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職了,公司要求我把接替我的人教會才能離職(最少三個月),這個要求合理嗎?

10 個回答
丁路遥知事
2019-08-08

從你提問來看,首先,你對勞動法的知識顯然不夠了解,作為職場人士,學會勞動法知識是必備的技能了!其次,離職帶新人這個問題本身就是雙方協商來解決,不能公司說什麼你就做什麼是吧?

下面,我說說個人的一些觀點。

一、勞動法關於員工離職的一些規定

無論是90年代出臺的《勞動法》,還是2008年開始實行的《勞動合同法》,都沒有一條規定員工提離職必須要教會接替的新人幾個月才能離職的。

所以這個要求在法律的層面根本不成立!

如果員工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區分以下情形:

1、試用期內主動辭職

如果你還在試用期內,那麼主動辭職無需任何理由,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

2、轉正後主動辭職

轉正後主動離職的,無需任何理由,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即可。

3、合同到期離職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正好到期了,本人不想續簽的,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即可。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用工的辭職

如果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出現強令作業或惡意欠薪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立即可以辭職。

此外,我還要提醒各位,提離職要注意幾個重要的事項:

第一,辭職要以書面形式,不要只是口頭說(哪怕錄音也不要),最好是交紙質報告的同時發送一份辭職郵件到單位後綴的郵箱中,這樣至少可以證明你確實在某年某月某日提了辭職,謹防單位不承認。

第二、主動辭職你不需要承擔任何經濟賠償(簽訂過培訓協議或是你造成公司損失等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提出離職後到了勞動法規定的時間,單位需要依法出具離職證明給你,你也必須記得問單位的HR去要,否則下一份工作你很難正常入職。

第四、記得把你的檔案、組織關係等手續一併辦理掉。

二、帶不帶新人看你自己的意願

從單位的角度看,如果你離職前願意培養新人,那是最好了,畢竟一個蘿蔔一個坑,你離開後要安排其他員工去帶,一來未必有能力帶,二來容易使工作混亂。

但是從員工個人的角度看,帶不帶新人真的是看你自己的意願。

最常見的情形是,公司能先讓在職的其他同事與你交接工作,先降低你離職給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至於新人,如果很快能招聘到位,那麼在你離職前還有時間的話也許你可以幫著帶一下,但是遲遲無法招聘要求你延遲離職這種要求屬於比較自私的。

可能你已經在外部找到了新的工作機會,對方也會催著你快速到崗,如果此時你答應了前單位的所謂“三個月”帶新人的要求,那麼很可能讓新單位對你心生不滿,甚至不願意接納你入職。那對員工來說,不是得不償失嗎?

所以,我建議你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判斷:

1、如果你不急著離職、和單位之間感情又不錯的,你可以考慮出於人情接受這個請求。

2、如果你急著離職,那麼可以婉轉地告訴單位,你到了規定時間就需要離職,畢竟新工作也催著自己,新人如果早點到位走之前可以幫忙帶一下。

3、如果單位以卡著離職證明等某些條件來要挾你,我覺得必要時你完全可以去勞動部門舉報維權。

三、對單位來說,需要做的是做好人才儲備

為什麼很多企業一旦有員工離職,就好像天塌了一樣無法運作?

根本原因是沒有合理安排崗位職責,做好一定的人才儲備。

例如說,一個部門兩個不同崗位的員工,管理者可以讓他們進行一定的崗位輪換或者實行AB角,當一人出現離職,另一人至少可以頂上一段時間,為新人的招聘爭取時間。

此外,公司裡的中層崗位、核心業務崗位可以考慮實行“繼任者計劃”。

舉個例子,我們公司每個中層幹部聘任後,都有一項重要的考核指標,就是培養後備接班人,部門經理那就要培養副經理或經理助理的人選,這樣做的好處,一方面是形成了人才隊伍的金字塔階梯,不容易形成斷層;另一方面是給下屬一個職業發展的通道,形成良性競爭的機制。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僅供各位朋友參考,希望有幫助。

感謝悟空老師的推送,@悟空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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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火锅
2019-03-13

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可以不用理會。你教會新人是情分,不教也是你的本分。公司故意拖你三個月,你可以不用理會,走人了事。因為勞動法明確規定,辭職提前一個月書面送達,不管公司是否批准,一個月後你就可以離崗了。但是公司提出讓你帶出新人再走,雖然有點合理,但是有點強人所難,你要勇於拒絕,不要影響你到新東家入職。

第一,你辭職之前要進行交接工作,不包括培訓新人。當然了,必要的工作流程的知識,你要教會新人。純技術純業務性質的經驗和知識,你沒有義務教會新人。這不屬於工作交接的範圍。出於對公司有感情,在條件允許下,你可以培訓新人幾個月。如果影響你去新單位入職,這個要果斷拒絕。

第二,三個月培訓新人,超出了合理要求。你提出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公司應該早一點安排接替人選。你有義務在一個月內交接完畢,同時對新人進行必要的講解,主要講解的還是工作流程,而不是工作技術和業務本身。工作技術,也不可能在三個月內教會。你既然要離職了,也沒有義務要培訓新人。

第三,公司提出這個要求,一是公司沒有選好接班人,二是公司故意刁難你。正常情況下,一個月內可以辦完離職手續的,培訓新人工作流程也用不了幾天。公司非要你培養新人三個月,這個要求超過了正常需求,故意刁難你的可能性很大。

李春159903545
2019-06-24

按勞動法規定是不合理的,但如果我還沒有選擇好單位那教會接替你工作的人,和原來老闆,領導友好協調又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如果將來有機會也可能會彼此合作。當然如果你已經選擇好工作又接受不了那麼久就一個月應該可以離職了。我提離職申請表,老闆一而再再而三找我談話,我是一再堅持離職,但還是希望有人接我的工作,最後搞到六個月後才離職。但現在和舊同事,舊老闆等還非常友好。也合作一些項目。

老鬼归来
2019-08-07

注意:1、如果您只是口頭和公司說要辭職,那公司提出這樣的要求合情合理;2、如果您是以書面辭職報告(辭職申請)的形式提出的辭職,那這個問題的重心根本不是“是否合理”!這一點千萬不要搞錯了!

一、只是口頭上表達了自己要辭職,公司的要求或者請求無可厚非

既然只是口頭上說自己想辭職、要辭職,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老闆或者你的領導完全可以和你商量或者給你提出要求。因為你並沒有實質性的辭職舉動,你就是公司的一名員工。

既然是公司的員工,那要求你培養並且教會接替你的人很正常。不僅是“合理”,還合情、合法!

如果你只是口頭提出的,那麼當公司提出這種要求時,您別覺著不公平,也別生氣!否則就屬於嚴重的缺乏職業素養與職業常識了。

二、如果你是以書面辭職報告的方式向公司提出的申請,此時您不應該考慮是否合理!

1、書面辭職申請提出後何時可以走人,法律是有規定的。有法律管著呢!根本不用去深究是否合理!

《勞動法》對於員工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之後多久可以離職是有明確規定的。因此,公司要求的三個月期限,根本不是合理與否的問題了。不合法的事情,你還研究他合不合理幹什麼?

2、以自己目前的現狀作為思考、判斷、決策的前提——這才是你應該關注的!

你提出了書面辭職報告之後,有法律規定的最後期限管著呢,因此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第一位要考慮的是一些現實因素,以現實因素來決定你的後續行為!

例如,你是否已經找好了“下家”?新的企業要求你多久必須上崗?(當然如果新的企業要求你立刻馬上上崗,而現在的企業不放你,你得掂量掂量,很可能要承受一些損失)

再例如,你是否已經實在難以忍受在企業中壓抑的氛圍對自己造成的傷害?如果確實因為企業中的某些人事物現象,自己一天都不想忍了、不想看見了。那你可以拒絕公司三個月的要求。怕啥?法律在你身後!況且,即使你到時間了自動走人也是可以的。

這個時候,首先不考慮合理與否了!要先考慮自己的實際情況吧!

3、永遠記住,身在社會、職場,單單靠“講理、講法”是遠遠不夠的!

其實這種事情已經超越了“理”的範疇,也不至於非得牽扯到“法”的層面。更多時候還有一個因素:情、情分、情義、口碑、社會影響

當然,既然決定辭職了,也提交了辭職報告的情況下,可以不管不顧,可以不考慮什麼合理與否直接拒絕。反正到了時間自動離職都沒問題。

但是,如果自己現在並沒有找到理想的下家、沒有新的企業要馬上聘用自己,那應該考慮一下有關情分的因素!反正找工作也不用像全職工作那樣的去進行。如果誰認為只有辭職了全力以赴的找工作才行,那老鬼只能笑話他的。

所謂的情分就是:你願不願意幫這個忙!這全在你個人了!因為這不需要考慮是否合理!

注意哦!在你提出辭職後,公司沒有挽留你!而是給你提出這樣一個要求,說明公司對你也沒抱什麼希望了!這個時候,就看你自己講不講情分、講不講感情了!

講或者不講,問題其實都不大。最重要的是要看你幫或者不幫的話,對自己有好處、壞處。自己做些權衡就好。

覺著即使幫了這個忙,也沒有任何人念自己的好,只是瞎耽誤功夫,那就算了。如果通過幫忙,能夠讓老闆或者某個部門的領導對自己留下很好的印象,甚至未來還能繼續聯繫、溝通,甚至還可能成為朋友,那就花幾個月時間也無妨!

當然,每個人所在的企業不同,所面對的現狀、人事物也差異非常大。就看自己的選擇了!

老鬼只提醒一點:身在社會上一定要看長遠。——以此為基礎做權衡就好。這家企業從長遠來看對自己絲毫沒有幫助,那您就自己決定了。只要自己想的夠長遠、夠研究,自己做決定就好。

三、“法”是根基、紅線,“理”是基礎、前提,考慮“情、長遠利益權衡”才是一個人最硬的軟實力

法、理等等很容易辨別,很容易得出比較客觀的結論。但是隻是考慮到了“理”的層面,往往會讓自己陷入窘境。因為這個世界單單靠“講理”真的不夠!如果這個世界單靠“講理”就能走遍天下,那一切都變的簡單了。老美還經常不講理呢!

因此,藉助此問題老鬼強調一下有關“情”的重要性,也要提示大家一下站在更長遠的角度來權衡利弊、分析可能的影響。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非得講理、講法,你就是不願意帶新人。有可能這家企業的老闆不是個東西,導致他在行業裡、區域內到處散播你的壞消息!你在這個行業裡求職真可能遇到倒黴事兒!畢竟他是老闆!——老鬼用這種極端的情況是為了引起大家的重視!如果到了這個時候還死摳著道理,你會發現沒地方、也沒人給你機會去解釋啊!

因此,做人應該增長更多的智慧為好。


以上供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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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的小世界
2019-03-07

於情於理都是不合理的。

合同法中規定離職手續最長一個月

如果你書面提出離職信,就是發郵件給領導申請離職,從那一天開始算,一個月後公司應該要給你辦離職手續,否則你有權利提出仲裁的。

一般公司會要求在一個月內交接完工作,但是沒有權利讓你教會新同事之後再離職,除非在一個月內的正常上班期間。你試想一下,如果一個月後,公司還沒有招到人,難道你就不能走了?這是公司人事部的問題,你是不負責招聘的。如果招的新人啥都不懂,難道你還要給他培訓到合格嗎?也不可能,那你當初進來的時候,會有人培訓你三個月嗎?有的話,那就讓之前那個同事接著培養新人吧,沒有的話,同樣是靠自己積累的,新人也是一樣。

如果老闆咬著你不放怎麼辦?

為什麼說是老闆,而不是公司呢?因為公司人事同事應該是知道合同法的,只有老闆才會要求你教會新人才能走,如果你以為老闆的要求是合理的,那就吃虧了。

1.事先跟人事同事溝通,說明情況,你已經提離職了,問下離職手續什麼時候辦理,順便說下老闆的不合理要求,希望他們能跟老闆解釋下。

2.做好交接工作,把需要注意的內容整理成文檔,跟周邊的同事溝通好細節,必要的時候可以讓新人請教他們。

3.投簡歷,面試,找好下家,祝你找到更好的工作。

如果覺得有所幫助,希望能關注下我,支持下原創回答,謝謝。

指尖视野
2019-04-03

員工離職,按照離職流程要進行工作交接,這不僅符合制度要求,也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同公司的離職流程是不一樣的,況且不少公司制度執行並不規範。所以在員工離職時更多的是協商決定。

員工離職,按照離職流程要進行工作交接,這不僅符合制度要求,也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同公司的離職流程是不一樣的,況且不少公司制度執行並不規範。所以在員工離職時更多的是協商決定。

不知道您所在的公司是什麼情況,這裡我做一個客觀分析,請理解。

1.是公司強行要求你必須教會接替你的人,否則就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

按照勞動法律相關的規定,你在職期間有履行職責的責任和義務,但是該項義務是否在合同約定範圍之內,需要你自己看一下。

如果,公司的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又不尊重你個人,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

2.所謂的要求其實是公司某員工和你打個招呼或者和你協商,我想你就不能用“要求”這個詞來形容了。出於職業責任,可以在自己能夠接受的範圍內與企業積極協商,爭取達成一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3.並不是公司的意思,是你的同事挾私報復。

這種情況下,你大可不必搭理他們,按照流程辦自己的手續就好了。

員工離職,按照離職流程要進行工作交接,這不僅符合制度要求,也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同公司的離職流程是不一樣的,況且不少公司制度執行並不規範。所以在員工離職時更多的是協商決定。

不知道您所在的公司是什麼情況,這裡我做一個客觀分析,請理解。

1.是公司強行要求你必須教會接替你的人,否則就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

按照勞動法律相關的規定,你在職期間有履行職責的責任和義務,但是該項義務是否在合同約定範圍之內,需要你自己看一下。

如果,公司的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又不尊重你個人,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

2.所謂的要求其實是公司某員工和你打個招呼或者和你協商,我想你就不能用“要求”這個詞來形容了。出於職業責任,可以在自己能夠接受的範圍內與企業積極協商,爭取達成一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3.並不是公司的意思,是你的同事挾私報復。

這種情況下,你大可不必搭理他們,按照流程辦自己的手續就好了。

職場上一般面臨離職接班的幾種情況:

1.離職時與接替人交接屬於正常現象,如果接替人還不熟悉工作,企業會對離職者提出教導的要求。

這種情況,我見過的就很多,但是不尊重員工意見,強行安排的並不是很多。這個時候,離職的員工大多心思已經不再工作上,並不會認真履行教導的工作。需要離職者和公司進行積極協商,在自己允許的時間範圍內展開工作。

2.有些特殊崗位,要求必須進行接班培養。

因為離職者在工作熟練程度、資料熟悉程度甚至企業資源的掌握上和利用上都優勢,繼任者一方面無法在短時間內熟悉工作,另一方面需要時間對現任崗位的特殊資料和資源進行盤點和掌握。

比如一些重要的財務崗位、關鍵的技術崗位等,他們不但掌握企業的內部資源還有可能控制企業的部分外部資源。這個時候,如果離職者強行離職導致繼任者無法正常履行工作,企業是不會答應的。

3.如果合同有繼任培養的條款約定,最好遵守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沒有這種約定,會有兩種情況出現:

A.離職者強行走人,很容易引起與企業的糾紛。當然,如果自己合理合法沒有問題,身正不怕影子斜。

B.離職者站好最後一班崗,皆大歡喜。

總體來說,提出離職並不等於離職了,只是離職過程的開始,還需要在正式離職前盡到自己的責任。

員工離職,按照離職流程要進行工作交接,這不僅符合制度要求,也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同公司的離職流程是不一樣的,況且不少公司制度執行並不規範。所以在員工離職時更多的是協商決定。

不知道您所在的公司是什麼情況,這裡我做一個客觀分析,請理解。

1.是公司強行要求你必須教會接替你的人,否則就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

按照勞動法律相關的規定,你在職期間有履行職責的責任和義務,但是該項義務是否在合同約定範圍之內,需要你自己看一下。

如果,公司的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又不尊重你個人,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

2.所謂的要求其實是公司某員工和你打個招呼或者和你協商,我想你就不能用“要求”這個詞來形容了。出於職業責任,可以在自己能夠接受的範圍內與企業積極協商,爭取達成一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3.並不是公司的意思,是你的同事挾私報復。

這種情況下,你大可不必搭理他們,按照流程辦自己的手續就好了。

職場上一般面臨離職接班的幾種情況:

1.離職時與接替人交接屬於正常現象,如果接替人還不熟悉工作,企業會對離職者提出教導的要求。

這種情況,我見過的就很多,但是不尊重員工意見,強行安排的並不是很多。這個時候,離職的員工大多心思已經不再工作上,並不會認真履行教導的工作。需要離職者和公司進行積極協商,在自己允許的時間範圍內展開工作。

2.有些特殊崗位,要求必須進行接班培養。

因為離職者在工作熟練程度、資料熟悉程度甚至企業資源的掌握上和利用上都優勢,繼任者一方面無法在短時間內熟悉工作,另一方面需要時間對現任崗位的特殊資料和資源進行盤點和掌握。

比如一些重要的財務崗位、關鍵的技術崗位等,他們不但掌握企業的內部資源還有可能控制企業的部分外部資源。這個時候,如果離職者強行離職導致繼任者無法正常履行工作,企業是不會答應的。

3.如果合同有繼任培養的條款約定,最好遵守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沒有這種約定,會有兩種情況出現:

A.離職者強行走人,很容易引起與企業的糾紛。當然,如果自己合理合法沒有問題,身正不怕影子斜。

B.離職者站好最後一班崗,皆大歡喜。

總體來說,提出離職並不等於離職了,只是離職過程的開始,還需要在正式離職前盡到自己的責任。

面對題主這種情況,我給出以下幾個具體建議:

1.離職沒有問題,但要遵守公司規章和勞動法的約定。

按照勞動法要求,如果你已經過了試用期,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申請。否則,企業會以此為藉口和你糾纏。

2.如果自己合法離職,又實在不想再在公司呆下去,就主動找說了算的負責人進行溝通,說明自己的立場。

我想,如果你有理有據,公司是拿你沒有辦法的。這種情況下,即使你強行離開,也不用擔負責任。

3.為了妥善起見,儘量和解,無論公司怎樣,我們應該表達出自己的責任心和敬業態度。善始善終。這也是一個職場人的必要修煉。

員工離職,按照離職流程要進行工作交接,這不僅符合制度要求,也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同公司的離職流程是不一樣的,況且不少公司制度執行並不規範。所以在員工離職時更多的是協商決定。

不知道您所在的公司是什麼情況,這裡我做一個客觀分析,請理解。

1.是公司強行要求你必須教會接替你的人,否則就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

按照勞動法律相關的規定,你在職期間有履行職責的責任和義務,但是該項義務是否在合同約定範圍之內,需要你自己看一下。

如果,公司的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又不尊重你個人,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

2.所謂的要求其實是公司某員工和你打個招呼或者和你協商,我想你就不能用“要求”這個詞來形容了。出於職業責任,可以在自己能夠接受的範圍內與企業積極協商,爭取達成一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3.並不是公司的意思,是你的同事挾私報復。

這種情況下,你大可不必搭理他們,按照流程辦自己的手續就好了。

職場上一般面臨離職接班的幾種情況:

1.離職時與接替人交接屬於正常現象,如果接替人還不熟悉工作,企業會對離職者提出教導的要求。

這種情況,我見過的就很多,但是不尊重員工意見,強行安排的並不是很多。這個時候,離職的員工大多心思已經不再工作上,並不會認真履行教導的工作。需要離職者和公司進行積極協商,在自己允許的時間範圍內展開工作。

2.有些特殊崗位,要求必須進行接班培養。

因為離職者在工作熟練程度、資料熟悉程度甚至企業資源的掌握上和利用上都優勢,繼任者一方面無法在短時間內熟悉工作,另一方面需要時間對現任崗位的特殊資料和資源進行盤點和掌握。

比如一些重要的財務崗位、關鍵的技術崗位等,他們不但掌握企業的內部資源還有可能控制企業的部分外部資源。這個時候,如果離職者強行離職導致繼任者無法正常履行工作,企業是不會答應的。

3.如果合同有繼任培養的條款約定,最好遵守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沒有這種約定,會有兩種情況出現:

A.離職者強行走人,很容易引起與企業的糾紛。當然,如果自己合理合法沒有問題,身正不怕影子斜。

B.離職者站好最後一班崗,皆大歡喜。

總體來說,提出離職並不等於離職了,只是離職過程的開始,還需要在正式離職前盡到自己的責任。

面對題主這種情況,我給出以下幾個具體建議:

1.離職沒有問題,但要遵守公司規章和勞動法的約定。

按照勞動法要求,如果你已經過了試用期,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申請。否則,企業會以此為藉口和你糾纏。

2.如果自己合法離職,又實在不想再在公司呆下去,就主動找說了算的負責人進行溝通,說明自己的立場。

我想,如果你有理有據,公司是拿你沒有辦法的。這種情況下,即使你強行離開,也不用擔負責任。

3.為了妥善起見,儘量和解,無論公司怎樣,我們應該表達出自己的責任心和敬業態度。善始善終。這也是一個職場人的必要修煉。

成人達己,成己達人,事情都是在利他的過程中逐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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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按照離職流程要進行工作交接,這不僅符合制度要求,也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同公司的離職流程是不一樣的,況且不少公司制度執行並不規範。所以在員工離職時更多的是協商決定。

不知道您所在的公司是什麼情況,這裡我做一個客觀分析,請理解。

1.是公司強行要求你必須教會接替你的人,否則就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

按照勞動法律相關的規定,你在職期間有履行職責的責任和義務,但是該項義務是否在合同約定範圍之內,需要你自己看一下。

如果,公司的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又不尊重你個人,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

2.所謂的要求其實是公司某員工和你打個招呼或者和你協商,我想你就不能用“要求”這個詞來形容了。出於職業責任,可以在自己能夠接受的範圍內與企業積極協商,爭取達成一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3.並不是公司的意思,是你的同事挾私報復。

這種情況下,你大可不必搭理他們,按照流程辦自己的手續就好了。

職場上一般面臨離職接班的幾種情況:

1.離職時與接替人交接屬於正常現象,如果接替人還不熟悉工作,企業會對離職者提出教導的要求。

這種情況,我見過的就很多,但是不尊重員工意見,強行安排的並不是很多。這個時候,離職的員工大多心思已經不再工作上,並不會認真履行教導的工作。需要離職者和公司進行積極協商,在自己允許的時間範圍內展開工作。

2.有些特殊崗位,要求必須進行接班培養。

因為離職者在工作熟練程度、資料熟悉程度甚至企業資源的掌握上和利用上都優勢,繼任者一方面無法在短時間內熟悉工作,另一方面需要時間對現任崗位的特殊資料和資源進行盤點和掌握。

比如一些重要的財務崗位、關鍵的技術崗位等,他們不但掌握企業的內部資源還有可能控制企業的部分外部資源。這個時候,如果離職者強行離職導致繼任者無法正常履行工作,企業是不會答應的。

3.如果合同有繼任培養的條款約定,最好遵守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沒有這種約定,會有兩種情況出現:

A.離職者強行走人,很容易引起與企業的糾紛。當然,如果自己合理合法沒有問題,身正不怕影子斜。

B.離職者站好最後一班崗,皆大歡喜。

總體來說,提出離職並不等於離職了,只是離職過程的開始,還需要在正式離職前盡到自己的責任。

面對題主這種情況,我給出以下幾個具體建議:

1.離職沒有問題,但要遵守公司規章和勞動法的約定。

按照勞動法要求,如果你已經過了試用期,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申請。否則,企業會以此為藉口和你糾纏。

2.如果自己合法離職,又實在不想再在公司呆下去,就主動找說了算的負責人進行溝通,說明自己的立場。

我想,如果你有理有據,公司是拿你沒有辦法的。這種情況下,即使你強行離開,也不用擔負責任。

3.為了妥善起見,儘量和解,無論公司怎樣,我們應該表達出自己的責任心和敬業態度。善始善終。這也是一個職場人的必要修煉。

成人達己,成己達人,事情都是在利他的過程中逐步解決的。


僅此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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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听生活
2019-03-18

您好,我在公司從事了十餘年人力資源管理公司,這個問題我來從以下兩個方面為您分析。

一、於法來說,肯定不合理!為什麼呢?

1、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說,員工只需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並且到30天后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進行離職工作交接也是應盡的義務,涉及公司的文件、資料、工具以及你崗位上負責的工作明細和進度,都應該要交接給公司,但法規似乎沒有規定工作交接一定要多少時間,但要求了不要對原公司造成損失。

3、所以,在你將你的工作內容、進度等詳細的寫好,加上公司的文件、資料、工具一併交接給公司後,你就可以辦理離職走人。

二、於情來說,自己把握!為什麼呢?

1、從你提出離職來說,公司招一個人過來少說也要將近兩週時間,按照一個月的離職時間來算,所以留給接替者的交接時間和根本就沒有多少。你自己工作三四年的工作,讓別人在半個月的時間內全部學會,你覺得可能嗎?最多也只能學個懵懵懂懂!

所以如果沒有什麼特別急的事情,建議還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將接替者教會吧!畢竟還有感情在!

2、如果你真的有特別急的事情必須要走,比如急著去下一家報到。那麼你完全可以和公司溝通講明你的情況,並把自己的聯繫方式留給公司,並表明,即便離開公司了,如果有什麼工作上不會的,隨時可以聯繫和幫忙,打消公司的顧慮,也給公司留下個好印象。

總之,職場上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用法律來講合不合理,其實跟多的是講感情,畢竟工作那麼多年了,互相能幫一下就幫一下,職場並不大,留下個好印象,為了以後好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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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枫诗笺
2019-03-07

這涉及到一個職場離職程序問題。職場離職情況大多數人都會遇到,很少人在一個平臺幹一輩子的。離職就涉及到包括工作交接在內的離職手續問題。

離職最好提前與公司打招呼,以便公司物色接替的人手以及安排工作交接。

題主沒說,不知道離職走的是否突然。一般離職提前(具體時間雖然沒啥規定,一般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兩方面都做好交接準備,走的人走的順利,公司不至於措手不及,接替的人也不至於手忙腳亂。

這涉及到一個職場離職程序問題。職場離職情況大多數人都會遇到,很少人在一個平臺幹一輩子的。離職就涉及到包括工作交接在內的離職手續問題。

離職最好提前與公司打招呼,以便公司物色接替的人手以及安排工作交接。

題主沒說,不知道離職走的是否突然。一般離職提前(具體時間雖然沒啥規定,一般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兩方面都做好交接準備,走的人走的順利,公司不至於措手不及,接替的人也不至於手忙腳亂。

離職時,站好最後一班崗,將工作認真做好交接,這是良好職業素質的體現,既是對公司負責,對工作負責,也是對個人職業聲譽負責,對自己負責。

越是要走了,越要踏踏實實工作,不可虎頭蛇尾。把工作交接好是離職人的義務。尤其是在被迫離職時,如何做好交接,更能看出職業素養。此時,不要把情緒帶到工作中,對事不對人,要以良好的職業品格,善待自己的工作,敬畏自己曾經的工作崗位,在乎職業聲譽。不可耍脾氣,使性子,更不能搞破壞。骨子裡的自律,高尚,會成就你以後的事業。一如既往地做好能做的,不管別人如何待我,我是在為自己幹。

這涉及到一個職場離職程序問題。職場離職情況大多數人都會遇到,很少人在一個平臺幹一輩子的。離職就涉及到包括工作交接在內的離職手續問題。

離職最好提前與公司打招呼,以便公司物色接替的人手以及安排工作交接。

題主沒說,不知道離職走的是否突然。一般離職提前(具體時間雖然沒啥規定,一般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兩方面都做好交接準備,走的人走的順利,公司不至於措手不及,接替的人也不至於手忙腳亂。

離職時,站好最後一班崗,將工作認真做好交接,這是良好職業素質的體現,既是對公司負責,對工作負責,也是對個人職業聲譽負責,對自己負責。

越是要走了,越要踏踏實實工作,不可虎頭蛇尾。把工作交接好是離職人的義務。尤其是在被迫離職時,如何做好交接,更能看出職業素養。此時,不要把情緒帶到工作中,對事不對人,要以良好的職業品格,善待自己的工作,敬畏自己曾經的工作崗位,在乎職業聲譽。不可耍脾氣,使性子,更不能搞破壞。骨子裡的自律,高尚,會成就你以後的事業。一如既往地做好能做的,不管別人如何待我,我是在為自己幹。

公司要求你教會接替你的人,這個要求基本是合理的。說是三個月,你教的越好,對方學的越快,時間可以縮短。

排除公司故意刁難,離職時新手接手,原任予以適當地培訓,也是工作交接內容之一,是工作交接常態。如果公司要你教的不是具體業務技術,如財務,如電工等,而是介紹崗位工作流程,熟悉基本業務,掌握常規的工作方法,那都是可以的。與人方便,自己方便。誠心誠意教吧,爭取早點走。假如是專業技術,那就不必了,一是超出工作交接範圍了,二是一般人三個月也學不會,這是強人所難,一般公司不會這麼要求。如果是,那就採取其他措施,早點離開這個公司吧。

這涉及到一個職場離職程序問題。職場離職情況大多數人都會遇到,很少人在一個平臺幹一輩子的。離職就涉及到包括工作交接在內的離職手續問題。

離職最好提前與公司打招呼,以便公司物色接替的人手以及安排工作交接。

題主沒說,不知道離職走的是否突然。一般離職提前(具體時間雖然沒啥規定,一般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兩方面都做好交接準備,走的人走的順利,公司不至於措手不及,接替的人也不至於手忙腳亂。

離職時,站好最後一班崗,將工作認真做好交接,這是良好職業素質的體現,既是對公司負責,對工作負責,也是對個人職業聲譽負責,對自己負責。

越是要走了,越要踏踏實實工作,不可虎頭蛇尾。把工作交接好是離職人的義務。尤其是在被迫離職時,如何做好交接,更能看出職業素養。此時,不要把情緒帶到工作中,對事不對人,要以良好的職業品格,善待自己的工作,敬畏自己曾經的工作崗位,在乎職業聲譽。不可耍脾氣,使性子,更不能搞破壞。骨子裡的自律,高尚,會成就你以後的事業。一如既往地做好能做的,不管別人如何待我,我是在為自己幹。

公司要求你教會接替你的人,這個要求基本是合理的。說是三個月,你教的越好,對方學的越快,時間可以縮短。

排除公司故意刁難,離職時新手接手,原任予以適當地培訓,也是工作交接內容之一,是工作交接常態。如果公司要你教的不是具體業務技術,如財務,如電工等,而是介紹崗位工作流程,熟悉基本業務,掌握常規的工作方法,那都是可以的。與人方便,自己方便。誠心誠意教吧,爭取早點走。假如是專業技術,那就不必了,一是超出工作交接範圍了,二是一般人三個月也學不會,這是強人所難,一般公司不會這麼要求。如果是,那就採取其他措施,早點離開這個公司吧。

Molly小秘书
2019-03-20

感謝有機會回答問題。茉莉也是一個跳槽比較多的人啦,哈哈。這裡和題主分析一下,其實相信這個問題也會很多其他的朋友會遇到。說一下茉莉的案例,再和題主分析情況。

茉莉當初一份工作,在試用期內,雖然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領導的認可,但是經過一個月的相處,茉莉深深的覺得自己的直屬上司不靠譜,就是她過於的情緒化,從而導致工作不是按照理性的範圍發展,長期下去,不是按照流程工作,茉莉會覺得產生很大的問題,再說,茉莉自己也是一個容易受人影響的人,所以在2017年,茉莉就定下目標:不講究,要減負。意思就是遇到自己覺得不合適的事情,儘快脫離;另外讓自己輕裝上陣,不要太多的心裡負擔。

所以當時茉莉提出了辭職,按理來說,試用期內辭職,一般就是3天可以走,其實更爽快點的話,馬上走也可以。但是當時茉莉的上司也提出了這個要求 ,因為工作業務比較忙,所以請茉莉留到新人招聘到了才走。

茉莉當時其實手上已經拿到一份錄用通知,肯定不可能再等。

所以茉莉當時馬上立下決心,一天做通領導的思想工作,三天內離開。

當然這個過程是並不算很愉快,但是也叫做順利的離開,現在還能和不少領導,同事保持良好關係,但是茉莉的直屬上司當天就拉黑茉莉啦,這個也是茉莉說為什麼不想跟著她的重要原因。

所以,題主的情況,茉莉建議您不要等。

第一,儘快和公司協商辭職的日子,如果沒有過試用期,那就越快走越好,無論現在手上有沒有其他公司的錄用通知,有當然好;沒有,也得儘快去找工作不是?過了試用期,最後工作日就是你書面提出辭職那一天算起的一個月,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再說,再不行也是可以協商的,不是說原公司說了多久就多久。重點是我們要爭取自己的利益,儘量協商早點走。

第二,設定底線。

再等3個月是不可能的,這樣會錯過很多機會,再說,這個3個月,如果要去面試,請假的話,大家都會知道,或者說領導和人事都會關注,這樣題主請假好請嗎?他們會輕易讓你請假嗎?

第三,教會新人不可能。

新人的程度到哪裡,是否熟悉業務,要怎麼教。例如茉莉之前辭職的一個公司,先說一下,這個公司的日常溝通語言是粵語,大部分領導都是講粵語的,開會也是,茉莉辭職的時候,領導竟然要求茉莉先教會新人(從小到大在外地長大的)聽會粵語。這個要求真是呵呵噠,學一個自己不懂的語言,怎麼可能一個月就能聽懂?這個教育的量得有多大,所以茉莉馬上拒絕了,新人能不能會,我們是無法掌控的,我們最多能做一個工作清單,工作流程,讓新人按部就班去做。

綜合來說,茉莉認為題主公司這個要求不正確,所以題主儘快有誠意的協商走人吧。

焱公子
2019-07-14

明顯不合理,這種要求,可以直接懟回去。原因有三:

一、首先這個要求不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已經明確規定了離職人員提出離職後一個月可以離開公司,勞動法規的制定是站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角度,並做了全面評估而制定的,是帶有強制法律效力的。

基於這個角度考慮,公司的這個要求顯然不合理又不合法。

二、離職前有做好移交工作的義務,但沒有培養新手的責任

離職前員工應該做好移交工作,以便接手的員工更好更快地接手,這是離職人員的責任,也是善始善終的職業素養。

為了不留後患,最後用文字方式保存,雙方簽字,而且移交時可以要求主管在場並且簽字。

但至於培養新手,則完全沒有這個義務,如果老闆確實僱傭了一個職場小白過來,那麼培訓小白的責任,也是公司的責任而不應轉嫁於離職員工。

我一個女性朋友原來在一家公司從事會計工作,老闆不僅給的工資低,而且還要身兼數職,後來她朋友給她介紹了另一家公司。

老闆提出必須教會接替她的人才能走,接替的新員工是老闆的侄子,之前只是在外面上了些培訓班,從來沒有從事過會計工作。

結果我朋友非常辛苦地帶了他三個月,老闆才放她走,直接讓她的新工作泡了湯。

不僅如此,半年過去了,新接替的員工還時不時打電話請教,朋友一氣之下拉黑電話和微信。

我很慶幸自己的上家老闆沒有如此奇葩要求,只是和新來的員工做了必要的交接工作,此後就再也沒有麻煩和騷擾我了。

三、去意已決,多留無益

一般離職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做得不開心,心裡委屈了;另一種是找到更好的工作。

無論哪一種情況,單從時間上來說,要離職的員工再留三個月或是更長時間,對於雙方都沒有益處。只會讓要離職的員工心中產生牴觸和反感,越發不利開展工作。

離職就好比男女朋友分手,最好的狀態就是就此別過,各自安好。

如果老闆只是因為從愛惜人才的角度出發,想留住員工,應該用坦誠的方式,而不是這種不明智又有點無賴的方式。

如果老闆純粹是想拖延時間,不讓員工離職,那隻能感慨這個老闆太沒格局。

綜上所述,這個老闆的提議不合理。

離職見人品,既見員工的人品,同樣也考驗老闆的人品。

對此各位有什麼看法呢?

歡迎關注@焱公子,十年500強,專注寫職場,每天與你分享職場乾貨與成長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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