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寶貝過大年 市場營銷 設計 文化 政治 歷史 經濟 一休說知識產權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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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節日名稱能否被註冊為商標使用?

以“春節”商標的註冊為例,經筆者查詢,截止本文撰寫之日共有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最早的“春節”商標(第23類第558809號)由無錫市楊市絨線廠申請於1990年7月6日,目前該商標因期滿未續展而註銷。另外,在這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中有31個文字部分僅為“春節”,其中26件已經被駁回或處於待審中,5件被核准註冊但是商標具有圖形等其他構成要素並經過獨創設計。

《商標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註冊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大多考慮的是相關公眾對於節日名稱熟悉度及接受程度高。但是,熟悉度高也代表該名稱出現和被使用的頻率高,消費者在看到該商標時,可能根本無法分清其到底是商標還是僅指代節日,這時商標就無法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同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申請在與本節日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是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的。因此,僅以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較弱,在與節日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進行申請註冊極易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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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節日名稱能否被註冊為商標使用?

以“春節”商標的註冊為例,經筆者查詢,截止本文撰寫之日共有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最早的“春節”商標(第23類第558809號)由無錫市楊市絨線廠申請於1990年7月6日,目前該商標因期滿未續展而註銷。另外,在這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中有31個文字部分僅為“春節”,其中26件已經被駁回或處於待審中,5件被核准註冊但是商標具有圖形等其他構成要素並經過獨創設計。

《商標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註冊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大多考慮的是相關公眾對於節日名稱熟悉度及接受程度高。但是,熟悉度高也代表該名稱出現和被使用的頻率高,消費者在看到該商標時,可能根本無法分清其到底是商標還是僅指代節日,這時商標就無法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同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申請在與本節日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是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的。因此,僅以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較弱,在與節日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進行申請註冊極易被駁回。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另外,假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勢必會導致其產品或服務與節日掛鉤,實際使用會導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並且,將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並由一家所獨佔有失社會公允,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可見,若將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也並不能排除他人在商業活動中善意地、正當地使用。節日商標在保護力度上也十分有限,從商家的角度看,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的商標潛在價值並不高,註冊下來的成功率也極低。

以上分析僅針對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並不包括商標具有其他顯著識別部分如文字、圖形或商標整體經過獨創設計的情況。若商標除節日名稱外還包含其他顯著識別部分,雖然仍存在被駁回的可能,但是部分商標經過複審還是有機會得到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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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節日名稱能否被註冊為商標使用?

以“春節”商標的註冊為例,經筆者查詢,截止本文撰寫之日共有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最早的“春節”商標(第23類第558809號)由無錫市楊市絨線廠申請於1990年7月6日,目前該商標因期滿未續展而註銷。另外,在這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中有31個文字部分僅為“春節”,其中26件已經被駁回或處於待審中,5件被核准註冊但是商標具有圖形等其他構成要素並經過獨創設計。

《商標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註冊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大多考慮的是相關公眾對於節日名稱熟悉度及接受程度高。但是,熟悉度高也代表該名稱出現和被使用的頻率高,消費者在看到該商標時,可能根本無法分清其到底是商標還是僅指代節日,這時商標就無法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同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申請在與本節日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是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的。因此,僅以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較弱,在與節日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進行申請註冊極易被駁回。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另外,假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勢必會導致其產品或服務與節日掛鉤,實際使用會導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並且,將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並由一家所獨佔有失社會公允,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可見,若將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也並不能排除他人在商業活動中善意地、正當地使用。節日商標在保護力度上也十分有限,從商家的角度看,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的商標潛在價值並不高,註冊下來的成功率也極低。

以上分析僅針對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並不包括商標具有其他顯著識別部分如文字、圖形或商標整體經過獨創設計的情況。若商標除節日名稱外還包含其他顯著識別部分,雖然仍存在被駁回的可能,但是部分商標經過複審還是有機會得到授權。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二商家自創的營銷節日

能否被註冊為商標使用?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家結合自身產品或服務推出自創營銷節日,對產品和品牌進行推廣活動,並直接提高產品銷售量及提升品牌形象。同時,將自創營銷節日進行商標註冊並予以保護也成為了眾商家的共識。區別於上文將傳統節日註冊為商標所面臨的缺乏顯著性、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保護力度有限等問題,將商家自創的營銷節日進行商標註冊又面臨哪些問題呢?

案例一:商標包含“節”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是否會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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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節日名稱能否被註冊為商標使用?

以“春節”商標的註冊為例,經筆者查詢,截止本文撰寫之日共有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最早的“春節”商標(第23類第558809號)由無錫市楊市絨線廠申請於1990年7月6日,目前該商標因期滿未續展而註銷。另外,在這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中有31個文字部分僅為“春節”,其中26件已經被駁回或處於待審中,5件被核准註冊但是商標具有圖形等其他構成要素並經過獨創設計。

《商標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註冊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大多考慮的是相關公眾對於節日名稱熟悉度及接受程度高。但是,熟悉度高也代表該名稱出現和被使用的頻率高,消費者在看到該商標時,可能根本無法分清其到底是商標還是僅指代節日,這時商標就無法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同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申請在與本節日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是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的。因此,僅以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較弱,在與節日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進行申請註冊極易被駁回。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另外,假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勢必會導致其產品或服務與節日掛鉤,實際使用會導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並且,將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並由一家所獨佔有失社會公允,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可見,若將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也並不能排除他人在商業活動中善意地、正當地使用。節日商標在保護力度上也十分有限,從商家的角度看,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的商標潛在價值並不高,註冊下來的成功率也極低。

以上分析僅針對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並不包括商標具有其他顯著識別部分如文字、圖形或商標整體經過獨創設計的情況。若商標除節日名稱外還包含其他顯著識別部分,雖然仍存在被駁回的可能,但是部分商標經過複審還是有機會得到授權。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二商家自創的營銷節日

能否被註冊為商標使用?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家結合自身產品或服務推出自創營銷節日,對產品和品牌進行推廣活動,並直接提高產品銷售量及提升品牌形象。同時,將自創營銷節日進行商標註冊並予以保護也成為了眾商家的共識。區別於上文將傳統節日註冊為商標所面臨的缺乏顯著性、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保護力度有限等問題,將商家自創的營銷節日進行商標註冊又面臨哪些問題呢?

案例一:商標包含“節”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是否會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認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商標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現行商標法做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中,關於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有如下說明:保證商品、服務的質量,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本法明確要求商標使用人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而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會誤導消費者,使其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進行消費,其利益也就會由此受到損害。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對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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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節日名稱能否被註冊為商標使用?

以“春節”商標的註冊為例,經筆者查詢,截止本文撰寫之日共有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最早的“春節”商標(第23類第558809號)由無錫市楊市絨線廠申請於1990年7月6日,目前該商標因期滿未續展而註銷。另外,在這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中有31個文字部分僅為“春節”,其中26件已經被駁回或處於待審中,5件被核准註冊但是商標具有圖形等其他構成要素並經過獨創設計。

《商標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註冊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大多考慮的是相關公眾對於節日名稱熟悉度及接受程度高。但是,熟悉度高也代表該名稱出現和被使用的頻率高,消費者在看到該商標時,可能根本無法分清其到底是商標還是僅指代節日,這時商標就無法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同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申請在與本節日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是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的。因此,僅以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較弱,在與節日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進行申請註冊極易被駁回。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另外,假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勢必會導致其產品或服務與節日掛鉤,實際使用會導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並且,將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並由一家所獨佔有失社會公允,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可見,若將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也並不能排除他人在商業活動中善意地、正當地使用。節日商標在保護力度上也十分有限,從商家的角度看,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的商標潛在價值並不高,註冊下來的成功率也極低。

以上分析僅針對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並不包括商標具有其他顯著識別部分如文字、圖形或商標整體經過獨創設計的情況。若商標除節日名稱外還包含其他顯著識別部分,雖然仍存在被駁回的可能,但是部分商標經過複審還是有機會得到授權。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二商家自創的營銷節日

能否被註冊為商標使用?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家結合自身產品或服務推出自創營銷節日,對產品和品牌進行推廣活動,並直接提高產品銷售量及提升品牌形象。同時,將自創營銷節日進行商標註冊並予以保護也成為了眾商家的共識。區別於上文將傳統節日註冊為商標所面臨的缺乏顯著性、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保護力度有限等問題,將商家自創的營銷節日進行商標註冊又面臨哪些問題呢?

案例一:商標包含“節”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是否會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認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商標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現行商標法做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中,關於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有如下說明:保證商品、服務的質量,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本法明確要求商標使用人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而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會誤導消費者,使其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進行消費,其利益也就會由此受到損害。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對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結合以上法條及解釋,對於商標是否會導致誤認應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1、從商標標誌本身來看是否具有欺騙性;2、商標是否會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上表所列申請商標均為各權利人基於自身商品或服務打造的自創營銷節日,均具有較高的獨創性和顯著性,就商標本身而言不具有欺騙性。並且,《商標法》十條一款(七)項所規定的“欺騙性”與“誤認”是遞進關係,即標識包含了帶有“欺騙性”的內容,且因為這一內容導致了相關公眾的誤認才能屬於該情形。這樣就不難理解上表中的商標在經過駁回複審後均予以初步審定的結果。

案例二:商標包含“節”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是否會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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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節日名稱能否被註冊為商標使用?

以“春節”商標的註冊為例,經筆者查詢,截止本文撰寫之日共有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最早的“春節”商標(第23類第558809號)由無錫市楊市絨線廠申請於1990年7月6日,目前該商標因期滿未續展而註銷。另外,在這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中有31個文字部分僅為“春節”,其中26件已經被駁回或處於待審中,5件被核准註冊但是商標具有圖形等其他構成要素並經過獨創設計。

《商標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註冊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大多考慮的是相關公眾對於節日名稱熟悉度及接受程度高。但是,熟悉度高也代表該名稱出現和被使用的頻率高,消費者在看到該商標時,可能根本無法分清其到底是商標還是僅指代節日,這時商標就無法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同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申請在與本節日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是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的。因此,僅以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較弱,在與節日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進行申請註冊極易被駁回。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另外,假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勢必會導致其產品或服務與節日掛鉤,實際使用會導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並且,將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並由一家所獨佔有失社會公允,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可見,若將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也並不能排除他人在商業活動中善意地、正當地使用。節日商標在保護力度上也十分有限,從商家的角度看,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的商標潛在價值並不高,註冊下來的成功率也極低。

以上分析僅針對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並不包括商標具有其他顯著識別部分如文字、圖形或商標整體經過獨創設計的情況。若商標除節日名稱外還包含其他顯著識別部分,雖然仍存在被駁回的可能,但是部分商標經過複審還是有機會得到授權。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二商家自創的營銷節日

能否被註冊為商標使用?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家結合自身產品或服務推出自創營銷節日,對產品和品牌進行推廣活動,並直接提高產品銷售量及提升品牌形象。同時,將自創營銷節日進行商標註冊並予以保護也成為了眾商家的共識。區別於上文將傳統節日註冊為商標所面臨的缺乏顯著性、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保護力度有限等問題,將商家自創的營銷節日進行商標註冊又面臨哪些問題呢?

案例一:商標包含“節”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是否會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認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商標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現行商標法做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中,關於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有如下說明:保證商品、服務的質量,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本法明確要求商標使用人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而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會誤導消費者,使其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進行消費,其利益也就會由此受到損害。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對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結合以上法條及解釋,對於商標是否會導致誤認應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1、從商標標誌本身來看是否具有欺騙性;2、商標是否會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上表所列申請商標均為各權利人基於自身商品或服務打造的自創營銷節日,均具有較高的獨創性和顯著性,就商標本身而言不具有欺騙性。並且,《商標法》十條一款(七)項所規定的“欺騙性”與“誤認”是遞進關係,即標識包含了帶有“欺騙性”的內容,且因為這一內容導致了相關公眾的誤認才能屬於該情形。這樣就不難理解上表中的商標在經過駁回複審後均予以初步審定的結果。

案例二:商標包含“節”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是否會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商標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本條中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並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上述案件申請商標“打酒節”為申請人獨創,經過申請人長期大量且廣泛的實際使用與申請人之間具有唯一對應關係,且“打酒節”並非社會固有的民俗活動或傳統文化節日。同時,申請人在該案中提交了大量的使用和宣傳證據證明申請商標本身含義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並無不良影響。

綜上可見,將商家自創的營銷節日進行商標註冊雖然可能會因為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和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等理由被駁回,但是筆者建議商標權利人結合自身商標的實際情況儘量通過複審爭取商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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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節日名稱能否被註冊為商標使用?

以“春節”商標的註冊為例,經筆者查詢,截止本文撰寫之日共有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最早的“春節”商標(第23類第558809號)由無錫市楊市絨線廠申請於1990年7月6日,目前該商標因期滿未續展而註銷。另外,在這293個包含“春節”文字的商標中有31個文字部分僅為“春節”,其中26件已經被駁回或處於待審中,5件被核准註冊但是商標具有圖形等其他構成要素並經過獨創設計。

《商標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註冊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大多考慮的是相關公眾對於節日名稱熟悉度及接受程度高。但是,熟悉度高也代表該名稱出現和被使用的頻率高,消費者在看到該商標時,可能根本無法分清其到底是商標還是僅指代節日,這時商標就無法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同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申請在與本節日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是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的。因此,僅以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較弱,在與節日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進行申請註冊極易被駁回。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另外,假如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勢必會導致其產品或服務與節日掛鉤,實際使用會導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並且,將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並由一家所獨佔有失社會公允,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可見,若將傳統節日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也並不能排除他人在商業活動中善意地、正當地使用。節日商標在保護力度上也十分有限,從商家的角度看,僅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的商標潛在價值並不高,註冊下來的成功率也極低。

以上分析僅針對以傳統節日名稱進行註冊,並不包括商標具有其他顯著識別部分如文字、圖形或商標整體經過獨創設計的情況。若商標除節日名稱外還包含其他顯著識別部分,雖然仍存在被駁回的可能,但是部分商標經過複審還是有機會得到授權。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二商家自創的營銷節日

能否被註冊為商標使用?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家結合自身產品或服務推出自創營銷節日,對產品和品牌進行推廣活動,並直接提高產品銷售量及提升品牌形象。同時,將自創營銷節日進行商標註冊並予以保護也成為了眾商家的共識。區別於上文將傳統節日註冊為商標所面臨的缺乏顯著性、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保護力度有限等問題,將商家自創的營銷節日進行商標註冊又面臨哪些問題呢?

案例一:商標包含“節”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是否會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認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商標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現行商標法做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中,關於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有如下說明:保證商品、服務的質量,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本法明確要求商標使用人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而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會誤導消費者,使其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進行消費,其利益也就會由此受到損害。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對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結合以上法條及解釋,對於商標是否會導致誤認應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1、從商標標誌本身來看是否具有欺騙性;2、商標是否會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上表所列申請商標均為各權利人基於自身商品或服務打造的自創營銷節日,均具有較高的獨創性和顯著性,就商標本身而言不具有欺騙性。並且,《商標法》十條一款(七)項所規定的“欺騙性”與“誤認”是遞進關係,即標識包含了帶有“欺騙性”的內容,且因為這一內容導致了相關公眾的誤認才能屬於該情形。這樣就不難理解上表中的商標在經過駁回複審後均予以初步審定的結果。

案例二:商標包含“節”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是否會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包含節日名稱的商標註冊問題探析,你讀懂了什麼?

《商標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本條中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並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上述案件申請商標“打酒節”為申請人獨創,經過申請人長期大量且廣泛的實際使用與申請人之間具有唯一對應關係,且“打酒節”並非社會固有的民俗活動或傳統文化節日。同時,申請人在該案中提交了大量的使用和宣傳證據證明申請商標本身含義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並無不良影響。

綜上可見,將商家自創的營銷節日進行商標註冊雖然可能會因為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和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等理由被駁回,但是筆者建議商標權利人結合自身商標的實際情況儘量通過複審爭取商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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