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殘障學生放學後溺亡,家屬訴學校政府水務局三方索賠69萬,對此你怎麼看?

有智力殘疾的學生小鄒在獨自放學回家路上溺亡。家屬認為區水務局、鎮政府和小鄒所在的學校對小鄒的死均負有責任,為此訴至法院索賠69萬餘元。該案在北京密雲法院開庭審理,三被告均表示對小鄒的死不負有賠償責任,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n鎮政府的代理人稱,對孩子死亡表示同情,但事發前政府已經在西莊戶漫水橋、團裡漫水橋等地設立禁止游泳等警示牌。架設圍網和警示牌,並沿村廣播提示。\n矯正中心方面則表示,中心平時負責小鄒的殘疾人職業培訓,但考慮到小鄒系智力三級殘疾,為保證路上安全,要求監護人接送,但原告曾表示不需接送,並與中心簽訂有交通安全補償協議書。中心稱,案發當日小鄒家屬曾與中心明確,孩子在放學後可以自己走。中心方面簽字後,小鄒離開,並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n對此你怎麼看?(信息來自新京報)
10 個回答
佩弦教育

智力障礙學生放學後溺亡,家屬訴學校水務局等三方索賠69萬

最近一則學生溺亡事故的審判引起廣泛關注,出事學生為有智力殘疾的學生小鄒在回家途中溺亡。家屬認為水務局、鎮政府和小鄒所在學校都富有責任,索賠69萬元。一些不瞭解的人認為學校疏忽造成悲劇的發生,而瞭解情況的網友認為小鄒的家長是典型的光管生,不管養。也有陰謀論的網友認為此事必有蹊蹺,也許並不是偶然。那麼責任究竟應該怎麼劃分?

智力殘障學生放學後溺亡,家屬訴學校政府水務局三方索賠69萬,對此你怎麼看?

私自下河隱患重重

1誰都有責任,就家長沒有責任?

孩子溺水而亡,家長告了三方水務局、鎮政1府和小鄒所在學校。這三方是否有責任?

首先,學校不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而學校沒有盡到管理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顯然,本案發生在學生離校之後,應當不屬於在校期間。另外,根據學校方面的陳述,學校考慮到學生屬於智力殘障,已經提醒過家長接送,家長認為學生可以自己走,與中心簽訂有交通安全補償協議書。因此,接送是原告的義務與責任,與學校無關。

智力殘障學生放學後溺亡,家屬訴學校政府水務局三方索賠69萬,對此你怎麼看?

學校宣傳

智力殘障學生放學後溺亡,家屬訴學校政府水務局三方索賠69萬,對此你怎麼看?

學校宣傳

其次,溺水的河道為天然河道,法律上,不能苛責鎮政1府和水務局對天然的河道對他人承擔注意義務。否則,發生在大江大河甚至大海里的事故,都要追究政府部門的責任,而如果是這樣的,其結果是荒唐的。另外相關單位已經設有警示牌和圍網,並做好相關宣傳工作,所以該事件和鎮政1府和水務局無關。

智力殘障學生放學後溺亡,家屬訴學校政府水務局三方索賠69萬,對此你怎麼看?

警示牌

其實問題最大的是家長,家長恰恰沒有反思,想想自己究竟是否盡到了義務。作為智力殘障學生,本身反應遲鈍,家長卻不重視,難道就因為學生之前沒有出過事故就報了僥倖心理?這是把自己孩子置於危險之中,事實也正是如此。

2家長需要明白外人盡到的都是有限責任

關於孩子的安全問題,同樣的問題在不同的國家處理方法和中國相比,有很大不同,中國處理方法最特別,不是首先根據情況劃分責任,而是採取同情弱者,即使這個“弱者”負有重大的責任。事實上,關於孩子的安全問題,外人起到的都是有限責任,人家做到自己一份責任就是盡到了義務,而其餘事情都是家長的責任。

智力殘障學生放學後溺亡,家屬訴學校政府水務局三方索賠69萬,對此你怎麼看?

鬧事解決不了問題

一些家長不管問題佔不佔理,自己是否有責任,哪裡出事就賴在哪裡。對他們來說,一圈人都有責任就是父母沒責任,感覺他們只是負責生,管教都是別人的。具體到該事件,這就是一個不負責任的家長,真不知道他們怎麼好意思來個獅子大開口,69萬的賠償是臉皮有多厚才說的出口。

智力殘障學生放學後溺亡,家屬訴學校政府水務局三方索賠69萬,對此你怎麼看?

警示牌

佩弦教育語:

一個殘疾孩子就這樣因為父母的失職離開了,這讓我想起魯迅先生的一句話“我向來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中國人”一些網友揣測這一個事件有蹊蹺,也許根本就不是一個偶然事件,覺得對於某些人來說孩子離去了也少了一個負擔,並且還撈了一筆。孰是孰非已經難以說清了,希望小鄒在另一個世界安息。

云开山夫

本人認為這是“因果案例”的一種伸延,魚塘浸死人要塘主負責;小孩爬樹偷水果跌傷要樹主負責;小偷偷電器電死了要機主負責;小偷偷電瓶車電死了要車主負責,小孩在河道溺水身亡為何不能要河道管理所負責?這也是一種“過失負責”的拷問,設有“禁止游泳”牌子能否有效禁止了,設牌就沒有“過失”責任了?法律應是公平公正的,無論政府、個人都應是平等對象,政府作為專業管理部門嘗無法有效制止缺乏安全意識者的危險行為,何況缺乏法律常識的普通人?其實在案件中不僅應考慮“因果”,更應考慮“主動與被動”關係,物件擺在哪裡,你“不主動”投觸及就不會形式危險、不會觸及生命或者傷害,如果只考慮“因果”而疏於“主、被動”考慮,那麼跳橋者與橋樑管理部門脫不了干係,跳樓者與樓主脫不了關係,交通事故與公路管理部門也脫不了關係,因為沒有你的“物件”為因就沒有造成危害的“結果”,願訂法者、執法者三思以求公正、以謀周全!

用户333074795203

家長是不是故意的?!明知孩子有智力殘疾,還放任孩子自己放學回家!又拒絕矯治中心護送,只籤交通補償。明顯就是為了這一天――孩子出意外身亡就可以有理由索賠,同時又能甩掉這個包袱!多好,一舉兩得!甩了麻煩又能得一筆錢!我以前也聽過類似的。真事!有戶人家的孩子也是智力殘疾,不會說話,又捨不得讓孩子上特教,就整天讓孩子爺爺帶著,有天出門玩。結果孩子自己跑到大街上被貨車撞傷送醫後死亡。孩子家屬起訴要求貨車司機賠40萬。他家鄰居都說,這孩子沒了真值了。正常孩子長大後好多不可能為家裡掙40萬。

文轩阁

謝謝@佩弦教育 邀請。

看了報道,這讓我想起了11年前鎮領導解決我校一起意外死亡那句話:“在死人的問題上,沒有道理可講”。至如今言猶在耳!

1、很明顯,孩子死了,不論如何要找點彌補,要麼學校遭殃,要麼職能部門吃虧,在“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只要有聯繫,就可以無底線的追責,這就是實際。

2、很明顯,就案情來說,家長明顯帶有無理取鬧的性質。孩子智障,家長為什麼不親自接送,還讓孩子自行上放學?事情發生在路上,與他人何干,難不成要每個池塘加個蓋子,每條河流旁砌上圍牆?筆者不明白的是,既然是無理要求,為什麼法院還要受理立案,難道是怕家長一哭二鬧三上吊?

3、同樣,按道理三單位肯定不應該賠錢。但實際上估計有人和稀泥,賠錢了事,息事寧人。反正是公家的錢,虧眾不虧一,這也是越來越多無理也要取鬧事件的根源。反正只要鬧就有好處,人家憑什麼發揚風格?

法治國家,一切需依法辦事,那種一味和稀泥息事寧人的做法,實際上是對法治社會的損害。大家說呢?

我是【文軒閣】你若認同,歡迎關注!

飞鱼高中教育

謝謝邀請!

不知道這算不算“校鬧”的一種,但我覺得這是“無理取鬧”!為什麼?

第一,“智障兒童”應該加強監管,家長明知道孩子“可能存在”更多安全問題,而未能做到強化監管。

第二,孩子已經離開學校,既然已經離開學校,那麼在校外發生的安全事故就不關學校的事了。

第三,學校在孩子離開之前和家長聯繫好了的,家長明確說可以放心讓孩子回家,孩子在這種情況下在校外出了事自然找不著學校。像這種“智障兒童”本來就應該由家長負責全程接送,學校和家長也是簽了協議的,家長未能盡責,此事應該有家長自行承擔。

第四,從責任上講與學校、政府、水務局無關,但是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如果對方確實家庭困難,學校、政府和水務局可以對孩子家庭進行補助或扶持!

智力殘障學生放學後溺亡,家屬訴學校政府水務局三方索賠69萬,對此你怎麼看?

神佑萍萍

真是意外之財多多啊!應了那句話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本來腦子有問家人就嫌棄了,結果死了這家人躲在被窩裡裡笑,包袱沒有了還有意外之財驚喜啊!我老公也遇到到這種事,精神病人凌晨一點多在醫院鬧事,老公剛好值夜班叫了幾個手下想把他趕到外面去!精神病肯定不配合啊!推了他幾下,結果有個東北的用力大了點精神病摔了跤,就這麼巧摔死了。當時醫院搶救精神病時打電話給他家人既然不通!後來公安找到他家,他父母來了哭得撕心裂肺的!感覺精神病兒子寶貝得不行!實際就是明知有精神病還讓他一個人出來鬧一天一夜沒回家也不管!出事了我的那個神就變寶貝疙瘩!哭著讓醫院還人給他說不要錢!結果呢醫院賠了一百多萬給他,對著醫院領導那個笑啊!不過笑是不追究醫院的責任了!對於推他兒子的那個保安他要30要賠償否則不寫諒解書!多黑啊!難怪這老頭兒子精神病女兒五十歲才嫁!廣州本地人!希望他們一家有報應!保安真的很可憐!

拉马河

有些橋樑沒有護欄存在幾百年,人不小心掉河裡死了,找不到建築者和設計者只好作罷,如果是現在呢?不賠償就搞死你!比如小孩掉河裡淹死了,就找河道等部門賠償。這些都是公共設施,應該具有最起碼的安全認知,孩子是你的,不應該把看護責任交給他人,交給社會!最起碼的社會素質呀!有的領導和稀泥,嫌煩!反正錢不是自己出,黑鍋不是自己背!所謂人道主義,導致處理不公。公共認知缺失,界定不明。這樣滋長了這些奇葩!個人觀念!不喜勿噴!

南方的湿

還不給我批覆


智力殘障學生放學後溺亡,家屬訴學校政府水務局三方索賠69萬,對此你怎麼看?
Mrquan86094066

首先出來校門就與學校沒有任何關係!主要還是監護人的責任,另外,看事發地管理方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或存在安全隱患……

玲珑兔95

既然孩子是殘障人士,那麼沒有接送就是家長失職了,建議法院參照國外的法律,控告家長失職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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