在,所以婚姻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若是和大劉離,婚姻的問題是可以解決了,但孩子和財產的問題又沒法解決。思來想去,小周還是決定先從法律上解決婚姻的問題,起訴與大劉“離婚”。大劉收到法院的傳票後,很詫異,莫名其妙又多了一個“丈夫”。法院在審查有關情況後,依法駁回了原告小周的起訴。

律師說法

其實,現實生活總,尤其有些農村或者邊遠地區結婚登記瑕疵情形比較多,問題也比較複雜,法律後果也各不相同。借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結婚登記,僅是瑕疵一種。對於此種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與實際共同生活者不一致的情形,現實生活中並不鮮見。

對於此種情形,如果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對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的,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結婚登記的效力問題。從民事審判角度而言,當事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但如果所持理由不屬於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四種情形之一而導致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用判決的形式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哪四種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這四種情形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沒有兜底條款。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或其他民事訴訟中,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否認存在婚姻關係,首先要解決的還是結婚登記效力問題,此時則不屬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屬於行政權限的範圍,應通過行政的途徑予以解決。故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同時進行釋明,告知其可以請求民政部門撤銷結婚登記,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院應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告知因其結婚登記存在請求離婚的雙方與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不符,無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係。若當事人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若經過法院釋明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主張解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時,法院可以依法繼續進行審理。

本案中應當強調的是,由於小周和大劉已經取得了結婚證,在法律上已是夫妻關係。生活中,小周和小劉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大劉也與他人又登記結婚,小周和大劉有可能都會涉及到重婚。因此兩人還應當依法儘快解決名義上的婚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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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小周湖北人,小劉四川人,倆人在外打工時相識,不久便產生了愛情的火花。在小周的老家登記結婚時,由於小劉的年齡未滿20週歲,不符合結婚條件,於是倆人便耍了個小聰明,借用小劉的姐姐大劉的身份證去登記。矇混過關後,兩人“依法”取得了結婚證,結婚證上的照片是小劉和小周,身份信息是小周和大劉。經歷了十年的風雨之後,倆人有了自己的孩子,並積累了一定的財產,但兩人的感情卻越來越淡,越走越遠,最終決定分道揚鑣。然而伴隨著自己離婚的念頭接踵而來的一系列問題出現了:離婚怎麼離?和誰離?這讓小周犯了難。若和小劉離吧,兩個人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即使解決了孩子和財產的問題,和大劉的結婚手續還在,所以婚姻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若是和大劉離,婚姻的問題是可以解決了,但孩子和財產的問題又沒法解決。思來想去,小周還是決定先從法律上解決婚姻的問題,起訴與大劉“離婚”。大劉收到法院的傳票後,很詫異,莫名其妙又多了一個“丈夫”。法院在審查有關情況後,依法駁回了原告小周的起訴。

律師說法

其實,現實生活總,尤其有些農村或者邊遠地區結婚登記瑕疵情形比較多,問題也比較複雜,法律後果也各不相同。借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結婚登記,僅是瑕疵一種。對於此種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與實際共同生活者不一致的情形,現實生活中並不鮮見。

對於此種情形,如果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對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的,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結婚登記的效力問題。從民事審判角度而言,當事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但如果所持理由不屬於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四種情形之一而導致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用判決的形式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哪四種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這四種情形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沒有兜底條款。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或其他民事訴訟中,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否認存在婚姻關係,首先要解決的還是結婚登記效力問題,此時則不屬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屬於行政權限的範圍,應通過行政的途徑予以解決。故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同時進行釋明,告知其可以請求民政部門撤銷結婚登記,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院應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告知因其結婚登記存在請求離婚的雙方與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不符,無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係。若當事人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若經過法院釋明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主張解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時,法院可以依法繼續進行審理。

本案中應當強調的是,由於小周和大劉已經取得了結婚證,在法律上已是夫妻關係。生活中,小周和小劉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大劉也與他人又登記結婚,小周和大劉有可能都會涉及到重婚。因此兩人還應當依法儘快解決名義上的婚姻問題。


女子結婚,跟丈夫領證的卻是姐姐


延伸解讀

這裡提到重婚罪,我們來看看重婚罪怎麼認定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

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完)(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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