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走同事一盆“花”被辭退,員工不服提起訴訟索賠,法院是否會支持?

孫某上班時發現自己辦公桌上那盆悉心照料的花消失了,民警調取監控錄像後發現孫某同事楊某孤身進入辦公室拿走了這盆花。孫某將此事上報公司,公司管理層決定以楊某盜竊為由將其辭退,公司工會同意上述決定。楊某稱其曾和孫某私下提過“想要一盆花”,接到孫某電話後馬上就承認拿了花並道歉,並將花歸還。楊某認為其行為是否構成盜竊只能經過公安機關認定,公司對其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6.9萬元。對此,法院會如何判決?你怎麼看?
3 個回答
浦江天平
2019-01-29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及經過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庭審中,公司方面認為,通過警察調取監控錄像的影像資料顯示,楊某未經孫某允許,私自從孫某個人辦公室將花拿走的事實十分清晰,雖然因其盜取的財物未構成我國刑法對於盜竊罪設定的數額標準而不構成盜竊罪,但是楊某的行為惡劣,無疑屬於盜竊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故公司將其辭退以警示公司全體員工嚴禁竊取財物並無不當。

該案關鍵證人孫某稱,楊某從未向其提過要花,且楊某在接到電話的第一時間否認其拿花的事實,當孫某稱警察調取監控錄像並發現楊某拿花後,楊某才不得不承認其私下拿了花。

法院審理後認為,經過公司全體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人力資源管理條例》,應屬公司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根據該條例第35條第4項(6)的規定,“……(6)盜竊財物,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予以免職或辭退……”,結合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楊某確實存在未經他人同意,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公司辭退楊某亦經過了工會的同意,說明公司此舉是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及經過法定程序依法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係,故對楊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无聊透顶2018
2019-01-31

公司沒有錯,其他小東西還有可能無意拿走的,花絕對不存在無意,這是道德問題,此員工留下以後倒黴的是公司

用户3570542898
2019-01-31

這種手腳不乾淨的同事,該對他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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