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理財放心嗎?

P2P理財放心嗎?
10 個回答
匀枫财技大兜底
2019-07-14

還有人現在對P2P理財死心不改啊。我已多次說過,近期到年底仍然是P2P的高發爆雷期。君子不立危牆之下,收益也不高,冒那麼大風險,傻根呀?

1.如果沒有網貸備案這一口氣撐著,基本上所有平臺都要關門。網貸平臺的借款者,基本上都是多重負債企業或個人,在他們的還款順序中,錢先還給金融機構,之後才會考慮網貸平臺。所以網貸平臺的借款大量逾期是一個普遍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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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臺實收資本都不大,而平臺存貸金額都很大。國際上有一個巴塞爾協議,針對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8%就很危險,其實也就是說存貸比例高於12倍就有風險了。回首看網貸平臺,哪個不是註冊5000萬,做了過10億的規模?你說逾期一上來,還不是分分鐘都倒了。

2.現在網貸平臺有了備案時間表,也算給還活著的網站平臺打了一劑強心針。如果備案通過,那這張牌照也值不少錢,用這張牌照吸引一些金主來投資,將前面的賬補上去,也算善終了。否則一定會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將他們全部收捕。但是黎明前是最黑暗的時刻,這兩天資本市場上實力雄厚的先鋒系,旗下平臺網信普惠都支撐不下,能不能良性退出還是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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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時P2P能夠相對安全的放心投資呢?我覺得有以下幾個指標:

平臺已經備案通過,已經換髮新的工商營業執照,有了合法中介撮合放款資質。

平臺股東雄厚,其中最大股東一定是大國企或者大央企,或者大型機構。

平臺註冊資金和實收資本,都不應該低於三個億要5個億。對應平臺存貸規模不得低於50個億以下。這才會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

目前遠離網貸平臺,遠離線下理財機構,遠離實力不夠的私募基金機構。暫時避險,將餘錢放入銀行,存入各種高息新型存款中。等待今年年底之後看金融理財平臺整治完畢,再進行伺機而動。

德先生將專業說得通俗。覺得好,關注一下,再多點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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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候科技
2019-07-14

不放心,很多P2P平臺已經崩了,剩下的P2P平臺日子也並不好過。

統計顯示,7月初至今,出事的P2P平臺總數已超過30家,其中更有錢爸爸,牛板金,銀票網,投融家四家交易規模“百億級”的P2P平臺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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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領域的“大崩盤”已經開始。6月以來,P2P行業多家平臺接連爆雷後,在美國上市的網貸公司股價也紛紛受到波及。這場風暴後,還有多少P2P平臺能夠存活下來,以及他們還有多大的生存空間,目前猶未可知。

對此,中金報告稱,近期中國P2P網貸平臺關停數量增加,預計P2P退潮或仍將持續2-3年,3年後正常運轉平臺預計不超過200家,僅為目前運營平臺數量的10%左右。目前大部分P2P網貸平臺業務仍不合規,當前1,836家運營平臺中仍有約60%的平臺尚未完成銀行存管,即存在資金池和挪用資金的可能。

奇趣蛋蛋君
2019-03-07

你好,現在的P2P借貸平臺,已經日趨成熟。比如法律法規,公司程序等等。但是也別掉以輕心。大家如果還不放心的話,建議7月以後投資。因為國家4月份開始整治,備案P2P平臺,到6月底結束。

根據我多年的投資經驗。給大家說說我推薦的平臺,可供大家參考。

1宜人貸

宜人貸,在美國紐交所上市,資金由廣發銀行託管。2015年12月獲得百度公司投資6905.70萬元,平臺跑路的可能性很小。投資人資金保障模式有風險準備金保障,它的意思就是貸款人無力償還,由風險準備金償還。有風險準備金,投資人的心就可以放在肚子裡。 宜人貸的風險準備金高達194414478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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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積木盒子

積木盒子,2015年04月獲得Investec英國天達集團 熙金資本Zhong Capital 曼圖資本Mandra Capi投資5792.64萬元。20 14年09月獲得小米科技投資25646.22萬元。資金由民生銀行託管。跑路的可能性不大。資金保障模式是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風險準備金。 風險準備金高達12043424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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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點融網

點融網,2015年08月獲得渣打銀行,北極光創投投資20700.00萬元.20 17年08月獲得 GIC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 中民租賃 Simone投資147899.40萬元資金,資金由上海銀行託管。跑路的可能性不大。資金保障由擔保公司或者抵押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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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陸金所

陸金所是平安集團旗下成員,2016年01月獲得國泰君安,騰訊,民生銀行投資121600.00萬元。資金由平安銀行託管。基本沒有跑路的可能性,但是陸金所之所以排在最後是因為陸金所資金保障模式是,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障。借款項目有可能會逾期,但是最後還是會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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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什麼問題歡迎私信我。 關注我,瞭解更多的理財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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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之道理财
2019-04-07

有風險的投資產品都不可能放心,因為有風險,放心的理財投資回報率都很低,這是必然。風險和收益成正比。

p2p平臺從2006年登錄中國一來,經歷了13個年頭了,這兩年來隨著國家監管和p2p弊端得到放大,p2p平臺可以說不可能讓人放心了,前幾年可以。去年五千多家,國家監管後,取締和清退後,現在正常運營的大概只剩1000家,據說最後只留200家左右,2019年繼續清退和取締一部分。所以投資p2p凶多吉少。

但是也不是不可以投,如果你想投,就分散5-10個平臺投,保住本金。如果你風險承受能力強,拿你少部分錢,虧了不心疼的買,可以。比如,你有100萬,拿10萬投,虧了無所謂,那樣可以。如果你是拿全部家產或打工的辛苦費投,我就不建議了。其實投資真的是看風險承受能力,很多人忽視這點,虧了哭天喊地的。無論投資什麼理財產品,如果超過自己風險承受能力,都是很危險的,所以為何有錢人,投資賺到錢,因為他們風險承受能力強,敢於投資高風險的理財產品。

所以,今年投資p2p平臺,還是量力而行,切不可把全部家產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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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辉常说
2019-04-07

p2p理財,經過2018年的集中大面積爆雷和今年很多的良性退出後,尤其最近廣受關注的華南最大p2p出問題後,社會對此種理財的信任度估計已經降到最低!很多人短期內都不會太願意做這種理財。

其實,這沒必要過於消極。

第一,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不過幾年的時間,行業由魚龍混雜的野蠻發展走向規範合規化發展的道路,爆雷整頓並不可怕,相反反而給需要投資的人們提供了一個安全可靠的環境,經過無數爆雷後剩下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至少有可靠的運行實力。

第二,互聯網金融裡面,以背景做劃分,基本可以分為三類:銀行等大金融機構背景的、金融集團背景的和一般分散資本背景的。因此,如第一種以銀行等大金融機構為背景的p2p理財,一般不會有什麼風險,不用怕無法兌現,購買機構的p2p理財,完全不用太擔心!對於第三種,那可能就要稍微小心點,因為他們不具備資金實力,為了資金源可能會承諾更高的收益率,如果你願意承受同時帶來的高風險,那你就最好慎重考慮!

第三,分散理財投資,不要把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上,只把一部分資金用於p2p理財,即使真發生兌付風險,也不至於把存款全賠了!

最後提醒各位,投資有風險,每個人都應該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合適的理財方式。關於如何理財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財經輝常說,大家一起學習和探討。

慢功佛
2019-04-04

謝謝🙏邀請,

純手工敲打

怎麼還有人問這個問題,肯定不放心

你想放心,就投銀行理財,貨幣基金,還有寶寶類理財

目前國家在引導退出,不建議投不熟悉的平臺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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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p2p有兩個矛盾

1.高收益和剛兌的矛盾

一方面,高收益和高風險,另一方面,而投資人又要求剛兌,這是很難的

2.高風險和致命的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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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就說明這個資產有問題,催收很難

一旦經濟不好,催收很要命,這是一個超級矛盾的問題

這兩個矛盾解決不好,p2p沒前途,尤其是在目前管控現金貸714高炮的條件下

郭施亮
2019-07-20

在監管趨嚴背景下,對於P2P理財卻顯得不那麼放心,雖然存在部分正常運營、運營指標良好的平臺,但一旦發生整個行業資金淨流出的現象,那麼P2P行業的資金擠兌風險,對於整個行業來說,其衝擊力還是非常巨大的。換言之,即使平臺運營正常、運營健康,但一旦遭遇資金擠兌風險,則往往也會容易擊垮一家P2P平臺,這也是最大的不確定風險,尤其是對於部分體量很大的平臺乃至資深平臺,它們也會往往經受不住資金擠兌的壓力,無論合規性、安全性如何,但始終無法抵禦住資金擠兌下的衝擊壓力,對於投資者來說,在政策監管趨嚴的背景環境下,對P2P的投資態度還是需要保持適度的謹慎性。

捡钱大佬
2019-08-03

借貸寶是由國內頂級私募機構九鼎控股傾力打造的互聯網社交金融平臺。公司的核心團隊皆來自國內外頂級金融機構、法律機構,以及百度、阿里、騰訊等頂尖互聯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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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熟人借貸”卻是魚龍混雜,利用借款人多為賭博前科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及失信被執行人員等,掮客橫行,來清洗贓款比傳統洗錢更加容易,而且可以更隱蔽地切斷資金走向,掩飾資金的非法來源。正常的消費,誰會花這麼高的利息,大多還是逆向選擇,流向了黃賭毒, 儘管這個市場每年已有千億級別的規模,對拉動內需和消費並沒有任何幫助。有嚴重問題且一定會出大事,而且拖得越久,崩的盤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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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汙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繫,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孫林輝、何凱威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7)閩09刑終395號

原公訴機關福建省周寧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林輝,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於福建省周寧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周寧縣。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於2013年1月14日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同年2月11日刑滿釋放。曾因吸毒於2014年4月24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16年9月9日被周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經周寧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周寧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周寧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凱威,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於福建省周寧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周寧縣。因吸毒於2016年7月18日被周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16年9月1日被周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經周寧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周寧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周寧縣看守所。
辯護人吳家林,福建寧仁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肖燦,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於福建省周寧縣,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住周寧縣。曾因吸毒於2016年1月12日被周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罰款1500元。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16年9月1日被周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經周寧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周寧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周寧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周龍,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於福建省周寧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周寧縣。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2年6月7日被周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16年9月1日被周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經周寧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周寧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周寧縣看守所。


周寧縣人民法院審理周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林輝、何凱威犯販賣毒品罪、原審被告人陳肖燦犯販賣毒品罪、詐騙罪、原審被告人周龍犯販賣毒品罪一案,於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閩0925刑初4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孫林輝、何凱威、陳肖燦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孫林輝、何凱威、陳肖燦、聽取辯護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孫林輝販賣甲基苯丙胺11克、被告人何凱威、陳肖燦販賣甲基苯丙胺11.809克、被告人周龍販賣甲基苯丙胺3.391克、被告人陳肖燦結夥詐騙他人財物共計24764.27元,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人湯某1、湯某2、湯某3謝某、李某1、陳某2、李某2、陳某3等證言、提取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稱量筆錄、取樣筆錄、寧德市計量所檢測證書、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報告、被害人林某1陳述、被告人孫林輝、何凱威、陳肖燦、周龍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孫林輝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1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何凱威、陳肖燦共同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1.809克,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陳肖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4764.2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對被告人陳肖燦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詐騙罪予以數罪併罰。被告人周龍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3.391克,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上訴人孫林輝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罰,現又犯販賣毒品罪,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龍有前科、被告人何凱威、陳肖燦有吸毒劣跡,酌情均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林輝、周龍在審理期間能夠退出贓款,對二被告人酌情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肖燦歸案後對詐騙一節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鑑於四被告人均系以販養吸,酌情均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孫林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二、被告人何凱威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三、被告人陳肖燦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四、被告人周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五、被告人孫林輝退出的贓款人民幣21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六、被告人周龍退出的贓款人民幣7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七、周寧縣公安局提收的手機四部,予以沒收。八、責令被告人陳肖燦退賠林某14349.9元,退賠“借貸寶”用戶餘某等十人借款20414.37元。上述款項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上訴人孫林輝上訴稱並未販賣毒品給湯某3、湯某1;其僅販賣甲基苯丙胺6.5克給何凱威,且應當剔除包裝袋重量,原判量刑偏重,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何凱威及辯護人訴辯稱從孫林輝處購得的甲基苯丙胺10克並非用於販賣;對何凱威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原判量刑偏重,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陳肖燦上訴稱其購得甲基苯丙胺10克系用於自己吸食,而非販賣;其未販賣毒品給謝某、李某1;其系從犯。


經審理查明,


一、販賣毒品


(一)上訴人孫林輝販賣甲基苯丙胺11克


×××年7、8月間,上訴人孫林輝從福安市他人處購得甲基苯丙胺後,在周某縣鹹村鎮多次販賣給上訴人何凱威、陳肖燦、湯某3、湯某1等人共計11克。具體如下:


1、×××年7、8月的一天,上訴人孫林輝在周寧縣鹹村鎮樟崗新村一橋頭附近將甲基苯丙胺0.3克販賣給湯某3,得款人民幣100元(幣種,下同)。


2、×××年8月13日,上訴人孫林輝在周某縣鹹村鎮將甲基苯丙胺0.7克販賣給湯某1,得款200元。


3、×××年8月下旬的一天,上訴人孫林輝在周寧縣鹹村鎮梧桐村吾福四巷7號門口將甲基苯丙胺10克販賣給上訴人何凱威、陳肖燦,得款1800元。


一審審理期間,上訴人孫林輝退出贓款21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湯某3證言證實,×××年7、8月間,他在鹹村鎮樟崗新村橋頭附近路邊向孫林輝購買甲基苯丙胺100元,後和湯某2吸食。


2、證人湯某2證言證實,×××年7、8月的一天,他去湯某3家吸食甲基苯丙胺,聽湯某3說甲基苯丙胺系以100元的價格向孫林輝購買。


3、證人湯某1證言證實,×××年8月13日,孫林輝販賣甲基苯丙胺0.7克給他,他通過手機轉賬200元。


4、周寧縣公安局提取筆錄、上訴人何凱威與孫林輝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周寧縣公安局從上訴人何凱威處提取手機微信聊天記錄,確認系兩人之間微信聊天記錄,上訴人何凱威於8月28日至29日共計轉賬給上訴人孫林輝1099元。


5、周寧縣公安局提取筆錄、湯某1手機支付寶轉賬記錄證實,周寧縣公安局於×××年9月18日17時15分從湯某1處提取手機支付寶轉賬記錄,顯示8月13日向“對對對”(*柳芳)轉賬200元。


6、周寧縣公安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等證實,在上訴人孫林輝位於鹹村鎮梧桐村吾福四巷7號住處進行搜查,查扣到手機一部、電子稱兩部、透明塑料封口袋若干等物。


7、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證實,上訴人孫林輝退出贓款人民幣2100元。


8、上訴人孫林輝供述證實,×××年8月,何凱威打電話給他要以1800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10克,其中有部分錢款是通過微信轉賬的,他就聯繫“阿華”購買甲基苯丙胺,並通過微信將毒資支付給“阿華”。


9、上訴人何凱威供述證實,×××年8月28日凌晨,他和陳肖燦到鹹村找到孫林輝購買甲基苯丙胺10克,價格1800元,先支付現金500元,餘款通過微信紅包轉賬,當時在車裡,孫林輝拿出電子稱和一袋毒品,還把香菸殼塑料薄膜摘下來,孫林輝就把毒品稱好交給他。


10、上訴人陳肖燦供述證實,×××年8月下旬的一天,他和何凱威前往鹹村鎮找孫林輝購買甲基苯丙胺10克,他支付了現金幾百元,餘款通過微信轉賬。在車上孫林輝用電子稱稱量毒品,並用煙盒外面的塑料薄膜包裝好。


(二)上訴人何凱威、陳肖燦共同販賣甲基苯丙胺11.809克


×××年8月下旬的一天深夜,上訴人何凱威、陳肖燦以1800元的價格從上訴人孫林輝處購得甲基苯丙胺10克,並將其中甲基苯丙胺0.2克販賣給謝某。


同月31日,上訴人何凱威、陳肖燦與原審被告人周龍約定,由周龍提供毒資等費用,由上訴人何凱威、陳肖燦幫助周龍前去福安購買甲基苯丙胺,並收取部分毒品作為酬勞。上訴人何凱威、陳肖燦從“張某”(另案處理)處購得甲基苯丙胺4克,將甲基苯丙胺2.591克交給原審被告人周龍,並從中收取甲基苯丙胺1.409克作為酬勞。當晚,上訴人何凱威、陳肖燦又將甲基苯丙胺0.4克販賣給李某1,得款5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謝某證言證實,×××年7、8月的一天晚上,他向陳肖燦在一網吧附近以100元的價格購得甲基苯丙胺0.2克。


2、證人李某1(寶寶)證言證實,×××年8月31日晚上,他先通過微信轉賬給陳肖燦500元,後在周某賓館附近向陳肖燦購得甲基苯丙胺0.3克至0.4克。


3、證人李某3證言證實,何凱威、陳肖燦於×××年8月31日乘坐他的小車從七步南洋到周某,後又坐他車前往鹹村。17時許,該二人又聯繫他坐車前往福安灣塢、賽岐等地,後返回周某獅城。


4、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證實,周寧縣公安局於×××年8月31日21時許從上訴人何凱威、陳肖燦處扣押到手機兩部、吸管4根等物。


5、周寧縣公安局提取的上訴人何凱威、陳肖燦微信聊天記錄證實,確認系兩人之間微信聊天記錄。


6、周寧縣公安局提取的上訴人陳肖燦手機內相關內容證實,上訴人陳肖燦於×××年8月31日收到周俊轉賬1000元,再轉給周俊100元;並向張某轉賬700元;收到李某1(寶寶)1000元,後又轉給李某1(寶寶)950元。


7、周寧縣公安局提取李某1手機內相關內容證實,李某1微信×××年8月31日先轉賬500元給紅孩兒;後轉賬1000元給陳肖燦,再收到陳肖燦轉賬950元。


8、上訴人陳肖燦供述證實,謝某向他以100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0.2克,並支付現金100元。後來何凱威還問他謝某購買毒品的錢支付了沒有。×××年8月31日,他和何凱威商量前往福安市購買甲基苯丙胺,他聯繫“紹子”購買毒品後,何凱威問周龍能拿多少錢後說周龍會給1000元。後周龍通過支付寶轉賬1000元。他和何凱威先後乘車到灣塢、賽岐,後又返回周某獅城。在賽岐鎮一加油站附近找到“紹子”,“紹子”給他一藍色塑料封口袋包裝的甲基苯丙胺4克。他和何凱威回到周某後,何凱威聯繫了周龍,三人到達周龍住處房間後,何凱威、周龍就對毒品進行分裝。期間何凱威提到購買甲基苯丙胺的其中500元是李某1支付的。該500元系李某1通過微信轉賬給他的,當時紅孩兒的微信系他使用,他和何凱威將一部分甲基苯丙胺用香菸外面的塑料薄膜包裝後販賣給李某1。


9、上訴人何凱威供述證實,×××年8月31日,原審被告人周龍拿出900元讓他和陳肖燦購買甲基苯丙胺。後來陳肖燦聯繫福安的朋友後,在賽岐加油站附近向該朋友購買甲基苯丙胺4克。回到周某後,他和陳肖燦將該甲基苯丙胺4克交給周龍,周龍給了他和陳肖燦甲基苯丙胺1克左右,後陳肖燦去周某賓館找李某1。


10、原審被告人周龍供述證實,×××年8月31日,他打電話聯繫何凱威購買甲基苯丙胺,並轉賬900元。晚上,他和何凱威、陳肖燦在他家中對購得的甲基苯丙胺進行分裝,期間何凱威說李某1也拿了500元讓幫忙購買毒品。


(三)原審被告人周龍販賣甲基苯丙胺3.391克
×××年上半年至8月間,原審被告人周龍從他人處購得甲基苯丙胺後,在周某縣獅城鎮多次販賣給陳某3、李某2、陳某2等人,具體如下:


1、×××年上半年的一天,原審被告人周龍在該鎮海留路路口將甲基苯丙胺0.4克販賣給陳某3,得款200元。


2、同年6、7月份的一天,原審被告人周龍在該鎮河濱路其經營的冰廳門口將甲基苯丙胺0.4克販賣給李某2,得款200元。


3、同年8月31日,原審被告人周龍在該鎮南莊夜色酒吧附近路口將甲基苯丙胺0.6克販賣給陳某2。得款300元。


當晚,原審被告人周龍在該鎮南街周寧賓館附近被周寧縣公安局抓獲,當場從其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1.991克。一審審理期間,原審被告人周龍退出贓款7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陳某3證言證實,×××年上半年,他讓李某2幫忙聯繫購買甲基苯丙胺,並通過微信轉賬200元給李某
2,後李某2把該200元通過微信轉賬給周龍,並截圖給他。後他和李某2在海留路路口找到周龍,周龍告訴他們甲基苯丙胺放在海留路路口樓梯那邊,他們找到後該甲基苯丙胺0.4克時用透明封口袋包裝。


2、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年7月左右的一天,他在周龍經營的冰廳門口向周龍以200元的價格購得甲基苯丙胺。×××年上半年,陳某3讓他幫忙聯繫購買甲基苯丙胺,他聯繫了周龍後,他和陳某3一起到海留路路口找到周龍,周龍把放在海留路路口樓梯旁的石頭下用白色封口袋包裝的甲基苯丙胺0.4克交給他們,他們支付200元。


3、證人陳某2證言證實,×××年8月31日19時許,周龍在南莊夜色酒吧附近路口向周龍購得甲基苯丙胺,他通過微信轉賬300元。後他將該包毒品交給“東風”。


4、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周寧縣公安局於×××年8月31日從原審被告人周龍處扣押到手機一部,疑似甲基苯丙胺晶體一包等物。


5、取樣筆錄、稱重筆錄、寧德市計量所檢測證書、寧德市公安物證鑑定所寧公鑑(×××)2196號檢驗報告證實,從原審被告人周龍處扣押到的疑似毒品經稱重為1.9910克,將該毒品抽樣送檢,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提取筆錄、周寧縣公安局於×××年8月31日從陳某2手機內提取轉賬記錄及與周龍、“東風”等人微信賬號信息證實,×××年8月31日陳某2轉賬給周龍300元。


7、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證實,原審被告人周龍退出贓款700元。


8、原審被告人周龍供述證實,×××年6、7月的一天,李某2打電話向他購買毒品,他在經營的冰廳門口以200元的價格販賣甲基苯丙胺0.3克至0.4克給李某2。×××年8月31日,陳某2通過微信轉賬300元給他,後何凱威去福安購得甲基苯丙胺回到周某後,他從何凱威處取得甲基苯丙胺,並用煙盒紙包裝了甲基苯丙胺0.6克販賣給陳某2。


二、詐騙


2013年4月,被害人林某1個人身份證遺失,後被鄭某拾得。×××年6月8日,上訴人陳肖燦於鄭某、葉某(均另案處理)經商議決定,冒用被害人林某1的身份信息,通過“借貸寶”、“阿里旅行”等平臺向不特定被害人借款或消費。議定後,上訴人陳肖燦等人以被害人林某1的名義,在多個微信群與QQ群發佈借款消息或直接添加群內成員發出借款請求。至同年7月為止,上訴人陳肖燦等人冒充被害人林某1共向“借貸寶”用戶被害人餘某等十人借款20414.37元,在“來分期”貸款2000元、在“馬上金融”貸款1000元,在“阿里旅行”消費897元,均逾期拒不還款,迫使被害人林某1為彌補徵信受損,支付了上訴人陳肖燦等人在“來分期”和“馬上金融”的貸款本息共計3452.9元。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林某1陳述及借貸寶賬戶明細、被害人陳某1、石某、潘某、彭某、桑某等人陳述、證人葉某證言及借貸寶賬戶明細、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貸寶)提供的材料、電子借條、情況說明、上訴人陳肖燦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綜合證據如下:


1、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3)閔刑初字第67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實,上訴人孫林輝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於2013年1月14日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同年2月11日刑滿釋放。


2、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動態管控信息證實,上訴人孫林輝因吸毒於2014年4月24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15日因吸毒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處社區戒毒三年。


3、周寧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上訴人陳肖燦曾因吸毒於×××年1月12日被周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1500元。上訴人何凱威曾因吸毒於×××年7月18日被周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4、周寧縣人民法院(2002)周刑初字第3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實,原審被告人周龍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2年6月7日被周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同年11月22日刑滿釋放。


5、戶籍證明證實,上訴人孫林輝、何凱威、陳肖燦、原審被告人周龍作案時均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6、情況說明證實,上訴人何凱威使用的微信暱稱“靜而後動”,後變更稱“思而後動”。


7、尿液檢驗報告證實,上訴人孫林輝、何凱威、陳肖燦、原審被告人周龍尿液經檢測均呈陽性。


8、到案經過證實,上訴人孫林輝、何凱威、陳肖燦、原審被告人周龍均系被抓獲歸案。


關於上訴人孫林輝提出並未販賣毒品給湯某3、湯某1的意見。經查,證人湯某3、湯某2證言證實上訴人孫林輝販賣甲基苯丙胺給湯某3;證人湯某1證言、支付寶轉賬記錄證實上訴人孫林輝販賣甲基苯丙胺給湯某1,故該上訴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孫林輝提出僅販賣甲基苯丙胺6.5克給何凱威,且應當剔除包裝袋重量的意見。經查,上訴人孫林輝在偵查階段供述販賣甲基苯丙胺10克給何凱威,該供述得到了上訴人何凱威、陳肖燦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的印證,可以證實上訴人孫林輝販賣甲基苯丙胺10克給何凱威、陳肖燦的事實,上訴人孫林輝翻供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何凱威及辯護人提出從孫林輝處購得的甲基苯丙胺10克並非用於販賣、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的意見。經查,證人李某1證言證實其先支付毒資500元給上訴人陳肖燦,得到上訴人陳肖燦供述、支付寶轉賬記錄的印證,且原審被告人周龍亦供述在分裝毒品現場,何凱威明確表示李某1先支付毒資500元讓幫忙購買甲基苯丙胺,上訴人陳肖燦、原審被告人周龍供述、證人李某1證言相互印證能夠證實上訴人何凱威販賣毒品給李某1的事實。上訴人何凱威並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購得的毒品並非用於販賣,上訴人何凱威繫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販賣毒品的數量應當按照其購買毒品的數量來認定,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陳肖燦上訴稱其未販賣毒品給謝某、李某1、且購得甲基苯丙胺10克系用於自己吸食,而非販賣的意見。經查,上訴人陳肖燦供述其將購得的甲基苯丙胺先後販賣給謝某、李某1,該供述得到了證人謝某、李某1證言的印證,可以證實上訴人陳肖燦販賣甲基苯丙胺給謝某、李某1的事實,且上訴人陳肖燦繫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販賣毒品的數量應當按照其購買毒品的數量來認定,上訴人陳肖燦翻供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故該上訴理由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陳肖燦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意見。經查,上訴人陳肖燦積極聯繫福安上線“紹子”,且和上訴人何凱威一同乘車前往福安賽岐並將甲基苯丙胺取回,後將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謝某、李某1,上訴人陳肖燦在共同犯罪起積極、主要的作用,不屬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故該上訴理由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孫林輝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1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上訴人何凱威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1.809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上訴人陳肖燦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1.809克,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4764.2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販賣毒品罪、詐騙罪,應予數罪併罰。上訴人周龍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3.391克,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上訴人孫林輝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罰,現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原審被告人周龍有前科、上訴人何凱威、陳肖燦有吸毒劣跡,酌情均予以從重處罰。上訴人孫林輝、原審被告人周龍在審理期間能夠退出贓款,對二人酌情均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陳肖燦歸案後對詐騙一節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鑑於上訴人孫林輝、何凱威、陳肖燦、原審被告人周龍均系以販養吸,酌情均予以從輕處罰。原判根據上訴人孫林輝、何凱威、陳肖燦、原審被告人周龍的犯罪性質、情節等對其量刑並無不當,上訴人孫林輝、何凱威、陳肖燦要求從輕處罰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維


審 判 員  朱 經


審 判 員  常 虹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鄭 濤


書 記 員  鍾成發

坤鹏论
2019-07-22

根據相關數據顯示,從2018年6月1日至7月12日,42天之內全國共有108家P2P公司暴雷。嚴峻的經濟形勢和嚴格的監管措施都是P2P公司暴雷的原因。在這樣的情況下,P2理財自然就顯得不那麼放心了。

P2P理財放心嗎?

從去年以來,國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特別是P2P,要求在今年4-6月,完成P2P備案。所以從4月份善林金融爆雷,到現在7月份集中爆雷,這是必然的,是加強監管必須備案的結果,存在問題的沒有資質的平臺備不了案,自然就會集中爆雷。大家都期望整改後能備上案的。但如果你認為留下的都是靠譜的,就可以放心的投資了,坤鵬論也要給潑一盆冷水。超高收益本來就對應著超高風險,任何時候都不會很安全。

目前大部分P2P網貸平臺業務仍不合規,當前運營平臺中仍有約60%的平臺尚未完成銀行存管,那就意味著挪用資金的可能。就目前來看“百億級”的大平臺都停業,投資P2P著實是危險的。那麼投資P2P選擇什麼樣的平臺靠譜,可以降低風險呢?

P2P理財放心嗎?

如果你勢必要選擇p2p,首先就是要看投資平臺有沒有金融資質,是否有金融牌照。在有牌照的情況下要選擇背景強大的平臺,畢竟大樹底下好乘涼嗎。排名靠前的知名度高的平臺,成立五年以上的,資金有第三方監管的平臺,這些都是對平臺的考量標準。掌握好這幾條可以大大降低風險。

杠杆游戏
2019-07-23

媒體報道,近日,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多地接連有多家P2P企業發生逾期、清盤,甚至高管失聯、跑路。

在有著“互聯網金融中心”之稱的杭州,短短十來日,多個平臺集中爆發危機,投資者人人自危,不少暫時運營良好的P2P企業也遭受“池魚之殃”,面臨“擠兌潮”。

P2P,意為Peer-to-Peer,指藉助網絡技術和信用評估技術,協助投資者與借款人實現借貸的撮合業務。

然後從這個定義當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今天爆雷潮悲劇的必然發生。單“信用評估”這一點目前就沒能完全解決,個人或企業在一家P2P上違約,再去其他平臺借錢,是很難被發現存在信用問題的。

儘管有個別省市實行了“穿透式監管”和泛P2P誠信聯盟的存在。但全行業內的黑白名單共享,並未在全國實現。

高級別金融主管官員都公開說,10%以上收益的理財,要慎重。這是監管的態度。所以想靠各類所謂普惠金融、理財賺錢,近期得更小心。

總而言之,這類投資理財風險處於高位。

如果非要入場,千萬記住,我們在投資的時候,除了要去查投資的平臺的各方面信息之外,還要搞清楚,這個錢是投給了什麼企業。

除了要查投資平臺,還要搞清楚,投資的錢到底要去哪?投給了哪家企業,該企業的經營情況如何?

千萬不要盲目聽信專家的言論,要自己去判斷信息的披露是否完整,借款人的資質狀況如何。上圖的工具,大多也適用於去查即將投資的企業。也要查查看行業前景如何,評估行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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