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分配公平誰來“保障”?

保障房 建築 經濟 二手房 人民智庫 2017-06-23

近日,首個面向非京籍無房家庭的自住房項目啟動網上申購。自2017年6月12日晚至6月月15日下午,這120套均價低於周邊二手房50%的自住房公告瀏覽次數就破80萬。

面對保障性住房的強烈需求,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北京市將在公租房和自住房項目中拿出不低於30%比例的房源面向長期穩定就業的非京籍無房家庭分配。

保障性住房面對“新北京人”開放,是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的一小步,而從設立保障房的真正目的出發,真正實現分配公平、分配透明,則是整個社會公正的一大步。

保障房分配公平誰來“保障”?

保障性住房供給中的問題

近年來,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越來越大,在緩解低收入群體住房困難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保障房種類繁多導致管理失範、地方政府政策隨意導致分配違規等情況屢有發生,嚴重弱化了保障房的保障功能。

01“逆保障”

保障房與保障對象不相匹配。在保障房政策實施過程中,最受人詬病的問題在於其分配的不公,保障房與保障對象不相匹配,出現“逆保障”問題。比較突出的表現為:

大量的保障房項目以集資房名義成為某些部門單位的額外福利,利用國家的保障房優惠政策為參與集資的群體提供遠低於市場價格的房產,事實上成為“福利分房”。

有的地區將為引進人才而建的“人才房”納入保障房範圍,擠佔有限的保障房指標和公共資源,使本應受益的弱勢民眾無法獲得相關保障。

由於資格審核方面的漏洞,以瞞報、假報、轉移財產等途徑來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情況屢有發生,出現“開寶馬住經濟適用房”的怪現象。

有些地區甚至出現了縮水保障房面積套取保障房財政專款的事例。

02面積超標、地點超限

根據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各地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實際情況另有補充規定,但總的來說應與上述標準相去不遠。從各地的實際操作來看,各地出現了大量100~200平米的超標準房。這種情況的出現,意味著保障房“保障”的已不是低收入人群,這直接導致公共資源的錯配。

保障性住房保障的是基本居住需求,因此不應該佔用城市中最有商業價值的地塊。屢屢出現的位於黃金地帶的“豪華保障房社區”,入住者也不是通常意義的住房保障對象。

03保障房空置

2013年審計署發佈審計公告說,多個省份的保障性住房出現空置,有4省空置總量超5萬套。其中山東1.29萬套,海南9千多套,廣東1.15萬套,雲南2.3萬套。

一邊是中低收入群體期盼早日實現“安居夢”,另一邊是大量保障房分配“遇冷”,陷入“房等人”窘境。入住率偏低的保障房小區普遍存在選址太遠、交通不便、基礎設施薄弱、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滯後等問題。這種現象的出現部分由於一些地方政府為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指標任務而選擇遠離中心城區的地方建房“湊數量”。

04申請的門檻較高

影響保障房空置的另一個因素是保障房申請的門檻較高。一般地區都會設置戶籍和收入門檻,這使得很多真正住房困難的非戶籍人口和剛超過收入門檻的戶籍居民無法申請保障房。比如,大量農民工往往生活在條件很差、衛生設施不全的居住環境中,卻無法申請保障性住房。

如何促進保障房分配正義?

針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暴露出的種種問題,要繼續探索創新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機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的經濟和其他狀況的審核機制,嚴格准入退出,確保公平分配。

01轉變保障房觀念

明確保障性住房供給的理論認知,尤其是地方政府既不能將提供保障性住房看成是對弱勢群體的恩賜,更不能將其作為獲取政績的手段,而應視為政府保障其社會成員基本生存權利、維護社會公正的基本責任和義務。

簡化保障性住房的品種,取消產權性保障房,更多提供租賃性住房,這不但有利於規範管理,更有助於保障公平,減少設租、尋租和腐敗等問題的滋生。

同時,要進一步明確保障房的保障對象,將符合條件的外地務工人員和新就業人員納入保障對象人群,以實現最大限度的分配正義。

02完善制度規範

強化規劃統籌,從城鎮化發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等實際需要出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規劃與城市整體住宅區規劃相結合,從社會發展和公民教育的遠期效應考慮,避免城市貧民區的形成以及保障區域配套生活設施的整體滯後。

嚴格控制單戶建築面積,按照人口規模建設小於70平方米的居民住宅。通過嚴控單戶建築面積,在既有的經濟投入和總體建設規模條件下,既可以使更多的困難人群獲得保障,也可以減少分配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現象。

保障性住房應做到配套設施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使用,確保竣工項目及早投入使用。在建設過程中嚴格控制建築和裝飾材料的選用,尤其是要避免裝飾材料高檔化,保證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

03完善分配環節規範

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環節,要注重和實現程序公正:

公告。保障房在進入分配環節前,要在影響廣泛的媒體(平面、視聽和網絡媒體同步進行)進行不短於15天的公告,說明可提供住房的套數、戶型和麵積,以及申請人的基本要求。

審核和輪候。對申請人的收入、財產、住房等信息進行全面審核,並且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不短於10天的公示;保障房的申請要兼顧“先來後到”原則和需要原則,使所有符合條件者都能公平公正地參加申請、輪候,並逐步獲得保障房。

退出。對入住者的收入、財產變動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同時完善糾錯機制,堵塞漏洞,對於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被保障人及時清退。

另外,要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加大對違規者的懲罰力度,嚴懲利用保障性住房謀取私利的行為。對利用虛假信息申請保障房的申請人取消其當次申請資格以及限制其一定時間內的申請資格;同時對於幫助利益相關人非法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公職人員予以嚴懲,加大違法違規者的潛在成本,以保證被保障群體的公平分配的權利。

來源: 《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504下 韓喜平 周玲玲:《保障性住房如何實現分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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