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10 個回答
肖军说职场
2019-06-20

不合理,但這也得分情況。如下:

每位待辭職的人士都需要對於工作有一個交結程序,不知題主在離開這家單位的時候有沒有按照正規的流程走。

打個簡單的比方說,題主在離職的時候是否將自己所有的工作項全部都完成而後交結,如果屬於自己工作範疇之類的工作並沒有完成,那麼用人單位以未完成工作為由不發加班補貼雖然看似說不過去,但也不無道理。所以,這就得考量一個人離職前夕對於工作的態度,離職見人品一點也不假,有很多職場人士以即將離職為由從而怠慢與敷衍正在做的工作,甚至不懂得交結,這樣做領導肯定要找你的不足之處,從而為難你。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再則,離職都會有個程序,那就是工作交接程序。只要這道程序走了,而且領導與接班人都簽了了字,那麼問題就不在於題主,而在於用人單位。

當然,有些用人單位也很卑鄙,反正你已經離職,拖你的加班工資也純屬正常,這時候只要離職單上領導簽了字,確認所有工作都交接到位,那麼可以直接找用人單位說理,實在說不通也可以選擇維權。

屬於自己的應該當仁不讓,前提是自己在離職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工作都兢兢業業的完成,而非敷衍,只要領導挑不出任何瑕疵,做工作得到別人的一致好評,有理可尋,應該捍衛自身的權益,採取正當的方式與用人單位正面協商。從而達到自己要加班工資的目的。


作者:肖軍,職場導師,作家,編委,多平臺推薦作者,專注於職場及個人成長領域研究,新書正在創作中。個人微信公眾號“肖軍說職場”,與你共同成長。

现场定格瞬间
2019-06-21

不合理,加班補貼雖然是公司福利性待遇,但也是員工勞動所得,一般正規化的公司在員工辭職後,不會以某種理由扣除加班費。

這裡我以自身類似經歷來回答這個問題。

2018年因公司業務繁忙,加上人員離職率高,接到公司通知,取消週末調休,根據實際情況,由部門負責人安排晚上加班人員。接頭通知後,我們部門基本上每天都全員加班,到月末統計加班的時候,平均每人白班6個,晚班24個。加班報表上報後,一直杳無音信,工資表上也無加班費,實發工資也無加班費,我們其中有個員工,直接找到人事,說清楚了情況,但結果還是不理想,持續了三個月,一直未見公司有給我們發放加班費的動向。這時,部門有人員開始,以這個為由,提交辭職報告,直接走人(也是心涼了)。大概在第六個月的時候,突然發現發放的工資多了好多錢,通過核實,才知道前期的加班費,一次性發放了。

我通過微信諮詢了已離職的哥們,也回覆我收到了公司發放的加班費。

其實,每個公司都有各種福利性待遇,但每個公司情況不同,可能各項福利性待遇會有延遲發放的情況,但是,我覺得,只要是正規化的公司,在你付出了,且完成了公司交代的任務,會兌現相應報酬的。

付出就會有收穫!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职场见闻录
2019-06-20

我見過兩種類型,一是和這種情況一下,沒給加班費,二是績效工資一分沒給。

這個責任領導和辭職人員雙方都有,職場(特別是非政府及非國營單位)有四個字說得很對:‘好聚好散’。因為對這些人來說誰也不知道明天誰會成為誰的上司,誰又是誰的下屬。特別是職位本身相差不大的上下級關係。

上個月我們有個工程師就遇著這種情況,剛開始廠長主觀的認為他在打混,然後指示部門主管說找他談話不給他加班費。後來又說打混沒給他績效,當然事實上這工程師確實是打混,但更關鍵是他負責的部門沒問題,部門考核都是優,如果以責任制來說這個工程師應該也沒問題。這下衝突就來了。

事情到這裡就變得不好處理了,廠長直接直接說不想幹就走人,這工程師上午立刻提離職,然後說了句走著瞧,下午直接去另一家公司(還是我們競爭對手)面試了一個總監的職位,然後第二天打電話給原來他所負責的部門把主管、領班及核心的技術人員一下子弄走了四五個,這下很多人就傻眼了。

其實在職場,一般來說能做到一定位置的人都不傻,如果真的是出了這種問題,原因只有一個,怪自己,因為你的位置和你負責的工作對別人造不成威脅。像我說的這個工程師平時如果他的工作讓廠長覺得存在的重要性,怎麼敢這樣。

綜上,職場上想日子好過,一定要讓你的上司感到您的存在價值。否則早晚一天會炒魷魚。有句話說得好,‘搞定事情最快的方式是換人’。

江小玲人资专栏
2019-06-21

肯定是不合理的。這個理由不成立!

接下來我從法律角度和實操經驗補充你最感興趣的加班費乾貨內容。

內容包括:加班補貼與加班費的區別和如何追討回加班費(含法律知識和注意事項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1、加班補貼與加班費的區別

加班補貼(或者加班津貼之類的都是一個意思)是屬於福利性制度,法律沒有強制要求。也就是看公司或者老闆願不願意發,一般企業效益好點的公司以及仁慈點的老闆會設置此項福利

加班費(也是常說的加班工資)屬於法律強制企業履行的義務。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加班加點的時間不同,按照相應的比例予以計發加班工資。

劃重點:也就是說加班補貼與不等於加班費,支付了加班補貼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費的法定義務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設定加班補貼的目的是為了對加班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進行補償,而事實上加班補貼只能部分抵消加班工資,但不能取代加班費,也就是說,加班補貼應當實行“多不退少需補”的原則,當加班工資高於加班補貼的時候,企業是需要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如果是已經支付了加班補貼,也許補上不足加班工資的部分。(我應該表達清楚了吧)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2、如何追討回加班費

1)企業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不給加班非屬於違法行為,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出加班費。


補充知識一: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員工的工作時數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加班是指員工根據公司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加點是指員工根據公司的要求,在標準工作日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根據加班加點時間的不同(通俗易懂的說法就是工作日延長時間為加點,休息日工作為加班)有不同支付標準,詳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如圖: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補充知識二:工作日/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2倍/3倍


2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企業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正常情況下,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各省市地區可能稍有不同~

PS: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注意事項: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也就是說盡量舉證可視的東西,平時養成用郵件的習慣,一是用存檔文件,二是其他的不時之需,比如仲裁證明。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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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言小屋
2019-06-21

對於題主的這個問題深表同情,類似的事情在網上也看得到過。離職之後公司以以前的項目的bug為由,不發員工最後一個月的薪資。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看到這樣的情況,我覺得比題主的遭遇更慘了,心疼一下!

那對於這個事是不是合理,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答案,因為不知道題主真實的處境,當然我也不是專業的律師,只能以職場人的身份和自己的所見所聞的認知來回答這個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可以從以下這幾個方面來思考是不是合理;

1、對於題主提出加班補貼的問題,先要搞清楚一個問題,加班費用和加班費的區別,加班費是根據勞動法規定的,這個是要遵守勞動法去執行的,而對於題主說的加班補貼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具體看公司的福利制度。

去年的時候有一家公司就出現了這個情況,由於是遊戲公司,他們的工作一般帶有一些創造性的,所以經常性的加班,所以公司規定了無論加班都給每人每月2000元加班補貼。

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加班時間較長呢?要支付加班補貼還要依法支付對應的加班費用。

但是我想題主遇到這個問題,所在的公司正是鑽了這個空子,企圖用加班補貼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2、我們認定公司是有相關的加班補貼制度的,所以我不再討論有沒有加班補貼福利這個問題。

那麼這個應該也是合同內的東西,屬於合同內的東西,如果沒有執行,那是要付法律責任的顯然是不合理的。

3、工作完成情況認定

如題主所說,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這個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你的工作確實沒有完成,那麼不發也是合理的

如果說沒有證據證明你的工作沒有完成,然後不發加班補貼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這是合同既定的內容,需要付法律責任。

4、關於離職手續的交接

員工在離職的時候都需要對相應的工作進行交接,如果是走了正規的交接流程,也確實按流程辦理了手續,然後不發加班補貼這是不合理的,需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面的情況來看,題主需要正確判定自己的處境,符合那種情況,如何是公司的問題,那就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是自己的問題就沒有理由要求了。

以上是我的觀點,可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我是人見人愛的職言小屋,關注、分享、點贊是對我最大關愛!專注職場領域,希望和你一起學習進步!

如果不合理你該怎麼辦呢?

星辰不要懒惰
2019-06-22

當然不合理,所以問題不在於是否合理,而在於你知道這種情況不合理,那麼該怎樣去維權?

首先如果這筆資金的量比較大,那麼你完全可以動用自己的人脈關係,甚至不惜法律途徑,來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在維權過程中,你所浪費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以及精力成本其實都是蠻大的,綜合考量之後,如果你覺得不值得這麼做的話,那麼是可以主動放棄的,畢竟你給公司也算給自己留了一條活路。

總之,還是建議你應該去維權,因為在法律上不能縱容這些公司一一惡行!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陪娃乐趣多
2019-06-21

先說一個事實:加班補貼和加班費不是一回事。

加班補貼和加班費不要混淆

關於加班費,是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而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加班需支付加班費,要根據具體情況支付1.5到3倍不等的工資,這些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這裡就不詳細說了。

關於加班補貼,是對加班人員超時工作的一種補償,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要求,它可以看做是公司的一種福利,並被納入了工資構成中。也就是說,有加班補貼沒問題,沒有加班補貼也沒有問題,這個是企業和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的。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記住這幾點:

加班補貼不等同於加班費,加班費是必須要支付的,加班補貼是可有可無的。

加班補貼實際情況下往往要低於加班費,所以很多企業用加班補貼替代加班費來混淆視聽,規避風險。

加班補貼可以抵扣部分加班費,但絕對不能替代加班費。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辭職後,領導以工作未完成為由,而不支付加班補貼,合不合理?

1、如果是領導以工作未完成為由而不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說,如果是加班費的話,那絕對不合理,不僅不合理,還不合法。

關於加班費,我們上面提到了,它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它是高於企業自己的規定的。如果你加班是事實,那麼,企業就應該支付你相對應的加班費用,不管企業用什麼樣的理由拒絕支付,這都是不合法的。

2、辭職後,領導以工作未完成為由,而不支付加班補貼,如果這裡是加班補貼,合不合理就看如何解釋了。

我們上面也說過,加班補貼是企業給員工的一種福利,既然是福利,那麼企業有給的權利,也有取消的權利。按照你們以往的慣例,加班都有加班補貼,不支付你加班補貼並非因為你工作未完成,而是因為你辭職,單從這一點上來看,就是不合情理的。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3、關於“工作未完成”的理由

而關於“工作未完成”這個理由更是讓人感覺無厘頭。員工加班就是因為工作在規定時間之內完成不了才加的班,工作在規定時間之內完成不了,那麼通過加班也有可能完成不了,這個是事實。

而勞動法中只有加班這個動作的規定,沒有這個動作所造成的結果的規定,也就是說,加班工作沒問題,有規定。但工作完成就算加班,工作未完成就不算加班,沒有這種規定。

所以說這個理由並不充分,而真正的理由其實是因為你辭職。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4、關於辭職這個時間點

假如你沒有辭職,那正常情況下,公司肯定不會對你加班補貼進行剋扣。

就是因為你辭職,有些公司會想盡一切方法,能扣什麼就扣什麼,能扣多少就扣多少。

國家規定的,公司可能不太敢在上面動腦筋,而企業規定的那就簡單多了,企業會給出各種各樣的理由以及說辭。

我之前單位是這樣規定的:晚上超過八點之後的時間才算加班,加班時間按月累計總數,每年都集中處理一次。在集中處理截止日期前,你可以用來調休,用來抵扣你平時的請假。如果在截止日期到來的時候還有剩餘,就按法律規定給你折算成工資。如果你辭職的時候還有相應的加班工時,你可以選擇調休或折算成工資。另外我們沒有加班補貼這一說法。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建議

無奈的建議是:如果你只是發發牢騷,而且這個加班補貼也不是很多,那就無所謂了,就當吃一虧算了,畢竟維權要耗費你大量的時間與精力,還會影響你新的工作。

合理的建議是:既然你已經辭職,而你也很在意這個加班補貼,那你不妨就收集相應的證據,進行維權。當然重點你要針對加班費,而非加班補貼,這樣更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

金燕子8686
2019-06-22

我覺得不合理吧!這是在赤裸裸的徵用免費的勞動力,這種領導一般都很自私,很摳門,沒擔當,也不大氣,能力欠缺,通過加班的方式來達到完成任務這是很正常的事情,關鍵是班也加了,任務也沒有完成,沒有達到自己想要的效果,這不是一個人的責任,最大的責任來自於領導 ,為什麼會這樣?最應該的反思其實就是領導了,什麼樣的領導帶什麼樣的兵,只能說這個領導的工作能力不足。

所以說呢?跟著這樣的領導,自認倒黴吧!不管做什麼事情,要跟對人,跟著這樣的領導是沒有任何發展前景的,一個公司的發展也是離不開人才的引進。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米哥职场漫谈
2019-06-22

這是肯定不合理的。至於理由和原因,米哥具體分析如下:

加班費的發放與員工的工作時間有關,與工作內容無關

正常地來說,除個別的以項目定額的工作外,一般在單位的工作是以時間來計算的,那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個小時,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個小時的,如果因為公司或領導的安排,超時為公司工作的,就是要支付員工的加班費,並且加班費是正常工作工資的1.5倍與2倍。如果公司安排員工為公司工作,但不支付員工加班費,就屬於侵害員工的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員工辭職後,工作內容未完成,不能成為公司扣壓員工工資的理由

員工如果要辭職,就要按照公司的正常辭職要求和時間提前遞交辭職申請,並交付相關的領導審批,公司領導在得知員工辭職後,就要安排相應的員工進行工作交接,如果因為工作的複雜性一個月內交接不完,那麼就要和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協商延長交接時間。所以員工按正常的程序和辭職後,未在交接期間完成工作內容交接,領導是負主主要責任的人。而這種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扣發員工加班工資的行為,那就不單是不合理,而且還是違法行為。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所以,對於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第一,與領導和用人單位首先協商,告知對方是違法行為,必須無條件補發扣壓的工資,相信公司有懂法的人,會補發你的工資。如果協商不成,那麼就去單位所在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只要他們一個電話,那麼你的工資也是有著落的。總之,做為勞動者,遵法守法,也要敢於和違法行為做鬥爭!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心生福田
2019-06-22

辭職後,領導以未完成工作為理由不發加班補貼,合理麼?

不合理。工資發放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按勞付酬,多勞多得。不論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都應如此。這一點在企業當中體現得更為明顯。

首先,工作完成與否與是否支付加班補貼不構成因果關係。只要員工在單位時間內付出了相應的勞動,那麼就應當取得相應的報酬,這就如同到公司只要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就得給員工繳納“五險”一樣,而不論工作表現如何,這是員工權益的基本體現。

如果中途準備辭職,通常情況下應提前一個月打辭職申請,以利於公司做出接替人選的安排。1個月過後,對於尚未完成的工作,只能是交接給下一位就職人員。期間的加班補貼均應悉數發放,不得剋扣。

除非該員工辭職前違反公司規定,惡意損毀公司設備,消極交接等導致公司利益受損,但即使如此,也是補貼該發放還是要發放,但相應的罰金該扣罰也需要做出相應扣罰,但這是兩個事情,不能混淆。

其次,支付加班補貼是有法可依,不容變通。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相應地按150%、200%、300%的標準支付相應的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也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再次,應留有相應的證據,以利於維權。倘若領導就是不給加班補貼,而個人又感覺有必要給自己討個說法的話,那麼,就可以選擇維權。

前提是要把證據收集全、整理好。主要包括打卡記錄、加班痕跡、工作成果等等,如有必要,也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使個人維權的勝算率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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