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欠發了幾個月的工資但在一個月裡補全了,個人所得稅該如何進行申報?

10 個回答
不怕小猫
2019-01-24

公司由於各種原因,偶爾會出現類似情況!

按照相關條例,應該在收到工資當月一起計算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單位欠發了幾個月的工資但在一個月裡補全了,個人所得稅該如何進行申報?

取得所得”是指拿到工資,所以幾個月的工資在一個月發放,要合併計算個稅。

舉例:

某人工資12000元,四金2100元,不考慮專項附加扣除,1-3月工資合併在3月發放,發放時間不同,稅金有所不同:

1,2018年12月31日之前,一個月收到多月工資需合併計算個稅,稅金會比較高。

按月發放:1-3月分別交稅280元,合計840元(適用稅率10%)

1-3月合併發送:合併交稅4565元(3個月工資合併較高,適用較高稅率25%,當月只能抵扣一個月的四金和5000)

詳見下圖:

單位欠發了幾個月的工資但在一個月裡補全了,個人所得稅該如何進行申報?

2,2019年1月1日以後,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稅,所以沒有差異。

按月發放:1-3月分別交稅147元,合計441元(適用稅率3%)

1-3月合併發送:合併交稅441元(3個月累計收入-3個月累計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3%)

詳見下圖:

單位欠發了幾個月的工資但在一個月裡補全了,個人所得稅該如何進行申報?

注意:如2018年的多個月收入在2019年一起支付,就會增加2019年年綜合所得總額。但扣除項目總額不變,就會增加2019年的稅金。

以上供參考,如有幫助麻煩點贊關注,感謝!

暖心人社
2019-01-25

以前的時候,個人所得稅申報需要會計將這些工資分攤到每個月中去,然後再綜合計稅。如果產生跨年會非常麻煩。

不過2019年1月1日實行的新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個人綜合所得收入納稅。這樣我們計發個人所得稅的時候將會大大簡化。

單位欠發了幾個月的工資但在一個月裡補全了,個人所得稅該如何進行申報?

從2019年1月1日起,我們個人所得稅徵繳是預扣預繳制。每個月根據我們的收入情況預扣預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去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我們可以去稅務部門申請年終的彙總清繳。如果我們每年的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跟實際相符,不需要退稅的話,就可以不用管這件事情了。如果多扣了錢,需要退稅那麼還是去辦理彙總清繳的好。

每個月的個人所得稅扣稅,是按照相應的計算公式計算。

首先每個月的累積收入,減去累計免稅收入,再減去累計減除費用,減去累計專項扣除,減去累計專項附加扣除,計算出累積預扣預繳的應稅所得額,然後再根據應稅所得額計算出本期應當預扣預繳的稅額。

單位欠發了幾個月的工資但在一個月裡補全了,個人所得稅該如何進行申報?

好麻煩,反正看一遍基本看不懂。

用數字說話

1月份發放工資1萬元,當月的累計收入就是1萬元,減去累計免稅額5000元,剩餘5000元。

累計減除費用一般沒有,是0。

扣除保險公積金2000元,這叫做專項扣除費用,剩餘3000元。

專項附加扣除有獨生子女贍養老人2000元,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扣除1000元。這樣減完之後應稅額是零,也就是不用交稅。

單位欠發了幾個月的工資但在一個月裡補全了,個人所得稅該如何進行申報?

可是這個單位很不像話,連續五個月沒發工資。7月份的時候,一次性發放了六個月工資。

個人所得稅就這麼計算:

7月份當月的累積收入是7萬元,累計免稅額度是35000元,剩餘35000元。

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一次性補釦12000元,也就是累計專項扣除12000元+2000元。

累計專項附加扣除是3000×6等於18000元+3000元。

扣完之後應稅額度仍然是零,所以我們新年度的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能夠有效避免一次性發放幾個月工資的尷尬。

企業拖欠公司是不對的。工資應當在約定的日期發放,如果沒有發放,那麼就屬於拖欠工資。不按時發放工資、拖欠工資的話,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要求可以索要25%拖欠額度的經濟補償金,這個大家可以考慮一下。

互金直通车
2019-01-26

您說的這種情況,主要是如何扣稅比較合理的問題,和個稅申報關係不大,正常申報就可以。

現在已經是2019年,新稅法正式執行了,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也開始申報了,如果出現一次性補發多個月工資的情況,按全年累進計稅的新稅法體系,只要不跨年度,就不受影響,如果跨了年度,有可能會受影響,需要進行合理避稅。

不跨年度的情

比如您正常每月工資扣除3險1金後為7000元,這樣每月應納稅為(7000-5000)*3%=60元。

如果您連續三個月只交保險,沒發工資,第四個月發放28000元,按照新稅法,繳稅額也是(28000-5000*4)*3%=240元,相當於每月60元。

其中,如果您申報了專項附加扣除,也會減除相應額度。

單位欠發了幾個月的工資但在一個月裡補全了,個人所得稅該如何進行申報?

跨年度的情況

如果跨了年度,由於新稅法是按年度計算的,相當於把去年的工資和今年的工資放在一年發放,提高了納稅基數,會導致去年沒交稅,今年多繳稅的情況。

這需要和公司進行協商,一是每年年底之前最好把上年度報酬結清;二是如果不行可以按年終獎的方式單獨計稅,這樣有可能會節省;三是讓公司承擔多交的稅費;四是每年往後遞延也能減少交稅。

比如,正常您每月到手工資5000元,正好不用交稅。今年3月份您補發了去年3個月工資15000元,這些錢如果放在去年按月發放,您就不用交稅。但是今年增加了這15000元,就要按3%的標準交稅了,因此會多交450元。

額度較低的情況下,年終獎也無法減少交稅,只能看看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有沒有多餘的額度,或者讓公司承擔,或者每年往後遞延15000元。

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跨年度,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沉默的投资者
2019-01-24

單位欠發了幾個月的工資但在一個月裡補全了,個人所得稅該如何進行申報?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對這個問題要依次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

第一,單位是否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工資薪金所得,發放的單位是代扣代繳義務人,理應為員工申報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所以,通常是不需要個人自己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即使是在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收入比較單純的個人仍然可以選擇由單位代扣代繳,不需要自己去考慮申報的問題。

第二,單位對欠發工資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通常情況下,單位即使沒有錢發工資,也應當在財務核算中按月計提和體現工資,這才符合財務核算中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只不過一時缺錢,沒有發放罷了。如果單位按此操作的話,在欠發工資期間,也會按月申報個人所得稅,你也不需要考慮這個問題。

如果單位一時糊塗,沒有這樣做,那麼就要考慮下一個問題。

第三,單位未代扣時個人如何申報補發工資的個稅?

在新個稅法實施後,工資是否按月發,還是積壓幾個月再發,都不會影響到個人所得稅的總金額,只要在次月如實申報個稅就可以了。因為現在的計算模式是累計收入減累計扣除後,再根據這個餘額結合上一個月已交稅款金額,再來決定繳納多少個稅的。所以,這樣做,雖然會導致某個月或某幾個月多交稅款,但全年算總賬沒有差異。只有在遇到跨年度的問題時,才會出現差異。單位欠發了幾個月的工資但在一個月裡補全了,個人所得稅該如何進行申報?

v税视界
2019-01-24

一次性發放多個月工資,需要在實際發放月份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不過,不用擔心 ,只要補發工資月份不跨年度,是不會多交的。

新個稅之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是每月代扣代繳,如果每個月工資不一樣,稅負就不一樣,上一個月稅負與下個月無關。

2019年新的個稅法採用綜合所得按年納稅,並在預扣預繳環節採用累計預扣法後,全年收入無論怎麼分配到各個月份,全年整體納稅額都是相同的。

這裡有一個關鍵點,就是不能跨年度。

附圖:居民工資薪金綜合所得個稅年度稅率表:


單位欠發了幾個月的工資但在一個月裡補全了,個人所得稅該如何進行申報?
东岭财经
2019-01-24

分兩種情況:

一、如果你的單位每月計提你的工資,每月報稅,一次性發放的話,不再涉及個稅。

二、如果你單位沒有將你的工資每月進行計提,於發放當月將數月工資在一個月計提,則按一個月的收入計算繳納個稅,在發放這個月會多納稅。但在新稅法下,因為實行年度累計預交,次年度3-6月進行彙算清繳,即使多繳稅,稅務屆時也會退回。

以上兩種情況,新稅法的個稅是一樣的,前提是發生在一個年度。

在老稅法計算下,第二種情況只能是多交了。

龙门账
2019-01-24

非請自來。

不知道這個問題是什麼時候提問的,我寫這個回答的時間是2019年1月23日,也就是說2019年1月份的個稅申報期已經結束,如果在個稅申報期結束後提出的,只能表示呵呵了。

也許很多人第一反應就是“分攤至各月計稅”,只能說現實很殘酷。不錯,印象中各地是有補發工資個稅處理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的《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補發工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已經廢止,結合現在的個稅系統,分攤到個月計稅基本無望。(當然實際還得以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為準)單位欠發了幾個月的工資但在一個月裡補全了,個人所得稅該如何進行申報?

按現行稅法規定,如果是這幾天才發放的工資,按理解應該是屬於2019年1月份的工資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個稅採用預扣預繳方式計算,於次月申報個稅。

對此,我個人觀點就是以全部工資計算當月個稅,供參考;對您來說,那可是大事,最實際、最穩妥就是諮詢當地稅務局,或許有意外收穫。

小何会计的税言税语
2019-01-24

對會計來說,工資發放有兩個日期,一是按月計提應付工資的日期,二是實際發放工資的日期。

而涉及工資的個稅申報也有兩個日期,一是稅款所屬期,二是納稅申報期。

怎麼理解呢?

職工小何2019年1月份到新單位工作。

1、計提工資日:2019130,會計小王根據小何當月的工作量計算出小何應得的工資6000元,並計提了應付工資。

會計分錄:借:管理費用(或其他科目)6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6000.

2、發放工資日:2019210,會計小王實際發放工資給小何,並代扣了個人所得稅。

會計分錄:借:應付職工薪酬 6000

貸:銀行存款 5970

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30

3、稅款所屬期:由於20192月單位發放了工資,產生的代扣代繳的義務,所以2019年2月是稅款所屬期。

4、納稅申報期:會計小王代扣了個人所得稅30元,應於2019315日之前,在稅務局網站進行網上申報,同時將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繳至稅務局的賬戶。

會計分錄: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30

貸:銀行存款 30


會計會不會還有疑問,說我們單位的工資是3月份發1月份的,怎麼辦?稅法上不管你發的工資實際是屬於職工哪個月的工資,只認你實際發放工資日。實際發放了,就產生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申報的義務,應於實際發放日的次月申報期(一般為15日),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

會計們可能還會有疑問,如果單位於2019年7月一次性補發了4、5、6三個月的工資,怎麼扣個稅?之前,這種情況在各地稅務部門會有不同的處理,比如允許分攤到各月或不允許分攤到各月。由於2019年1月1日開始,工資薪金等四項所得實行的是按月預繳,年度匯繳的徵收方式,這種情況也就迎刃而解,7月應按規定就4、5、6三個月的工資合計計算預繳,到次年可以進行年度彙算清繳,彙總計算後,多退少補。

我心自在无碍
2019-01-24

按照2019年1月1號之前稅法計算

根據有關規定,調資後補發以前數月的工資,可以分推到所屬月份,與原來的月工資合併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扣除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即為應該補繳的稅款。

補發工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即,納稅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後一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30日主席令第48號)第六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很顯然,如果多月工資合併發放,必須合併在發放當月計稅並代扣代繳,且減除費用只能用一次。這其實也是個人所得稅以實際發放代扣個稅的延伸。可是拖欠工資反而要多繳稅,看起來很不合理。

不合理,那就要找稅務局溝通,如果屬於補發以前月份工資的情形,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准後分解到所屬月份代扣個稅。

注意:我們的思路就是正常情況都是以發放月來代扣個稅,這種特殊情況的特殊政策,需要申請後才能這樣做,不能自己日常申報就自作主張了。

有一些省份已經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可以這樣操作,但是對於沒有明確規定的省份,納稅人還需要主動向稅務局說明情況,然後找到一個合適的方法處理。

青海省

《關於補發工資等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規定,企業因資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且在企業會計賬簿中按月計提,並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將補發工資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安徽省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規定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單位應將個人所補發工資、薪金歸屬到工資、薪金所屬月份重新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減去已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出應補個人所得稅,並於補發工資、薪金當月申報繳納。

代扣代繳單位應留存補發工資、薪金相關證明資料備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補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宣傳和徵收管理。

雲南省

關於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由於國家法

律法規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做法不一,納稅人反映較為強烈,對因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調資等非個人原因而補發以往月份工資(含津貼、補貼)情況的單位,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並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注意,上述省份的政策都有共同點

1、都是解決補發,也就是多月工資一次發的情況

2、從政策描述都表明了一個事實,那就是正常工資都是以發放月份來算稅的,特殊的情況允許你分攤會工資所屬月份計稅。

3、都需要相關證明材料,要麼提前報稅,要麼留存備查。

我想舉個例子會更好說明

陝西某公司王××在2016年9月因涉嫌經濟犯罪被停職調查,在停職其間停發一切經濟收入;2017年6月,經審查排除王××的犯罪嫌疑,恢復職務,並於7月份補發工資獎金等,具體如下:

1、補發每月6000元的工資(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計9個月),合計金額54000元;

2、補發每月固定獎金3000元,合計金額27000元;

3、補發過節(國慶節、元旦、春節、五一等)福利折現5000元;

4、補發2016年年終獎36000元。

王××此次補發所得122000元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一、納稅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 補發獎金(含年薪和績效工資),一律併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可採用年終獎的計算方法,是不是能夠節稅?)

二、納稅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 補發工資、薪金 所得,可以選擇合併計算或者分攤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選擇合併計算的,補發的工資、薪金所得併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選擇分攤計算的,納稅人應對補發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情況作出合理的解釋和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批准後,按照補發的工資、薪金所得所屬時期的費用扣除標準,將補發的工資、薪金所得按月分攤後,與原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此次補發的各項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應分別作如下處理(不計算社保部分):

一、可選擇合併到當月或分攤到各月。

有如下兩個計算方法

(一)假如選擇合併到當月(含7月份)

如果年終獎併入的話

應納稅所得額=6000+54000+27000+5000+3000+36000-3500=127500 元

適用超過80,000元的部分超過57,505的部分45% 速算13,505

應納個人所得稅=(127500-80000)×45%+13505=34880元

年終獎另外算的話

應納稅所得額=6000+54000+27000+5000+3000+-3500=91500 元

適用超過80,000元的部分 適用稅率45% 速算13,505

應納個人所得稅=(91500-80000)×45%+13505=18680元

補發2016年年終獎36000,應根據年終獎計算辦法處理。

36000÷12=3000 元查找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年終獎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6000×10%-105=3495 元

所以共要18680+3495=22175元

(二)要選擇分攤到各月

如果年終獎併入的話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54000+27000+5000+36000)÷9-3500=10055,

適用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速算1,005

每月應納稅額=(10055-9000)×25%+1005=1268.75元,

7月工資 9000 應納稅所得額=9000-3500=5500元

適用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速算555

應納稅額=(5500-4500)×20%+555=755

加2017年7月共計10個月,應納稅1268.75×9+755=12173.75元。

年終獎另外算的話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54000+27000+5000)÷9-3500=6055.55,

適用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速算555

每月應納稅額=(6055.55-4500)×20%+555=866.11元,

7月工資 9000 應納稅所得額=9000-3500=5500元

適用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速算555

應納稅額=(5500-4500)×20%+555=755

補發2016年年終獎36000,應根據年終獎計算辦法處理。

36000÷12=3000 元查找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年終獎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6000×10%-105=3495 元

加2017年7月共計10個月,應納稅866.11×9+755=12044.99元。

顯然年終獎是否併入差別並不是很大,但是和第一種計算方式比較,兩者相差了兩三倍,可見我們要選擇分攤到各月的方式。選擇這種方式,王××需要提供相應的說明文件材料,並作出說明,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使用。


按照2019年1月1號之後稅法計算

這個其他回答已經有提及了,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稅,因此可以平均到每個月去計稅。具體就不再贅述了。

如果在同一個納稅年度補發/補釦以前月份的工資,這個問題比較好處理,只要在下一次所得稅計算的時候使用的新的累計收入即可。

如果在在下一個納稅年度補發/補釦前一個納稅年度某一個或者某幾個月的工資,對上一個納稅年度的補發/補釦要帶到下一個納稅年度,合併計算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在下一個納稅年度計算和繳納所得稅。

顯然新個稅計算方式還是比較合理的。而在19年前的就應該分開對待,不同計算方式差距有點大了。不過基本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攜帶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准後合理計算個稅。

说法与你
2019-01-24

  應當按月計徵個人所得稅。

  按《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稅。用人單位拖欠幾個月的工資集中一次性發放,應當把集中發放的工資歸於拖欠月份,按月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

  如果您還有法律上的疑問,歡迎關注:說法予你 免費私信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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