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閱卷,那他們是如何瞭解案情的?

10 個回答
毒辩律师王如僧
2019-03-03

會見是瞭解案情的基本途徑。

為了全面瞭解案情,必須問清以下幾點:

1.辦案民警給你做了多少次筆錄,每次筆錄問了你什麼話,你是怎麼回答的,回答的問題當中,哪些是真話,哪些是假話,如果是假話,真實情況怎麼回事,辦案民警跟你說過什麼話但沒記入筆錄的?

2.從抓到你到將你送到辦案地點,從辦案地點到看守所,辦案民警給你說過什麼話?

3.辦案民警交過什麼材料給你辯認,交過什麼材料給你簽名?

4.辦案民警有沒有將你帶出過看守所,帶出去幹了什麼?

5.你是如何被抓到的?

7.辦案民警扣押了你什麼東兩?

8.向家屬及其他知情人瞭解。

做到上述幾點,基本上就可以:

第一,推測出公安機關掌握了多少證據,公安機關的辦案思路,公安機關下一步會做什麼。

第二,推測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要認定其構成犯罪的話,還需要補充什麼證據材料,下一步應該如何應對辦案民警的審訊。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
2019-06-24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能閱卷,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律師之前就沒有辦法為當事人辯護。

辦法總比困難多,只要用心而專業,總能找到專業的的方法開展有效的工作。

所謂的審查起訴階段,就是通常所說的檢察院階段。該階段意味著公安階段的結束,也就是偵查階段結束,公安機關把案件材料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公訴科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被告人提起訴訟。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那捲材料後,會通知辯護律師來複制案卷。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辯護工作必須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後才能開始。

刑訴法規定,當事人第一次被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開始,當事人就能夠聘請律師介入案件,此時,案件剛剛立案,還處於偵查階段。

你們可能會疑惑,這個案件當時處於偵查階段,我們律師無法閱卷,甚至還沒有會見當事人,那我們律師是怎麼了解案件情況的?

其實方法並不少。

首先,常規的方法就是與瞭解情況家屬充分溝通。

比如傑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資詐騙案中,當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執行庭工作,她知道這種比較嚴重的經濟犯罪案件無法通過找關係尋求輕判,只能通過專業的刑事辯護,尋找案件的無罪、罪輕突破口,所以她對於案件的描述能夠做到詳細而儘量客觀,這樣對於辯護人來說,就能夠很好的瞭解案件基本情況。當然,如果是遇到並不瞭解法律的家屬,律師就需要更多的發問和引導,從傾聽和互動中瞭解案件基本情況。

其次,就是針對個案情況,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筆者此前在外省辦理的非法集資案件,該案有個重要的情況,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國都有多家分公司,這些分公司大都被當地司法機關進行了處理,甚至已經判決了。判決書是公開的資料,我們當時就第一時間拿到了同案的判決書全文和其他資料,從側面對整個案件的性質甚至關鍵細節都掌握的比較清楚,甚至瞭解了該案法官的相關裁判規則和關鍵要點,這樣對於自己的當事人的辯護就有極大地幫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託之後,第一時間預約看守所與當事人本人會見。

通過與當事人本人的會見,瞭解其具體的工作職責和被指控的活動具體內容,同時將其所描述的案件詳情與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詳情進行比較和核對,這種溝通非常重要,是辯護律師瞭解案件情況的最直接手段,因為當事人本人的陳述,也決定了其在偵查機關處所留下的筆錄內容,辯護律師可以從中判斷偵查機關的辦案思路和偵查方向,從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開專辯護工作,比如申請調取相關證據,提交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意見書和與辦案人員當面溝通。

最後,就是對相關案例和法規要爛熟於心。

這一點之所以放在最後,並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礎。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的熟悉,不僅僅是對刑法法規條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還要全面瞭解與非法集資犯罪相關的司法解釋、配套規定和意見;另外還要對最高院、最高檢公佈的指導案例、典型案例和當地法院的非法集資判例等充分了解。

帶著疑問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幾點,基本可以對案情做一個基本的梳理,同時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對案件中的相關關鍵點留下疑問。這種疑問,可能在於辦案機關的溝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後通過閱卷解答,但總的方向,就是盡力找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辯點。

张超律师
2019-03-05

這個問題確實問的很好,其實這也是目前困擾刑事辯護律師辯護的一個難題,那就是如何在偵查階段為客戶提供有效的辯護?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只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才能查閱全部卷宗。說實話,這個立法的目的與刑事訴訟法具有保障人權的屬性是有一些矛盾,因為之所以這樣立法,其實說白了就是為了減少偵查機關偵查的難度,是為了方便打擊犯罪。要知道其實刑事律師一個重要工作就是針對指控犯罪的證據提出異議,而在偵查階段由於根本不知道固定了那些證據,這直接導致律師很難在偵查階段的關鍵時刻例如批捕階段與承辦檢察人員進行有效溝通,更不要說與公安機關交流法律意見了,那就更難了。

既然制度是這樣設計的,但是作為一個稱職的刑事律師,也是要迎難而上的。在偵查階段,律師瞭解案情的方法有兩個,一個是當事人,另外就是知曉案件的證人。我個人的經驗是律師會見當事人的過程中,通過聆聽當事人描述案件事實以及陳述接受訊問時回答的問題,對於案件基本輪廓會有一個大概的瞭解,也會對公安機關主要固定的證據方向有一個把握。通過以上初步核實,對於一些案件,律師要勇於發現偵察機關遺漏的有利於你當事人的證據。雖然並不是所有案件都有這個機會,但是一旦你通過與當事人溝通發現了這些機會,如果自己可以取證的,要勇於取證,如果自己無法取證的,要第一時間和偵查機關溝通,要求偵查機關固定相關證據。我個人覺得,不要放過一絲一毫的對你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是刑事案件律師在偵查階段非常重要的工作,即使這些證據可能看起來與案件關聯性不強,也不要輕易放棄,因為有些證據如果不及時固定,後期將喪失取證的機會,那麼當你在審查起訴階段面對幾乎全是不利於你當事人的證據時,怎麼可能取得好的辯護效果呢?

以上是針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以及自身對於偵查階段律師辯護工作的一些經驗,當然為了達到更好的辯護效果,更好做法是改變法律的規定,即將律師閱卷權前置到偵查階段,例如規定在提請批捕前律師就可以閱卷。

刑事律师孙裕广
2019-04-13

第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直接溝通案情,尤其是要了解筆錄的問答情況,簽署扣押清單情況等。

第二,向當事人的親友、同事等了解情況。

第三,讓親友提供與當事人相關的涉案物品、電子信息、資料等。

第四,向辦案人員瞭解情況,需巧妙設計溝通的問題。

第五,查找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報道,網民貼吧討論等(如孫律辦理P2P非法集資案)。

第六,經驗和直覺。由於信息是零碎的,有真偽的,所以要靠辦理過此類案件的經驗進行甄別。

冰焰
2019-11-04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並不享有閱卷權,只有當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後,律師才享有閱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原因有二。一是當案件處於偵查階段時,證據材料尚未收集完畢,整個案件還未形成完整卷宗,即使想給律師閱卷在客觀上也無卷可閱。二是如果在偵查階段就允許律師查閱現有材料,那麼律師就會充分掌握警方的偵查情況,律師在會見當事人的時候就更容易和他串通,從而有礙偵查。

當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後,所有證據都已固定,也最終形成了完整案卷,這時候讓律師閱卷就合情合理了。

那麼,既然律師在偵查階段不能閱卷,他們怎麼了解案情呢?辦法總比困難多,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會見權,可以面見當事人和他了解案件細節。律師也可以和當事人家屬等知情人士瞭解情況,此外還能通過查閱類似案件的既往判決和最新法律規定,提前做好相應應對。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閱卷,那他們是如何瞭解案情的?
因此,越早聘請專業律師,律師就能越早展開工作,從而盡最大可能捍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不要遇上不負責任的無良律師。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2019-03-12

律師做偵查階段,主要是通過會見嫌疑人,從會見中得到律師想得到的事實。

第一,嫌疑人是如何給偵查人員供述?

第二,偵查人員是如何給嫌疑人制作筆錄的,筆錄基本內容是否能回憶。

第三,詳細製作會見筆錄,記錄和罪名相關的任何細節。

第四,哪些刑事案件事實有利,哪些不利。根據利弊把握案件事實,研究討論方案,直接和偵查人員核實事實。

第五,儘快掌握立功,自首等能減輕刑罰的情節。

第六,為嫌疑人做好思想工作,安撫關心做好防範嫌疑人變化。

第七,律師根據家屬要求的其他工作。

资深刑辩人
2019-03-02

第一、通過會見了解案情

辯護律師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決定會見的次數,通過會見了解以下內容:

1.還原公安的訊問內容。辦案人員訊問過幾次,問了哪些問題,出示了哪些證據,當事人是如何作答。

2.瞭解案件經過。當事人是最瞭解案件情況的人,他可以陳述清楚自己涉案的情況

第二、通過家屬及知情人瞭解案情

在偵查階段,家屬應配合辯護律師提供對當事人有利的情況及證據材料

第三、向辦案警官瞭解案情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在偵查階段,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些材料和意見也是向辦案警官提交。

因此,在偵查階段與人辦案機關保持溝通也十分重要。

第四、通過對罪名證據體系及案例的專業分析,預判案件情況。

以上三種方式,都有其缺陷。第一種方式,在有多名涉案人員的情況下,當事人只能講清楚自已的情況,別人怎麼說,無從知曉;第二種方式,有的家屬對案情一無所知,也提供不出有利的材料;第三種方式,辦案人員與辯護律師溝通案情,一般都比較簡單,很少透露關鍵情節。

不論什麼類型的刑事案件,最後都需要通過證據來定案。

瞭解了當事人涉嫌的罪名之後,專業刑辯律師可以通過分析公安機關偵破這個罪名的案件需要的證據種類及證明標準,結合當事人陳述,來判斷公安機關在辦理這個案件時,必然會收集到的證據及可能收集到的證據。再通過對證據的分析,透析整個案件情況。

另外,在我們辦理案件的時候,還會通過搜索本地法院的已判案例來推斷公安機關的辦案風格及本罪名的證據體系。

前三種方式是律師在偵查階段瞭解案情的常規方法,第四種方式非專業刑辯律師無法為之。

f爵客
2019-06-25

雖然犯罪嫌疑人近親屬可聘請律師,由律師通過向犯罪嫌疑人會見來了解案情,但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沒有閱卷權。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而且至今沒有突破,我認為這不是法制沒有進步,而是有一些客觀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偵查機關的偵查卷宗本身還在補充完善中,如果這個時候給律師看,也是不齊全的,賦予律師閱卷權本身意義不大,當然,程序性的材料給律師看以後應該會有突破。

其次,在偵查過程中,如果賦予律師更大的辯護權利,在某些層面上不利於打擊犯罪,畢竟,律師是來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不是來沒事鬧著玩的。

再次,其他可能的原因就是一些偵查機密,這個階段,不便於律師過深介入。

當然,個人認為,律師也要對偵查機關偵查權充分尊重,雖然沒有閱卷權, 但只要保證了會見權(特殊案件要經過批准),目前已足矣。

效率與公正在國家的不同階段側重點會不同。

赤脚小破孩
2019-02-2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律師雖然在偵查階段不能閱卷,但是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瞭解涉嫌犯罪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事宜,另外一般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會有很大的變化,這時候有律師費參與,第一,可以去看守所詢問案情經過,瞭解其有犯罪事實和犯罪經過,如果確定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比較輕微,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一但成功,毋疑可以拯救犯罪嫌疑人即將崩潰的心理狀態,第二,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不予移送偵查起訴的法律意見書,第三,如果涉及退髒或退賠事宜,可以積極的同受害人談判,爭取在做到最大限度的量刑。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閱卷,那他們是如何瞭解案情的?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閱卷,那他們是如何瞭解案情的?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閱卷,那他們是如何瞭解案情的?
云和山的彼端358
2019-03-30

其實這個問題有一些表達上的錯誤。

刑事案件其實是值刑事訴訟案件,那麼當案件不屬於自訴訴案件的時候,即代表這個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國安機關進行偵查,查明犯罪,移送起訴的(檢察院的自偵案件和監察委的反貪反瀆案件除外)。當案件處於偵查階段的時候,偵查機關正在進行證據的收集、強制措施的執行和其他必要的偵查工作,在進入法制部門審核之前,甚至連卷宗都沒有,因此就談不上閱卷了。

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其他法律的淵源,刑事辯護權是不可剝奪的,是法定的、強制的,當公安機關決定受案後立案偵查,確定犯罪嫌疑人並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後(包括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有權立即得到刑事辯護權。這個時候,只有具有律師資格的人才能在偵查階段介入瞭解案情(包括偵查機關對其涉嫌的罪名)並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一般情況下,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後,開展的首要任務就是申請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其次根據委託的內容和權限開始維護其合法的權益並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貫穿始終。

一般情況下,律師的工作就是以犯罪嫌疑人的意志為方向,以自己的專業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提供嫌疑人最大的合法權益保護,並利用律師的職業優勢可以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提交法庭。

這些工作,都是分為兩部分進行的,即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因此,在偵查階段,律師就要針對這最根本的方向進行,瞭解犯罪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收集、反證收集和偵檢方的漏洞收集,也包括會見嫌疑人和通信等。

對於律師來說,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是收益最大的,辯護方式也主要集中在主體不適格、無責任能力和主觀無錯之類的,並通過拆分罪名、罪數辯護減少罪刑,或程序上的辯護、量刑上的辯護等輕罪辯護。

因此,律師主要還是要看委託書權限和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情況,有針對地開展情況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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