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閱卷,那他們是如何瞭解案情的?

5 個回答
冰焰
2018-11-04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並不享有閱卷權,只有當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後,律師才享有閱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原因有二。一是當案件處於偵查階段時,證據材料尚未收集完畢,整個案件還未形成完整卷宗,即使想給律師閱卷在客觀上也無卷可閱。二是如果在偵查階段就允許律師查閱現有材料,那麼律師就會充分掌握警方的偵查情況,律師在會見當事人的時候就更容易和他串通,從而有礙偵查。

當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後,所有證據都已固定,也最終形成了完整案卷,這時候讓律師閱卷就合情合理了。

那麼,既然律師在偵查階段不能閱卷,他們怎麼了解案情呢?辦法總比困難多,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會見權,可以面見當事人和他了解案件細節。律師也可以和當事人家屬等知情人士瞭解情況,此外還能通過查閱類似案件的既往判決和最新法律規定,提前做好相應應對。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閱卷,那他們是如何瞭解案情的?
因此,越早聘請專業律師,律師就能越早展開工作,從而盡最大可能捍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不要遇上不負責任的無良律師。

金融犯罪辩护曾杰律师
2018-06-24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能閱卷,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律師之前就沒有辦法為當事人辯護。

辦法總比困難多,只要用心而專業,總能找到專業的的方法開展有效的工作。

所謂的審查起訴階段,就是通常所說的檢察院階段。該階段意味著公安階段的結束,也就是偵查階段結束,公安機關把案件材料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公訴科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被告人提起訴訟。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那捲材料後,會通知辯護律師來複制案卷。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辯護工作必須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後才能開始。

刑訴法規定,當事人第一次被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開始,當事人就能夠聘請律師介入案件,此時,案件剛剛立案,還處於偵查階段。

你們可能會疑惑,這個案件當時處於偵查階段,我們律師無法閱卷,甚至還沒有會見當事人,那我們律師是怎麼了解案件情況的?

其實方法並不少。

首先,常規的方法就是與瞭解情況家屬充分溝通。

比如傑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資詐騙案中,當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執行庭工作,她知道這種比較嚴重的經濟犯罪案件無法通過找關係尋求輕判,只能通過專業的刑事辯護,尋找案件的無罪、罪輕突破口,所以她對於案件的描述能夠做到詳細而儘量客觀,這樣對於辯護人來說,就能夠很好的瞭解案件基本情況。當然,如果是遇到並不瞭解法律的家屬,律師就需要更多的發問和引導,從傾聽和互動中瞭解案件基本情況。


其次,就是針對個案情況,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筆者此前在外省辦理的非法集資案件,該案有個重要的情況,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國都有多家分公司,這些分公司大都被當地司法機關進行了處理,甚至已經判決了。判決書是公開的資料,我們當時就第一時間拿到了同案的判決書全文和其他資料,從側面對整個案件的性質甚至關鍵細節都掌握的比較清楚,甚至瞭解了該案法官的相關裁判規則和關鍵要點,這樣對於自己的當事人的辯護就有極大地幫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託之後,第一時間預約看守所與當事人本人會見。

通過與當事人本人的會見,瞭解其具體的工作職責和被指控的活動具體內容,同時將其所描述的案件詳情與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詳情進行比較和核對,這種溝通非常重要,是辯護律師瞭解案件情況的最直接手段,因為當事人本人的陳述,也決定了其在偵查機關處所留下的筆錄內容,辯護律師可以從中判斷偵查機關的辦案思路和偵查方向,從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開專辯護工作,比如申請調取相關證據,提交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意見書和與辦案人員當面溝通。


最後,就是對相關案例和法規要爛熟於心。

這一點之所以放在最後,並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礎。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的熟悉,不僅僅是對刑法法規條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還要全面瞭解與非法集資犯罪相關的司法解釋、配套規定和意見;另外還要對最高院、最高檢公佈的指導案例、典型案例和當地法院的非法集資判例等充分了解。


帶著疑問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幾點,基本可以對案情做一個基本的梳理,同時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對案件中的相關關鍵點留下疑問。這種疑問,可能在於辦案機關的溝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後通過閱卷解答,但總的方向,就是盡力找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辯點。

尘光大道
2018-06-29

偵查階段,律師的介入是最好的挽救時機。

除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和重大貪汙賄賂案件不能會見外,律師在偵查階段都可以會見當事人。一般來說,嫌疑人被拘留期間,都會做筆錄,這時候嫌疑人基本上會對自己所犯何罪有個基本認識,因此,律師在會見時都能夠從嫌疑人那裡對案件有個基本瞭解。而且,嫌疑人對自己的情況最為了解,哪些有利情況、哪些不利情況都可以通過律師對法律的講解加以理解。所以律師對嫌疑人的會見至關重要。

而且,因為律師對案件和法律的瞭解,可以在偵查階段與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就有關事實和法律進行溝通,交換意見,避免偵查機關犯一些主觀的錯誤。

f爵客
2018-06-25

雖然犯罪嫌疑人近親屬可聘請律師,由律師通過向犯罪嫌疑人會見來了解案情,但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沒有閱卷權,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而且至今沒有突破,我認為這不是法制沒有進步,而是有一些客觀存在的原因。首先是偵查機關的偵查卷宗本身還在補充完善中,如果這個時候給律師看,也是不齊全的,賦予律師閱卷權本身意義不大,當然,程序性的材料給律師看以後應該會有突破。其次,在偵查過程中,如果賦予律師更大的訴訟權利,在某些層面上不利於打擊犯罪,畢竟,律師是來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不是來沒事鬧著玩的。再次,其他可能的原因就是一些偵查機密,這個階段,不便於律師過深介入。當然,個人認為,律師也要對偵查機關偵查權充分尊重,雖然沒有閱卷權 但只要保證了會見權(特殊案件要經過批准),目前已足矣。效率與公正在國家的不同階段側重點會不同。

王文德律师
2018-06-24

律師雖然不能閱卷,但是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直接和承辦警察溝通。一般都是先會見犯罪嫌疑人,聽一下筆錄是怎麼說的。再聯繫承辦警察,聽取承辦意見。有的承辦可以透露不少信息的,再綜合這些情況遞交法律意見書或者取保申請書。如果已經逮捕的話還可以和檢察機關溝通,遞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爭取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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