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1 個回答
麻红卫HR
2019-04-21

首先說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不可以同時主張,原因如下:

第一)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指員工個人和用人單位經協商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員工的經濟上的補助,是對勞動者由於勞動關係終止帶來的利益損失的補償。這種情形是法律為了保障員工個人在一定時期內的一種收入的手段。

第二)賠償金:這是法律對於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手段,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員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以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三: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和員工個人經過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支付的是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員工個人沒有嚴重違紀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支付的是經濟賠償金。

所以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不可以同時主張,只能根據情況主張一項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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