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法律文書生效了,申請強制執行拿不到錢,可以問法院先付款判決書的錢嗎?

10 個回答
律师观天下

如果能這樣操作!就沒有那麼多“執行難”案子堆積在法院了...

不過,個人認為,這是個提議還不錯,這樣可以解決很多債權人的煩惱,但是!這樣會產生很多,虛假訴訟案件,偽造虛假債券債務,申請法院先行墊付,然後法院再花時間追蹤“老賴”,這樣看來,“老賴”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法院甚至花費更多司法資源在執行問題上。甚至,“法院墊付”變成了某些社會人騙取錢財的方式。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申請執行人能夠讓法院出錢幫助你的情況,只有一種: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終本執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執行人及時啟動國家司法救助機制,及時解決申請執行人生活上的燃眉之急。法院還探索實施了“執行+保險”的新路子,所謂“執行+保險”救助機制,依據的是法院與保險機構簽訂的《法律保險服務合作協議》,法院作為投保人,將該院救助資金作為保費基數,向保險公司投保,助力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民事侵權、道路交通事故”等涉民生案件中的“執行不能”問題,讓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感受到司法的關懷。

另一方面,對於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的案件,法院暫時終結執行程序並作結案處理,需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一律限制被執行人乘坐飛機、高鐵等消費,防止其借終本程序規避執行。

同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5年內,執行法院每6個月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一旦符合恢復執行條件,及時恢復執行,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也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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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法析律

這個想法應該是大多數勝訴後執行不到位的人都幻想過的。有第三方可以先行墊付,代敗訴方履行債務償還責任,是多麼美好的期望啊,但也只能想想。

司法實踐中,法院都會有執行救助基金,對申請執行人確實貧困,且被執行人確實難以執行到位的,提供部分救助;體現的是司法對弱者的人道主義關懷精神,比如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農民工的工資,贍養費,撫養費等這些事關申請人生死存亡的情形,一般更容易得到救助;但也只是扶助性的措施,畢竟國家並沒有這部分資金給到法院。

這個想法應該是大多數勝訴後執行不到位的人都幻想過的。有第三方可以先行墊付,代敗訴方履行債務償還責任,是多麼美好的期望啊,但也只能想想。

司法實踐中,法院都會有執行救助基金,對申請執行人確實貧困,且被執行人確實難以執行到位的,提供部分救助;體現的是司法對弱者的人道主義關懷精神,比如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農民工的工資,贍養費,撫養費等這些事關申請人生死存亡的情形,一般更容易得到救助;但也只是扶助性的措施,畢竟國家並沒有這部分資金給到法院。

1、法院在訴訟中的地位是中立者

原告起訴到法院,是希望法院能站在中立的地位,對訴爭的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和確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居中裁判。

法官在行使獨立審判權的過程,也是獨立、中立辦案的,內心的自證是依據法律認知水平和法律邏輯經驗來進行。對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法官,是要自行主動申請回避,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回避,就是避免出現傾向一方,不中立決斷的情況出現。

通俗來說,法官與你的案件事實和結果履行無關,只是在依法行使職權,保證糾紛能依法得到裁決。

這個想法應該是大多數勝訴後執行不到位的人都幻想過的。有第三方可以先行墊付,代敗訴方履行債務償還責任,是多麼美好的期望啊,但也只能想想。

司法實踐中,法院都會有執行救助基金,對申請執行人確實貧困,且被執行人確實難以執行到位的,提供部分救助;體現的是司法對弱者的人道主義關懷精神,比如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農民工的工資,贍養費,撫養費等這些事關申請人生死存亡的情形,一般更容易得到救助;但也只是扶助性的措施,畢竟國家並沒有這部分資金給到法院。

1、法院在訴訟中的地位是中立者

原告起訴到法院,是希望法院能站在中立的地位,對訴爭的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和確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居中裁判。

法官在行使獨立審判權的過程,也是獨立、中立辦案的,內心的自證是依據法律認知水平和法律邏輯經驗來進行。對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法官,是要自行主動申請回避,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回避,就是避免出現傾向一方,不中立決斷的情況出現。

通俗來說,法官與你的案件事實和結果履行無關,只是在依法行使職權,保證糾紛能依法得到裁決。

2、債務都具有相對性

債務的產生是有相對的主體產生的,不管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它都有明確具體的債務承擔對象,這些往往是起訴過程中的被告。

欠債還錢,就是說誰欠的債誰還錢。不能泛化到他的父母、子女、甚至國家機關身上,因為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即使沒有能力承擔,這個債也只能記在他身上,不因執行不到的情況而變動。

這個想法應該是大多數勝訴後執行不到位的人都幻想過的。有第三方可以先行墊付,代敗訴方履行債務償還責任,是多麼美好的期望啊,但也只能想想。

司法實踐中,法院都會有執行救助基金,對申請執行人確實貧困,且被執行人確實難以執行到位的,提供部分救助;體現的是司法對弱者的人道主義關懷精神,比如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農民工的工資,贍養費,撫養費等這些事關申請人生死存亡的情形,一般更容易得到救助;但也只是扶助性的措施,畢竟國家並沒有這部分資金給到法院。

1、法院在訴訟中的地位是中立者

原告起訴到法院,是希望法院能站在中立的地位,對訴爭的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和確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居中裁判。

法官在行使獨立審判權的過程,也是獨立、中立辦案的,內心的自證是依據法律認知水平和法律邏輯經驗來進行。對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法官,是要自行主動申請回避,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回避,就是避免出現傾向一方,不中立決斷的情況出現。

通俗來說,法官與你的案件事實和結果履行無關,只是在依法行使職權,保證糾紛能依法得到裁決。

2、債務都具有相對性

債務的產生是有相對的主體產生的,不管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它都有明確具體的債務承擔對象,這些往往是起訴過程中的被告。

欠債還錢,就是說誰欠的債誰還錢。不能泛化到他的父母、子女、甚至國家機關身上,因為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即使沒有能力承擔,這個債也只能記在他身上,不因執行不到的情況而變動。

3、強制執行拿不到錢你可以這樣辦

如果是我所說的上述特殊情況,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救助;當然有的地方的法院是沒有這類基金的,或者有名目也沒錢,這要看運氣;多少可以獲得一定的幫助。

同時,你的債權實現不了,你可以將你的債權折價轉讓給專門的清收公司,這樣可以及時獲得部分資金,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還有,你可以試圖同債務人達成和解,分期歸還部分債務,或者做通其家人的工作,請求將債務轉移到其家人身上,這樣履行起來會更容易一些。

總之,對法律我們要有敬畏之心,對法院也要有敬畏之心,不要把該自己承擔的責任,因為客觀原因而怪罪到法院和法官身上,這樣對他們來說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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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執行後仍討不到錢,主要有兩種原因:

  1、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2、執行人員執行不力。

  第一種情況只能自己查詢並掌握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後,及時向執行局反饋,爭取執行能有突破。

  第二種情況反而有點複雜,只能多與執行人員溝通,敦促抓緊執行進度。否則,可通過向法院審委會、院長等投訴的方式予以解決。

  若仍不奏效,可按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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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問題不是很清晰,簡單分析一下:

1、法院執行來不,要法院墊付給申請人?

這個想法很大膽了,淡法院只是判決和執行機構,只能確認你的權益並且幫您要錢,法院沒有義務墊付。

2、法院執行不來,能不能讓法院把判決錢退了?

一般情況下不能退,因為判決受理是審判階段收費,執行階段是另外程序。如果有特殊困難,可以嘗試通過執行法院轉交審判法庭申請退還部分案件費用,但是沒有法律依據,也沒聽說過這麼做的。

3、訴訟有風險,勝敗一方面,是否能執行來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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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執行來不,要法院墊付給申請人?

這個想法很大膽了,淡法院只是判決和執行機構,只能確認你的權益並且幫您要錢,法院沒有義務墊付。

2、法院執行不來,能不能讓法院把判決錢退了?

一般情況下不能退,因為判決受理是審判階段收費,執行階段是另外程序。如果有特殊困難,可以嘗試通過執行法院轉交審判法庭申請退還部分案件費用,但是沒有法律依據,也沒聽說過這麼做的。

3、訴訟有風險,勝敗一方面,是否能執行來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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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Lawyer

如果可以的話,全國財政收入每年都是負的。

開個玩笑,當然不行了,法院雖然有強制執行力,但是你向讓法院掏錢?

對不起,國家幹,我們納稅人也不幹,這成了拿國家的錢補貼私人!

相反的,如果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回來的錢,法院還要收執行費,這錢一般是被執行人出。

如果可以的話,全國財政收入每年都是負的。

開個玩笑,當然不行了,法院雖然有強制執行力,但是你向讓法院掏錢?

對不起,國家幹,我們納稅人也不幹,這成了拿國家的錢補貼私人!

相反的,如果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回來的錢,法院還要收執行費,這錢一般是被執行人出。

其實說到底,這是當下社會普遍的問題:執行難!

咱們國家法律,在執行這一方面,應該是走在世界前列了。

你可以把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是俗稱的黑名單。

這樣他會有很多限制:

所有銀行卡凍結,無法從銀行貸款,不能坐飛機、普通列車高等軟臥、G字頭高鐵全部作為等,子女不能上私立學校、不能住好的酒店、買房、裝修、租賃高檔寫字樓等等

如果這還要不來錢,使勁找他,把他往拘留所送,一般人撐不住!

我上次就是帶著法院執行局的人,把一個老賴堵住了,準備送拘留所,正在醫院給她做尿檢的時候(女性去之前要檢查),她頂了一輛寶馬730,這車一看就是她掛在別人名下的財產。

但是也有寧死不還錢,往拘留所送的,那真沒辦法。

想要解決執行難,就要從根本上解決誠信的問題,隱匿財產、轉移財產太多了,希望社會能多一分真誠。

东友律师事务所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法院沒有義務墊付被執行人所欠的欠款,法院是保護人民財產安全的國家審判機關,並不是債務的中轉站,如果每個申請執行人都要求法院墊付判決書的錢,那麼法院可以關門大吉了。

申請強制執行拿不到錢,申請執行人不應該想著去找法院要錢,拿不到錢無非是找不到可執行財產,我們可以要求執行庭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並且除了法院調查外,作為申請執行我們也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者懸賞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等方法取得線索。

申請執行人一定要知道執行並不只是法院的事更是自己的事,萬不可申請強制執行後就在家等錢來。這樣有可能給被執行人更多的時間轉移、隱匿財產從而導致執行程序更加艱難。並且其實除了房、車、存款這些財產之外還有很多財產可以執行,作為申請執行人一定要認清可執行財產切不可讓財產線索從自己手中溜走。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法院沒有義務墊付被執行人所欠的欠款,法院是保護人民財產安全的國家審判機關,並不是債務的中轉站,如果每個申請執行人都要求法院墊付判決書的錢,那麼法院可以關門大吉了。

申請強制執行拿不到錢,申請執行人不應該想著去找法院要錢,拿不到錢無非是找不到可執行財產,我們可以要求執行庭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並且除了法院調查外,作為申請執行我們也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者懸賞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等方法取得線索。

申請執行人一定要知道執行並不只是法院的事更是自己的事,萬不可申請強制執行後就在家等錢來。這樣有可能給被執行人更多的時間轉移、隱匿財產從而導致執行程序更加艱難。並且其實除了房、車、存款這些財產之外還有很多財產可以執行,作為申請執行人一定要認清可執行財產切不可讓財產線索從自己手中溜走。

法律工作爱好者

申請強制執行但拿不到錢能不能要求法院墊付?當然不可以,在這裡,我們應當首先弄清楚幾個問題。

一、誰是負有履行義務的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負有履行義務的人是生效法律文書規定應當承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即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應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而非法院。

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扮演什麼角色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扮演的是督促者、強制執行者這一角色,其運動國家強制力量,通過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督促、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三、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是否應當擔責?

若執行案件未全部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通過各類合法手段、窮進各種財產調查措施,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否要將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後果歸錯於法院呢?捫心自問,執行不到位時,申請執行人是否有責任?產生糾紛之前是否有風險意識,是否有要求其提供擔保?無財產可供執行屬於執行不能,不屬於執行難,也不是執行不力,於情於法,這個風險都應當由申請人自己承擔。只要執行法官依法執行,不腐敗、不瀆職、不消極,不管能否執行到位,都不應該歸責於法院。


對於部分滿足條件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國家司法救助是對遭受犯罪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採取輔助性救濟措施,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特定案件中當事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司法救助,救助金額一般不超過案件管轄地上年度月基本工資×36,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不得超過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

申請強制執行但拿不到錢能不能要求法院墊付?當然不可以,在這裡,我們應當首先弄清楚幾個問題。

一、誰是負有履行義務的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負有履行義務的人是生效法律文書規定應當承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即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應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而非法院。

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扮演什麼角色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扮演的是督促者、強制執行者這一角色,其運動國家強制力量,通過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督促、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三、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是否應當擔責?

若執行案件未全部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通過各類合法手段、窮進各種財產調查措施,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否要將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後果歸錯於法院呢?捫心自問,執行不到位時,申請執行人是否有責任?產生糾紛之前是否有風險意識,是否有要求其提供擔保?無財產可供執行屬於執行不能,不屬於執行難,也不是執行不力,於情於法,這個風險都應當由申請人自己承擔。只要執行法官依法執行,不腐敗、不瀆職、不消極,不管能否執行到位,都不應該歸責於法院。


對於部分滿足條件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國家司法救助是對遭受犯罪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採取輔助性救濟措施,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特定案件中當事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司法救助,救助金額一般不超過案件管轄地上年度月基本工資×36,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不得超過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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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法院不是職權債務義務主體,不負責墊付。申請人只能積極配合執行機關,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實在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只能中止執行。

1、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般只會調查房產車輛和銀行賬戶,如果查不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要求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提供的,法官會發中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之後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才會恢復強制執行。

2、申請人在執行階段,應當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官調查的範圍很有限,申請人調查發現的財產線索,告知執行法官,執行案件才能儘早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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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师

哈哈!

這個想法有點天真了。

這明顯符合常理!

民事法律行為強調一個相對性原則,法院只是糾紛的裁判者,並非案件的當事人,自然不承擔相應的責任。要求法院先行支付判決書的款項沒有法律依據。

若是要求法院先行支付判決書的款項,那法院就開不下去了。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佔據執行案件的大頭,而法院只是按照標的額收取相應的訴訟費,根本沒有款項用於履行判決。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強制執行事需要收取執行費。若不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申請執行人不用預繳申請執行費,法院都可能要向你收取費用。

刘律论法

當然不行,法院又不是銀行如何先行支付給你?

如果可以這麼操作,不知道會有多少人虛假訴訟,法院的錢是大風颳來的?

錢借出去就要有還不了的覺悟,沒有人擔保錢肯定能回得來。法院只是幫忙的,幫你追錢,但是不會幫你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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