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滴滴”出事,4乘客受傷,保險公司拒賠,連法院都支持!

保險 滴滴打車 轎車 交通 海哥說險 2019-07-02

海哥之前寫過關於“滴滴”網約車的兩個案例,一個是滴滴車主肇事撞死了路人,最後法院判滴滴車主自擔百多萬的賠償。法院支持了保險公司的網約車改變了車子使用屬性,而非私家車,所以拒賠。

另外一個案例同樣是“滴滴”網約車,不過這個案例是一個“順風車”出事。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理由是:順風車和網約車有區別,順風車是車主約定了起止點,乘客系拼車均攤成本的行為。因此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付。

然而,無論是網約車還是順風車出事,每個案例均有差異。不同的案例,看似相仿,實則有不同的證據和判決理念。例如,本文的案例,也是“順風車”出事,但是一審二審法院都是車主輸了。為何會輸?


跑“滴滴”出事,4乘客受傷,保險公司拒賠,連法院都支持!


案例始末

浙江海鹽的賀某於2018年7月,購置了一輛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車險。其中商業車險投保了車損險12.5萬元,三者險10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4萬/人。同時,約定該車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用車,也就是私家車。

交通事故發生在2018年11月6日傍晚,賀某在乍嘉蘇高速至海鹽樞紐段行駛途中,因操作不當,車子撞到了高速中間的隔離帶,導致了車子側翻。

事後,交管部門認定賀某負該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後,賀某花費拖車費800元、吊車費2600元,賠償高速路設備損失1.5萬餘元,同時賀某還負擔了同車人員李某等人的醫療費、誤工費。

賀某向保險公司提起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賀某事故時屬於營運活動為由拒賠!因為投保時候合同約定的是“非營運”。

多次協商不成,賀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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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

1、賀某於2018年8月,將涉案車輛在“滴滴出行”APP註冊為滴滴車主,並且多次通過“滴滴出行”的“順風車”平臺發佈出行行程訂單,搭載乘客,並以軟件計算的金額收取乘客乘車費用。

2、網約車和順風車有區別,網約車是乘客發佈目的地,司機接單,然後送乘客到達指定的地方,收取乘車費。而順風車是一種順路合乘行為,主要目的是自用,順路搭載相同目的的人員,而攤銷必要的費用。網約車屬於營運性質,而順風車屬於非營運性質。

3、本案中賀某出車時間,既不是節假日,也不是工作日,也不是一般上下班時間,收費也具有營業運輸性質,從出行目的、線路、以及最重要的出行頻率,費用分攤等事實可以判斷出,賀某的“順風車”接單行為不符合網約順風車的典型特徵。而是屬於營運行為。

4、非營運汽車從事營運活動,會導致被保險車輛風險顯著增加,根據商業車險合同約定,應該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按照約定增加保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因此,本案保險公司拒賠有理。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額範圍內賠付2000元,商業車險不用賠。

判決後,賀某提起上述,二審法院駁回賀某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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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

1、開滴滴真的需要謹慎,不僅各地對待網約車政策不一。保險公司對於網約車也是需要更改保險的。

2、對於保險公司來說,私家車的使用頻率很低,而營運汽車的使用頻率非常高。所以,私家車的車險保費和營運汽車的保費相比,便宜的不是點吧點的多。

3、本案例中,賀某輸掉官司的核心就是法院遵循了網約順風車的客觀運行規律。畢竟,賀某這種專門跑順風車賺錢的和真正的順風車有所區別。例如,跑的頻率,跑的時間不符合。

4、海哥也建議,慎重對待網約車和網約順風車,如果你要專門跑就變更信息;不要有我是老司機的僥倖心理。海哥也提示各位喜歡坐黑車的朋友,悠著點兒坐,剩下一二十塊,換來的是沒有任何安全保障。

你怎麼看網約車和網約順風車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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