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廠私自開維修車出事故,法院判陽光保險理賠:霸王行規無效

修理廠私自開維修車出事故,法院判陽光保險理賠:霸王行規無效

愛車被修車店老闆開出

還發生了交通事故

導致車輛被燒燬

......

車主找保險公司理賠卻被拒

理由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兩條行規

涉案車輛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並非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且車輛尚處在維修期間,這些均屬於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範圍。

那麼,保險公司該賠嗎?

近日

法院終審判決:賠!

01

修車店開顧客車意外出事

陽光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2017年9月7日,姚先生將自己的愛車送至其朋友王某經營的車輛修理店進行車輛貼膜。9月10日17時許,王某電話通知姚先生前去修理店領回車輛,但姚先生此刻在外地,並告知需回家後才能領取自己的車輛。當天晚上,王某私自駕駛姚先生的車輛外出,因王某晚餐喝了酒,遂將車輛交付給同行的肖某駕駛。

當天晚上23時許,肖某駕駛車輛搭乘王某行至長沙縣星沙辦事處一路口時,因其駕駛車輛忽視安全,致使車輛撞牆,造成兩人受傷、車輛被燒燬、建築及樹木受損的交通事故。

修理廠私自開維修車出事故,法院判陽光保險理賠:霸王行規無效

2017年10月9日,長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肖某應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

同年9月18日,經長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託,長沙星盛价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該車輛的損失價值以及其他毀損物進行價值評估,並出具了《價格評估報告書》,確認車輛損失價值為159135元;確認因車輛交通事故造成長沙縣鬆雅湖萬明路財產損失為13800元。2018年6月28日,姚先生向湖南承運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賠付了鬆雅湖萬明路財產損失13800元。

早在2016年10月28日,姚先生為其車輛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151155元)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萬元),保險期為一年。因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姚先生遂向陽光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其車輛損失和其他財產損失,陽光保險公司以車輛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肖某並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車輛尚在維修期間,均屬於保險人不予賠償的範圍為由拒絕向姚先生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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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交涉未果,姚先生一紙訴狀將陽光保險公司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陽光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59135元,其他財產損失13800元。

02

一審法院判決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屬於格式條款

免賠條款無效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陽光保險公司辯稱,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中有關機動車損失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均規定,“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和“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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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因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車輛損失159 135元和長沙縣鬆雅湖萬明路財產損失13800元,且駕駛員肖某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故陽光保險公司首先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內向湖南承運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賠償財產損失2000元,剩餘的車輛損失和其他財產損失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

雖然《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八條和第二十四條均約定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車輛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和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以及被保險的車輛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的,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但是,姚先生於2017年9月7日送至王某經營的維修店進行車輛貼膜,且該車輛貼膜已經於2017年9月10日17時前完成了貼膜,只是因姚先生身在外地,無法及時領回車輛,暫時由王某進行保管的,故車輛並非屬於《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約定的車輛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的情形,且該車輛的貼膜行為與當晚發生的交通事故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故陽光保險公司的該項辯稱,一審法院不予採信。

修理廠私自開維修車出事故,法院判陽光保險理賠:霸王行規無效

法院同時認為,雖然姚先生將車輛交付給王某時告知其不能私自將該車輛駕駛外出,且王某於2017年9月10日晚將車輛駕駛外出時也未告知姚先生,並取得姚先生的允許。但是,姚先生是否允許王某、肖某駕駛車輛與2017年9月10日晚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也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姚先生並無過錯,且《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八條第(二)項中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中約定的“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車輛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或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該條款屬於格式條款,且明顯免除了其責任,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故《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的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據此,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陽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向姚先生賠償財產損失200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向姚先生賠償車輛損失151155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向姚先生賠償財產損失11800元。

03

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不論是誰駕駛保險車輛

在保險車輛使用過程中

造成第三者的損害應予以給付

陽光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於今年1月中旬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陽光保險公司依然認為,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規定,自己不應承擔賠償。首先,保險車輛是否處於維修保養期間,不在於保險車輛是否仍處於維修場所,關鍵在於其是否維修、保養完畢且交付投保人。而本案中,涉案車輛雖然已經維修完畢,但並未實際交付給姚先生。因此,陽光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情形之“車輛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的”完全客觀存在。

其次,長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姚先生的詢問筆錄中顯示“姚先生明確告知修理店王某不得私自駕駛車輛外出。”而王某未經姚先生允許,私自駕駛車輛外出並將車輛交給與姚素不相識的肖某駕駛。因此,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肖某明顯屬於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

  • 一、被保險的訴爭車輛發生事故是否處於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 二、訴爭的車輛發生事故時駕駛人是否系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法庭審理認為,根據目的解釋規則,保險合同設置該“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車輛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和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以及被保險的車輛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的,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條款的目的,主要是鑑於車輛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保養期間,車輛的安全性沒有保障,極易導致車輛危險程度的增加,進而增加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判斷保險車輛是否處於修理、保養期間,不能僅看保險車輛是否處於維修場所,關鍵在於其修理、保養是否完畢且已交付投保人。本案中,訴爭的車輛已於2017年9月10日17時前完成了貼膜,只是因姚先生身在外地,無法及時領回車輛,故暫時由王某進行保管的,故訴爭的車輛應系維修、改裝已經完成,不屬於“被保險車輛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的”情形,故陽光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庭同時認為,機動車責任險承保的對象是車輛,只要是保險車輛使用過程中造成第三者的損害保險公司都應予以給付,而不論是誰駕駛保險車輛,故被保險人的範圍不僅僅是保單約定的被保險人,還包括所有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本案中,王某在保管姚先生車輛期間,駕駛訴爭車輛已經取得了姚先生的同意,雖在其後的駕駛期間將車輛交付給肖某駕駛,因其駕駛訴爭的車輛處於其合法保管期間,且駕駛車輛取得姚先生的同意,故其有權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將車輛交付他人駕駛。所以,王某駕駛訴爭的車輛不屬於“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車輛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或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情形,故本院對陽光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亦不予採信。

據此,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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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餘知都

編輯/裴瑩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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