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10 個回答
行人外
2019-04-15

法院的判決絕對是合理的,法院判決物業一分錢都不賠是公平正義所在。

年僅六歲的女童在自家所居住的過道里玩耍,曾兩次拿小凳子攀爬窗戶。第一次攀爬被媽媽楊某發現後立馬抱回家中,把孩子安頓在一旁就立刻去做飯了,誰知六歲女童再次攀爬墜樓導致事故的發生。事故的發生總是讓人始料未及,在事故發生之後女童的父母立即將物業部門起訴至法院,並要求其賠償67萬元, 起訴的理由是物業部門沒有盡到安全管理。

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這場判決中我們明確兩個點,就可以很好的把這個問題分析清楚。

第一:女童的父母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女童的父母是離異夫妻,孩子跟隨媽媽,那麼媽媽就要承擔起對孩子的監護責任。在女童第一次攀爬被阻止之後,家長就應該要想到可能會有第二次的發生,孩子的天性都是愛玩的,第一次被阻止肯定會有所不甘心。為什麼沒有及時的去把這種安全隱患給解決掉?
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如果說非要法院判決有人賠償的話,那這個賠償的人絕對是媽媽。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沒盡到義務而致被監護人死亡的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無論是否直系親屬。

第二:明確物業的職責

女童在自家的過道里玩耍,難道要物業去負責看管孩子嗎? 在經過調查之後發現事故窗戶並無安全隱患所以一點都不需要去承擔責任。事故發生之後物業也及時進行了搶救,盡到了自己該盡的責任。物業的職責當中,並沒有要時時刻刻幫業主照顧孩子這一條。物業是面對整個小區的安全管理,並不是面對你們家孩子的安全管理。
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綜上,女童的父母只是想要找個墊背的尋求賠償罷了,不可能說連最基本的法律都不懂的。為人父母的要對孩子起到監管作用,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而造成終生的遺憾。

取了八百个名字都不行
2019-04-15

現在的人是不是都窮瘋了?不管任何事都能賴到別人身上,拐著彎的都能和別人牽扯上,真的臉不紅心不跳嗎?

我們這裡就出過一次類似的事件,一個高中的學生在放大假的時候去水庫游泳,然後淹死了,學生家長就去學校鬧讓學校賠錢。關鍵是學生是放假期間出的事,而且是回家了之後才出門去玩的,放假前學校也三令五聲的強調過不許去水庫游泳,最後人死了家長卻怪學校不該放假,你咋不怪屈原怪嫦娥呢?(對不起,忘記是五月節還是中秋出的事了)然後開學後將近半個月的時間家長就一直在學校裡面拉橫幅又哭又喊的鬧,搞得其他學生完全無法上課!

聽說學校後來還是賠了點錢,算是慰問金,可是家長嫌少還是繼續鬧,最後報警處理了!

我覺得正常人要是親人去世了根本無暇顧及其他,那種悲痛和懊悔都恨不得謝罪自盡,能把責任全部推到別人身上的人,我估計平時也不是什麼講道理的人!

秘语相传
2019-04-15

支持法院的判決,物業不承擔責任。

據報道,6歲女童涵涵在自家所居住的12層樓道里玩耍,兩次踩著小凳子攀爬樓道窗戶。

第一次被媽媽楊某發現後抱回,之後楊某繼續回廚房做飯。涵涵第二次又踩著小凳子爬上樓道窗戶栽下去墜亡。

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事後,涵涵的父母(二人離異,涵涵跟著媽媽楊某生活)將該小區物業公司起訴,以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安全管理為由,要求賠償各項費用67萬餘元。

經法院審理,涉案窗戶難以認定存在安全隱患,事發後物業也積極參與了對孩子的救助,物業不存在事實過錯,駁回楊某二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從事實上看,小姑娘登著凳子才能夠到窗戶,可以證明窗戶的高度不足以對孩子造成威脅,而且孩子第一次登窗戶的時候,媽媽只是抱回,並沒有將小凳子拿走,所以物業不承擔責任也是合理的。

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然而小凳子是誰放那裡的呢?我們小區,樓道里經常會被放小櫃子,或者撿來的紙盒垃圾等,某次鄰居的小孩被放在樓道里的櫃子夾了手,兩家鄰居因為此事打了好長時間的架,我聽著大多數人還是認為放櫃子那家理虧,畢竟樓道是公共場所,不是你想佔據就佔據的。

因此,小凳子是誰放的?這一問題我認為很關鍵,當然,最主要的還是女孩母親的責任,第一次已經把孩子抱過了,竟然沒把凳子拿走,或者把窗戶關上,養活一個孩子挺不容易的,我想孩子母親腸子都悔青了,只希望其他家長能夠吸取教訓。

碼字不易,敬請關注,謝謝!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2019-04-13

謝謝邀請!

這個法院判的是正確的,物業只是在公共範圍之內,保障小區人的安全。小孩因為沒人看管,墜樓死亡,其監護人要承擔完全的責任,把事情賴到物業身上,就屬於一種碰瓷行為了,家長說白了,孩子死了心裡不好受,但又不想讓自己活在愧疚之中,於是想把責任轉嫁到別人,從而讓自己心裡好過點。


如果什麼事都賴到物業身上,那物業就不用幹了,責任太大了。

那家裡有人生病了,是不是要告物業沒有搞好小區環境?

那家裡有人老死了,是不是要告物業沒有保障其長命百歲?

那自己在小區樓下彩票店買了彩票沒中獎,是不是要告物業沒有保佑自己發財?


物業又不是神仙,又不是你爹,如果物業真這也神通廣大,那都能成仙了。

龍族社
2019-04-13

對於這起意外事件,支持法院的判決,孩子的墜亡是監護人失職所致,物業在這件事上並沒有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先簡單回顧一下事情經過

6歲女童涵涵在自家所居住的12層樓道里玩耍,兩次踩著小凳子攀爬樓道窗戶。第一次被媽媽楊某發現後抱回,之後楊某繼續回廚房做飯。涵涵第二次又踩著小凳子爬上樓道窗戶栽下去墜亡。事後,涵涵的父母(二人離異,涵涵跟著媽媽楊某生活)將該小區物業公司起訴,以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安全管理為由,要求賠償各項費用67萬餘元。經法院審理,涉案窗戶難以認定存在安全隱患,事發後物業也積極參與了對孩子的救助,物業不存在事實過錯,駁回楊某二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首先,對孩子的意外表示惋惜。依據事情的發生過程,有以下幾點看法。

1、孩子需要踩著小凳子才可以爬上樓道窗戶,說明樓道窗戶的高度並沒有直接給孩子帶來危險。調查時也測量了窗戶距地面的高度為95釐米,不存在設計缺陷。因此,窗戶本身並不是造成孩子危險的原因。

2、楊某在第一次發現孩子攀爬窗戶後,只是將孩子抱回,小凳子依然留在樓道里,這給孩子再次攀爬留下了機會,造成了潛藏的隱患。

3、楊某將孩子抱回家後,繼續去廚房做飯,忽略了孩子偷偷跑出去再次攀爬造成危險的可能性。未對孩子進行有效的看管,未盡到完善的監護責任,是造成孩子第二次攀爬墜亡的主要原因。

4、事情發生後,物業一方第一時間參與了對孩子的救助,盡到了該盡的義務。畢竟,物業不是孩子的直接監護人,沒有隨時隨地替楊某看管、照顧孩子的義務。

結合以上因素,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孩子的父母都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物業在孩子墜亡這件事上存在過錯。不存在過錯也就無需承擔67萬餘元的賠償責任。客觀的講,孩子的悲劇是母親楊某監管不到位導致的結果,責任需要監護人自行承擔。

以上是個人的淺薄觀點,不知大家是否認同。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好像啦啦啦搞钱
2019-04-13

個人不懂法,但我有我的想法。

女兒墜亡,家長的心情我能理解,但是把責任全部推給物業實在是有點過分了。按他們的邏輯,以後走路摔倒了要找公路局,商場出事了要找開發商,那以後誰敢公共設施,誰敢建造小區樓房。這對家長不該以已故女兒的名義撈一筆,讓人覺得噁心。

其實最大的責任人就是他們自己,無人看管,高樓墜亡,怎麼看也是父母的責任,物業這個鍋咱們不背

笑脸包公1
2019-04-14

法院判的好,對就是對,錯就是錯,誰該負的責任就應該誰承擔。這種判決至少還原了真相,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我們社會有太多這樣的不正之風,就因為有些地方法院胡亂裁判,導致民眾心態失衡,各種訛詐勒索現象層出不窮。這些錯判亂判的直接後果,就是帶壞了整個的社會風氣,讓大家的正確人生觀,價值觀有了明顯偏差。

這種悲劇無疑是監護人的全責,可憐的孩子至死都不清楚是家人的失誤造成了自己的冤死,最該受到譴責與制裁的就是孩子的家人,還好意思怪罪於物業?

法院的判決為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做了一個很好的榜樣,那些爬樹偷東西摔死卻要狀告樹主人,偷車被人追被車撞死卻要告受害人等等奇談怪論,通過這種裁判,希望能讓這些種種奇葩判決徹底絕跡。

林0905
2019-04-13

小編的案例,又一次看到部分國人對法律法規,對社會公德,對個人責任的無知,人性的無賴,感到悲哀和恥辱。根據出事小孩為6歲,反推其父母親應該是30歲之左右,這個年令段的人是沒有文化嗎?沒有知識嗎?不識字而不懂法律嗎?非也。誰也不會相信。否則,能在城市有物業管理的小區裡,購買到商品房嗎?他們肯定是一個有一定文化和能力的人。凡此總總,只能說明兩個問題:1、這些人,人性極度自私,內心極度無恥,敢於對抗法律,為一己之私,可以妄顧法律和他人生命。目前,社會上還有不少這樣的人,這與學歷無關。2、由於有不少法律水平不高,社會閱歷較淺的法官,在判案時無法辨別法律與理性之間的錯對,而支持了不少碰瓷式的訴訟案。無形中支持了很多無賴的訴訟。其中包括小編提出的案例訴訟。這是正常的社會現象嗎?應該堅決打擊類似碰瓷式的無賴訴訟,並要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以樹立社會正氣。

一木MU
2019-04-14

女童高樓墜亡與家長看管失職有關,物業沒有責任賠償,支持法院“一分錢都不賠”的判決!

1.事件經過:

女童涵涵,6歲,家住12樓。事發當天,女童在樓道里玩耍,並兩次踩著小板凳攀爬樓道窗戶,第1次被發現時,女童的母親楊某把她抱了歲去(但沒有撤走小凳子),隨後楊某繼續她的家務活,在廚房做飯。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女童又一次踩著小板凳爬上了樓道窗戶,最後意外墜落身亡。

事發之後,女童的父母將所在小區的物業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物業單位賠償67萬,理由是小區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責任。

隨後,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受理,調查發現,涉案窗戶距離地面的高度為95釐米,不存在設計缺陷等安全隱患問題,且事發後,物業方面也及時參與到救助當中。

2.分析:

首先,可以明確的一點是,女童的母親沒有盡到看管責任,這也是導致女童墜亡的根源。一個六歲的孩子,在樓道里玩耍,攀爬,做父母的沒有看好孩子,這是監管失責。當發現問題時,女童母親只是將其抱了回去,而沒有對孩子進行教育,也沒有把小凳子搬開,很顯然,這位母親的安全意識不夠。

其次,孩子是自己踩著小板凳攀爬到窗戶上的,所以孩子的墜亡與牆體圍攔和窗戶高度等設計無關。

再次,物業積極參與了相應的救助,儘管這不是物業造成的問題。

女童意外墜亡,家長悲痛的心情我們能理解,但是要論責任,從整個事件看,女童墜亡與家長看管失職有關,家長需要負完全責任。家屬要求小區物業賠償67萬,完全是訛錢行為,不應得到支持!


【以上僅個人觀點,若有不同看法,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關注:一木MU,一起聊人生。】

快乐庭院
2019-04-13

看到這個問題,百度了相關內容,心理感覺輕鬆了一些!

剛剛認真分析過湖南益陽四歲女孩被爸爸遺忘車內致死的案例,看了很多網友的點評,心理的異常沉重,不僅僅為事故中的孩子,還為類似事故中家長的推責和利益追逐之心深深地悲哀!終於有一個推責沒有成功的例子!雖然沉重感減輕了一點,但悲哀之情難以消除!

為了錢,真的什麼都可以捨棄嗎?

的確沒有錢,我們沒法生活下去,可是有了錢就可以心安理得了嗎?這個事件真值得思考一個人的生活觀到底是怎麼樣的?

這個事件並不複雜:

媽媽做飯時,6歲女孩在樓道里搬小凳子爬窗戶看外面的風景,第一次被媽媽發現制止,第二次成功攀爬,卻斷送了生命。女孩的父母本已經離婚。女孩死後,孩子父母共同起訴物業賠償67萬元。

經有關部門調查,物業無任何過錯,起訴被駁回。

這讓很多人心裡感覺舒服了一些!

失去女兒,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種推責他人為自己過錯埋單的行徑很讓人感覺到人心人性的卑劣!

還好,終於沒有得逞!

實際上,我們做為成年人,我們自己對金錢的看法和追逐嚴重影響著孩子的金錢觀和生活觀,我們往往為了自己利益而推責他人,這種短視也為我們自己的以後埋下了禍根:你以為你推責他人,把責任說成是他人的外在的,你就可以安然無憂了嗎?其實到最後要為這一切埋單的是你自己!

幾十萬的錢也是有數的,可是一個人的聲譽和人格是幾百萬或者幾千萬都買不回來的。

社會類似的案例看似是個案,其實影響的不只是一個人、一個家庭,而是無數個人、無數個家庭,社會本就是無數個合作方,任何一個事件都可能波及到很多人,留下很多的痕跡!

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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