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羌塘無人區失聯驢友已認罰 再議“有償救援”:費用該由誰買單?

來源:中國之聲


穿越西藏羌塘無人區時失聯了50天的90後徒步愛好者馮某,於5月5號被找到。西藏自治區那曲市安多縣森林公安局對馮某和兩名隊友分別罰款5000元。由此,關於“驢友遇險,誰該為救援買單”、“救援是否浪費社會公共資源”等問題再次引發網友的激烈討論。

5月7號凌晨,與馮某同行的隊友李某森在其個人微博上發消息稱,“林業局處罰了:5000元。15天內交齊!”當地公安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三名當事人已接受處罰,並分別繳納了罰款。而據瞭解,此次救援耗費了當地大量搜救資源。非法穿越自然保護區並遇險,救援費用該由誰買單?



此前與馮某同行的隊友李某森在其個人微博表示,以團隊的名義,向包括安多縣森林公安在內的所有參與救援的人員致歉。李某森的微博中同時還附上了落款為安多縣森林公安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提到,自2019年3月5日至5月6日,(團隊)非法穿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每人)處罰款伍仟元整。據悉,三人已接受處罰,並繳納了罰款。

穿越羌塘無人區失聯驢友已認罰 再議“有償救援”:費用該由誰買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安多縣自然資源局局長拉巴表示,依據保護方式的不同,自然保護區一般分為實驗區、緩衝區、核心區,由於馮某等人未經批准踏入核心區,所以對其處以最高額度的罰款。

拉巴:“他們在阿里地區見過禁止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標牌,屬於明知故犯。他們是踩著生態紅線進入國家級生態保護區的核心區內的,所以我們按照法律規定,肯定會按照最嚴格處罰決定來處罰。”

拉巴說,羌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橫穿西藏西北部,面積巨大,生態脆弱,擅自穿越不僅容易對保護區生態造成破壞,還嚴重影響野生動物的遷徙和生存,同時違法穿越的驢友也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他也向戶外愛好者呼籲,“勇敢不是逞強,寧靜是最大的保護”。

拉巴:“擅自進入羌塘自然保護區有生命危險。氣候惡劣,海拔五千米以上,風雪交加,野生動物容易對遊客造成一些傷害,比如說狼、棕熊之類的猛獸以及野犛牛等,最大的問題是,一旦在無人區裡斷糧斷水,由於保護區面積太大,就容易發生生命危險。”

穿越羌塘無人區失聯驢友已認罰 再議“有償救援”:費用該由誰買單?

安多縣公安局局長尼瑪次仁表示,自4月20日當地警方接到搜救任務以來,共出動近百名隊員、十餘輛車及二十餘輛摩托車參與救援,是近年來當地投入救援力量最大的任務之一。搜救力量冒著極大危險進入無人區救援,直到5月5日才在一輛貨車上找到馮某和林某。

尼瑪次仁:“(搜救隊員)冒很大的風險進入搜救區域,隨著天氣轉暖,河流解凍,現在沼澤遍地,車輛極易被陷,民警等救援力量克服了一系列困難,穿越無人區(開展救援)。”

2015年,可可西里、阿爾金山、羌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聯合公告,禁止非法穿越這三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2017年,西藏自治區林業廳也發佈關於禁止在羌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組織非法穿越活動的公告。

處罰理所當然,為了施救而產生的費用成本又該由誰買單呢?近年來,隨著各地頻頻出現的“驢友被困”現象,將“公共資源究竟該不該為違法穿越、登山活動造成的困境買單”的問題推到公眾面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救助驢友是國家對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基本保障,但是為避免浪費公共資源,可以借鑑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

朱巍:“在國外有一些先進經驗,遇到這類情況,消耗的警力物力有相當一部分是被救援人去承擔的,這是比較先進的經驗,會彌補國家的財政支出。但是在我國目前還沒有,絕大部分都是由政府直接撥財政資源去營救,包括警力和財力物力等。”

穿越羌塘無人區失聯驢友已認罰 再議“有償救援”:費用該由誰買單?

據瞭解,全球各國每年都會有各種驢友、登山者進入山區遇險需要救援。日本埼玉縣規定:出動直升機營救山中遇險人員,每五分鐘收費5000日元,一小時收費在6萬日元,歐洲和美國也多有類似的規定。

安多縣自然資源局局長拉巴告訴記者,目前羌塘保護區還沒有“有償救援”的相關依據。據瞭解,全國目前只有黃山等少數景區提出,旅遊者不遵守景區遊覽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管委會完成救援後,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

陝西太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總工程師吳遜濤向中國之聲記者表示,近年來擅自闖入保護區導致意外的情況屢屢發生,“有償救援”能夠對明知故犯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吳遜濤:“進出保護區,都有提示性的標誌,告訴大家這是保護區是不允許進入的,但是去年我們在處理“鰲太穿越”問題的時候就發現,查處的這些人,他們都知道不準進,可他們依然要進,針對像這種明知故犯、進去以後又失蹤的情況,我是支持有償救援的。有償救援也是對公眾的一個提醒。”

穿越羌塘無人區失聯驢友已認罰 再議“有償救援”:費用該由誰買單?

事實上,“有償救援”於法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表示:

王錫鋅:“如果因為旅行者個人的過錯導致了旅行中突發的事故發生,政府、旅遊場所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發生的費用本身就是責任的承擔形式,這種責任應該是由任性的旅行者承擔,可以防止旅行者任性地旅遊、冒險地旅遊,可以控制違規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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